廣東省城鎮汙水處理廠監督管理辦法的內容
- 2021-11-19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城鎮汙水處理廠(以下簡稱“汙水處理廠”)的監督管理,充分發揮其環境效益,改善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轄區範圍內的汙水處理廠規劃、建設、運營和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建設部門”)負責對汙水處理廠的規劃、建設和運營的監督管理,編制汙水處理廠和汙水收集管網建設專項規劃,並將其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依法對汙水處理廠的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對汙水處理廠建設期間的環境保護工作、投產後的執行情況及汙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汙水處理廠的設計必須嚴格執行汙水處理廠設計規範,並根據處理規模、水質特徵、受納水體的環境功能及當地的實際,選擇適用的汙水處理工藝。
沿海城市和出水排入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體等水汙染防治特殊流域區域的汙水處理廠,應採用脫氮除磷工藝。對已建成的汙水處理廠出水水質氮、磷等指標超標的,必須限期治理。
第五條汙水處理廠建設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環保“三同時”及建設專案竣工環保驗收制度。
日處理10萬立方米以上(含10萬立方米)汙水處理廠的初步設計必須報省建設廳審查,10萬立方米以下的由地級以上市建設部門審查。
第六條汙水收集管網的設計、建設應優先於汙水處理廠的設計、建設,保證汙水處理廠投入執行後的實際處理負荷在一年內不低於設計能力的60%,三年內不低於設計能力的75%。
第七條推行汙水處理廠特許經營制度。政府要透過其授權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與汙水處理廠運營單位簽定汙水處理廠特許經營協議。
對於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特許經營的,在核定實際汙水處理量及處理成本的基礎上,由政府授權部門與運營單位簽定汙水處理廠委託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
特許、委託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的內容必須符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汙水處理廠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規範設定排汙口。在排汙口應設定水量自動計量裝置,安裝pH、COD(或TOC)等主要水質指標線上監測監控裝置,並與當地環保部門和建設部門聯網。
汙水處理廠線上監測監控裝置必須按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驗和校準,執行單位應正常使用、維護線上監測監控裝置,不得擅自拆除、閒置、改變或者損毀。
第九條汙水處理廠必須按規定落實噪聲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配套突發事件的防範和應急設施。新建(包括改、擴建)汙水處理廠周圍應建設綠化帶,並按經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以及批覆意見要求設定一定的防護距離。
第十條汙水處理廠建設完工後,建設單位必須向環保部門申請,經同意後汙水處理廠方可進行試生產。
汙水處理廠投入試生產之日起三個月內,建設單位必須向審批該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環保部門申請建設專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汙水處理廠方可正式投產。
對試生產三個月不具備環境保護驗收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的三個月內向環保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說明延期驗收的理由及擬進行驗收的時間。經批准後方可繼續進行試生產。
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一條嚴格汙水處理廠運營經費管理。汙水處理費的支付應由依法透過計量認證的監測機構出具的汙水處理量和出水水質報告,經建設部門和環保部門稽核後,由財政部門核定撥款。
第十二條汙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實際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後持證上崗。
運營單位必須在汙水處理廠正式運營前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和汙水處理廠執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等制定詳細的管理制度和突發事故應急預案,並報當地建設部門和環保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建設部門對排入城市汙水收集系統的排水戶實施排水許可證制度。環保部門對排汙單位實行排汙許可證制度。
利用汙水處理廠處理廢水的建設專案,其汙水排放必須符合汙水處理廠進水標準和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及批覆的要求,與汙水處理廠簽訂汙水處理合同,並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汙單位不得擅自向汙水處理廠或其汙水收集管網排放汙水。
第十四條汙水處理廠應當依法進行排放汙染物申報登記,向環保部門申請排汙許可證。
第十五條汙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保證汙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轉,排放汙染物符合規定的標準。
汙水處理廠排放汙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按有關規定徵收排汙費,並由環保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或者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治理。
第十六條汙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汙泥進行綜合利用或無害化處理。汙泥經鑑別屬於危險廢物的,必須按危險廢物管理要求進行處理處置。
第十七條汙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對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情況進行檢測,並定期(按月、季、年)向當地建設部門和環保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各級環保部門須將轄區內的汙水處理廠作為重點汙染源進行管理,加強對汙染物排放情況的監管。
各地級以上市的環境監測機構,對本轄區內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情況每季度進行不少於一次的常規監測。
省環境保護監測中心站對廣東省的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抽測、核查。
第十九條出現下列問題,汙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向當地的環保部門和建設部門報告:
(一)進水水質、水量發生重大變化或超出汙水處理廠設計引數,可能嚴重影響汙水處理效果的;
(二)線上監測監控系統、重要裝置或配套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執行的。
接到報告後,環保部門和建設部門應當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汙水處理廠需暫停執行部分汙水處理設施,導致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運營單位必須提前15天向環保部門申請,並向建設部門備案,在獲得同意後方可進行有關活動。
對於因突發事件或事故造成關鍵裝置停運的,運營單位必須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報2006年並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國家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汙水處理廠不按照規定設定排汙口,或者擅自拆除、閒置、改變、損毀線上監測監控裝置的,依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六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未經環保部門同意停止執行汙水處理設施的,按《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七條處理;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或社會影響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於謊報實際執行資料以及製造虛假資料的汙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有關部門應依據特許、委託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責令限期整改;對情節嚴重的,應終止特許經營權或委託經營權,取消其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格。
第二十五條對各級建設部門、環保部門或者依法委託的執法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部門)是指各級市、縣的建設、規劃、市政、公用、水務、城管等城鎮汙水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有關汙水處理廠規劃、建設和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條款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有關汙水處理廠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條款由省環保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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