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民族成份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書法
  • 2022-11-26

更改民族成份安之素年- �2016.11.14 回答

符合以下條件就可以:

個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確定。

1、年未滿十八週歲,父母(或養父母)雙方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或養父母)要求從原依據父或母改為依據另一方的;

2、年滿十八週歲未滿二十週歲,父母(或養父母)雙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本人要求從原依據父或母改為依據另一方的;

3、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時,尚系幼兒(1-6歲)的子女,在十八週歲以前,其民族成份依母親和繼父,或父親和繼母要求從原依據父或母改為依據母親和繼父或父親和繼母一方的;

4、年滿二十週歲以上,父母雙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數民族,本人的民族成份因特殊原因錯填為漢族,現在願意依據父母的。

你已經33歲了,只能看第4條——

更改民族成份意外收穫2016.11.13 回答

一﹑更改民族成份所需的證件

依照國家民委(政)字[1990]217號檔案規定要求變更其民族成份的,需要如下證明材料:

1﹑申請報告。其中未滿十八週歲的由其父母商定後寫出申請更改民族成份報告並由父母簽名;年滿十八歲至二十週歲者由其本人提出變更民族成份的申請。

2﹑戶口本及戶口影印件(父﹑母﹑本人)

3﹑申請人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族工作部門調查核實後的證明材料(可在申請人的申請報告中籤字蓋章證明)。

二﹑更正﹑恢復民族成份所需的證明材料

因工作調動戶口遷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將其少數民族成份錯填為漢族或與其父母的民族成份不相符而要求更正的,需具備如下證明材料:

1﹑本人申請。需寫清楚要求更正其民族成份的理由。

2﹑已參加工作的憑本人原始檔案影印件,並經單位人事部門核實簽字蓋章;未參加工作的須持有本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材料並蓋章。

3﹑調動前(錯填民族成份前)所在地戶口影印件,經當地派出所證實簽章。

三﹑更改﹑更正﹑恢復民族成份的程式

1﹑持申請報告及上述有關證明材料到所在地縣級以上民族工作部門審批;

2﹑持經縣級以上民族工作部門審批的證明和戶口到本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更改﹑更正﹑恢復民族成份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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