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復婚的條件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書法
  • 2023-01-02

辦理復婚的條件華律網2019.08.05 回答

《婚姻法》第28條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應予以登記。”《婚姻登記辦法》第8條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登記程式辦理登記,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復婚是指已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重新確立的行為。復婚是一種法律行為,如果男女雙方離婚後又自願要求恢復夫妻關係的,說明雙方的感情並未完全破裂,或造成離婚的原因已被消除。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允許雙方重新確立婚姻關係。對於這種情況,根據《婚姻法》規定,當事人雙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曾有夫妻關係並已按法定程式離婚;2、離婚後未再婚;3、自願恢復夫妻關係。除了上述三個條件,《婚姻法》還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復婚登記設定任何形式的附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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