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測繪管理暫行辦法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書法
  • 2022-10-18

合肥市測繪管理暫行辦法北大法寶 2022-06-05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測繪工作管理,確保測繪成果準確和測繪資料完整,使測繪工作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和《安徽省測繪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含市轄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包括從事地方測繪工作的軍事測繪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合肥市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測繪工作的職能部門(以下簡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受省測繪局的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的各項測繪管理法規、規章;

(二)對本市測繪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任務協調;

(三)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測繪發展規劃;

(四)主管全市測繪單位的資格審查和測繪任務登記工作;

(五)負責全市測繪成果的管理、監督和保密工作;

(六)保護全市的測量標誌。

各縣、區建設局(委)負責本縣、區的測繪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第二章測繪技術管理第四條在本市從事測繪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持省測繪局頒發的《測繪許可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在規定的業務範圍內承擔測繪任務。第五條下列測繪業務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一)全市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的佈設以及測量標誌維護和管理;

(二)比例尺1:500,比例尺1:1000、測區面積6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2000、測區面積12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5000、測區面積4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形圖測繪;

(三)全市規劃定線、徵撥地、建築物形變和城市建設工程測量;

(四)根據本市建設要求,下達城市指令性測繪任務;

(五)全市地籍測繪和市域範圍內區界、縣界測繪;

(六)全市地圖編繪和印刷出版。

省管限額內的本市測繪,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省測繪局審批。第六條從事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範圍內的測繪,必須執行國家測繪標準或行業標準,使用城市座標和高程系統及城市統一的圖幅、分幅、編號。實施測繪前須將技術設計書、經濟合同書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測繪結束後須報送技術總結,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第七條本市測繪單位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測繪任務、年終測繪統計報表和附圖。第八條市級測繪科研成果的鑑定、試點和推廣,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科委共同負責。第三章測量標誌管理第九條測繪部門設定的硯標、標石、指示樁等各類測量標誌,屬國家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負有保護的義務。第十條全市各類永久性測量標誌實行歸口管理、包乾負責和委託保護。各測量標誌管理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標誌的管理工作,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檢查。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移動或損毀測量標誌。因特殊情況需要拆毀永久性測量標誌的,應先徵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省測繪局批准,並按規定予以補償。第十二條禁止在可能損壞測量標誌的範圍內取土、取石、植樹、挖塘、開河、放炮炸石,不準在點位上搭棚、架線、堆放物品和種植。第四章測繪成果管理第十三條測繪成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和歸口負責”的制度。本市的基礎測繪成果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各部門自行測制的專業測繪成果由各部門負責管理,但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成果目錄或附本。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領借省和本市的測繪成果,應持單位證明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提供或轉介省測繪局提供,並須按成果的密級做好登記、收發、交接和保管手續。第十五條各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測繪編制的圖紙、資料,須送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驗審,經驗審合格,加蓋合肥市測繪資料專用章後方可使用。第十六條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送審測繪圖紙和資料等,須同時將原始件(或二底圖)送交儲存,否則不予驗審,城市規劃管理、建築管理、規劃設計、建築設計等部門不予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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