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頂層四周挑簷 算不算建築面積
- 2021-10-14
執行《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 50353-2013)。
上述規範中3。0。27條規定:下列專案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1、與建築物內不相連通的建築部件;
2、騎樓、過街樓底層的開放公共空間和建築物通道;
3、舞臺及後臺懸掛幕布和佈景的天橋、挑臺等;
4、露臺、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頂的水箱及裝飾性結構構件;
5、建築物內的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安裝箱和罐體的平臺;
6、勒腳、附牆柱、垛、臺階、牆面抹灰、裝飾面、鑲貼塊料面層、裝飾性幕牆,主體結構外的空調室外機擱板(箱)、構件、配件,挑出寬度在 2。 10m 以下的無柱雨篷和頂蓋高度達到或超過兩個樓層的無柱雨篷;
7、窗臺與室內地面高差在 O。45m 以下且結構淨高在 2。 10m 以下的凸(飄)窗,窗臺與室內地面高差在 O。45m 及以上的凸(飄)窗。
擴充套件資料:
1、依據對建築物建築面積的組成部分可劃分:
總的建築面積=地上建築面積+地下建築面積
這些術語是為了描述獨幢建築物的總的建設規模,以及地上部分建築規模的量和地下部分建築規模的量。
這些概念主要出現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土地出讓金的計算依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建設專案的建築規模的審批情況說明、專案竣工驗收後房屋的初始登記需做的《房屋測繪成果技術報告書》中等很多環節。
2、依據是否產生經濟效益劃分:
可收益的建築面積、無收益的建築面積、必須配套的建築面積(無收益部分)
建築物通過出售、轉讓、置換、租賃、投入運營等方式可產生經濟收益,經常在估算房地產的買賣價格、租賃價格、抵押價值、保險價值、課稅價值等時需要依據房地產(或建築物)的可收益部分、無收益部分和必須配套部分的綜合分析判斷最終價值。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建築面積
1。 執行《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 50353-2013)。
2。 上述規範中3。0。27條規定:下列專案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1 與建築物內不相連通的建築部件;
2 騎樓、過街樓底層的開放公共空間和建築物通道;
3 舞臺及後臺懸掛幕布和佈景的天橋、挑臺等;
4 露臺、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頂的水箱及裝飾性結構構件;
5 建築物內的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安裝箱和罐體的平臺;
6 勒腳、附牆柱、垛、臺階、牆面抹灰、裝飾面、鑲貼塊料面層、裝飾性幕牆,主體結構外的空調室外機擱板(箱)、構件、配件,挑出寬度在 2。 10m 以下的無柱雨篷和頂蓋高度達到或超過兩個樓層的無柱雨篷;
7 窗臺與室內地面高差在 O。45m 以下且結構淨高在 2。 10m 以下的凸(飄)窗,窗臺與室內地面高差在 O。45m 及以上的凸(飄)窗;
8 室外爬梯、室外專用消防鋼樓梯;
9 元圍護結構的觀光電梯;
10 建築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獨立的煙囪、煙道、地溝、油(水)罐、氣櫃、水塔、貯油(水)池、貯倉、找橋等構築物。
3。 根據上述條款:房屋頂層四周挑簷是“主體結構外的構件、配件”,不算建築面積。
你好,挑簷不算做建築面積。
不算 從兩個角度分析 一從高度分析 低於1。2m的不計算面積 第二 蹩腳以上結構外邊算
這個肯定不算面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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