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主要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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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09

唐代主要政治制度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4-11-28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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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政治制度不僅為唐代社會、經濟和文化的發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而且對唐以後各朝的政治制度也有著深遠的影響。如果從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發展的角度來觀察,唐朝政治制度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唐朝最終結束了家國一體和貴族門閥政治的國家體制,開啟了皇帝—官僚政治體制。

秦漢以來皇帝也要依靠官僚來進行統治,但是在中央政府中,皇家事務和國家事務還沒有分開。漢代九卿中,太常、光祿、衛尉、太僕等寺都是掌管皇帝或皇家事務的。國家還保持了古老的家國不分、家國一體的傳統。皇權本身,也始終依託於當時最有勢力的集團或階層。西漢初年是功臣集團,西漢末年是外戚,再後就是世家大族和士族門閥。皇帝總是要依靠他們來進行統治,讓他們擔任宰相和高階官吏。西漢初年,以功臣列侯為相。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漢武帝元朔五年以布衣公孫弘為相。劉秀依靠豪強大族建立東漢後,雖然還可以不用功臣,但度田也實行不起來。此後,隨著豪強大族勢力越來越大,他們世代擔任中央高官和地方佐官,並且把持察舉。但是這些都還沒有形成制度。直到魏晉之際,世家大族利用九品中正制才完成了門閥制度,並在東晉形成了典型的門閥政治。除了讓世家大族世代擔任高官,皇帝也總是要和當時最有勢力最有影響的豪強大族或貴族聯姻,以加強皇權和地們的聯絡。皇后廢立也就成了一件重要的國家大事。

這些情況在南北朝時期開始發生變化。江南士族、山東士族和關隴貴族先後開始衰落,從隋朝開始,到唐朝初年全都退出了歷史舞臺。

隋文帝開皇初年採取了兩項重大舉措:一是取消九品中正制,地方佐官改由中央仼免;二是府兵制實行君主直轄化即禁衛軍化,徵召擴大化即兵農合一化。前者抽去了山東士族最後賴以苟延殘喘的依靠,後者則挖了關隴貴族存在的基礎。隋煬帝進一步取消了關隴貴族的特權。門閥政治終於在隋朝結束。

從政治體制來看,中書省和門下省發展到南北朝,中書草詔敕,門下審署下達,已逐步形成制度。但兩省仍在禁中,因此這些做法,仍然可以看作是皇帝個人行為的延伸。在這個時期,作為宰相機構的尚書省已經是一個嚴密的政權機關,但是中書省和門下省在性質上仍然是皇帝的秘書、諮詢和侍從機構,還沒有形成一個獨立於皇權之外的決策、發令和政務處理系統。

中書省、門下省要和尚書省一樣都成為國家政權機關,需要幾個前提:第一、三省中各省必須是有長官負責,有下級屬官的嚴密的機構,而不是一個高階官員各司其職,與中下級官員在工作上沒有嚴格的上下級隸屬關係的鬆散系統。第二、三省中各省必須是單純的政權機關,而不是皇帝的個人附屬機構。第三、在政務處理上,三省有明確的分工和緊密的聯絡,是一個按照一定程式執行、相互之間有著依存關係的有機整體。在這樣的前提下,以下幾方面的發展依次起了關鍵性的作用:一是原來宰相機關尚書省職掌和權力的分化。尚書上省的決策權轉移到中書省和門下省,下省的行政權保留下來,尚書省向職能化方向發展。這個過程在南朝的梁、陳表現得尤為明顯。二是皇帝權力的分化。隋文帝令中書令與侍中知政事,使中書令和侍中擺脫了皇帝秘書、侍從的身份,從禁中走了出來,成為政事的參與者。以郡縣佐官由中央任免為起點,地方權力向中央集中,尚書省六部的工作內容隨之發生了變化,工作量大為增加。由於政務的決定、審議和批准尚未形成一種分層負責,各有許可權,並按一定程式執行的制度,隋文帝時大事小事,甚至營造細小之事,出給輕微之物,也要向皇帝奏報。隋煬帝把司進御的五局移出門下省,在門下省設立給事郎,“審讀奏案”。這樣以分層決策為特徵的政務執行模式終於完成,而門下省也終於擺脫了皇帝侍從、秘書和顧問機關的性質,成為在外廷獨立處理政務的國家政權機關。儘管它所處理的政務過去在禁中也曾處裡過,但並未制度化,而且是以皇帝秘書、顧問的身份去協助皇帝個人處理這些政事的。而現在則是以國家政權機關官員的身份,作為政務執行中的一個程式,一個必不可少的環節去處理有關政務。這樣,在隋文帝和隋煬帝時期,中書省、門下省擺脫了皇帝秘書諮詢機關的性質,從內廷走了出來。中書省、門下省和尚書省一起,並列為國家政權機關。皇帝則成為國家的最高領導人。

與這些變化相適應,關於皇帝在國家中地位的觀念也發生了變化。西漢初年,天下是皇帝的天下,從觀念上來說,還是朕即國家。而從北齊到隋,則形成了“以一人主天下,而不以天下奉一人”這樣的觀念。皇帝和國家不再劃等號,皇帝是國家的最高主持者。而“朝廷”不像秦那樣,最初只是宮殿的別稱,也不像西漢初年那樣,往往作為皇帝的同意語,而是作為國家或政府的同意詞更加普遍地加以使用。“國家”在唐朝前期還如同“朝廷”在西漢那樣偶或用之,到唐朝後期也普遍使用了,並且被賦予更廣泛的意義。

隋代還確立了尚書省的最高行政機關的地位。寺監也不再是國家行政機關,而成為掌管各種事務,包括皇帝和皇家事務的機關。

這樣,隋朝就最後完成了國家政務與皇家事務的分離。中國古代國家形態已經擺脫了家國一體、貴族政治、門閥政治等早期形態。但直到唐朝初年,前一時期的殘餘和影響仍然存在,直到唐高宗廢王立武才基本告一段落。廢王皇后,立武則天為皇后,這件事不僅標誌著關隴貴族的最後退出歷史舞臺和門閥貴族政治殘餘的最後掃除,也是從南北朝開始的、隋代基本實現的國家體制從皇帝貴族體制到皇帝官僚體制過渡的最後完成。

二、唐朝政治體制的基本格局,奠定了後代官僚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執行模式。

隋和唐初所確立的體制及其它相關制度雖然具有很大的開創性,開啟了此後一千多年官僚政治制度的基本模式,諸如各級政府都由官吏負責運轉,官吏按才學標準並透過考試由中央任免等。但它仍然具有很大的過渡性。這是因為,隋和唐初的制度和法令都是建立在經濟不很發達,小農佔居多數的基礎之上的,職掌固定,少有彈性。尚書各部也是據令式以掌政令,行政事務的處理以唐初制定的令式為依據。這樣,就不能適應急速變化的社會政治經濟形勢。有些需要透過行政手段解決的問題沒有部門過問,因為各行政部門均無此職掌;也沒有法令可循,因為法令制定時還沒有這些情況。如果說,隋朝是以地方事務向中央集中為契機,初步完成了國家體制和政治體制的的變革;那麼,唐朝則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國家政務和事務的不斷增加,推動了政治體制的不斷革新。

唐代政治體制變革的核心內容,就是政府機構在按職能分工的基礎上,不斷加以調整。政府機構按職能分工,不論是尚書、門下、中書三省,還是尚書省六部和寺監,都是如此。這是南北朝以來不斷變革的總結。而在此基礎上的不斷調整,不論是對原有機構的微調,還是從臨時差遣到固定使職,到逐步形成軍事的、財政的和其它使職系統,則是根據現實情況的不斷變化,對原有制度的修改和補充。使職和使職系統為政治制度的不斷調整提供了一種靈活的形式,並使一些制度增加了彈性,更能適應日益加快的社會變化。唐朝後期的三司使,北宋樞密使、三司和監司的發展變化,都顯出了它的生命力。

唐朝初年運用制度和法律來保證政府機構的正常運轉,以及由令式所規定的政務處理的高度程式化,在中國古代政治制度史上是很突出的。各種制度和令式,規範了各級政府的組織機構和職掌,明確規定了官員組成及其職責範圍;規定了公文處理的程式和程限,使政務的處理形成了一整套嚴密的程式;四等官制按政務處理程式把官吏分為長官、通判官、判官和主典,明確了各級官吏在公文處理過程中的地位和責任。律令和各種制度,包括勾檢制度、監察制度、諫議制度、考課制度,規定了各種監督百官執行的制度。對官吏失職、違法亂紀、貪贓枉法,也從法律上規定了具體的處分辦法。這些做法基本上為以後各朝所承襲。

三、唐朝各級官吏的任用都必須經過考試,官僚形態呈現出新的特徵。

在中書省和門下省都成為國家機關的同時,科舉制在隋煬帝時也從古老的察舉制中脫穎而出。北朝的強調軍功,南朝的重視文才,都是和門第相對立的。才學的標準雖然已在實際中運用,但在選舉制度上並沒有完全否定門第。隋初廢除了九品中正制,最終從制度上結束了按門第選官的做法。科舉制是不論門第的。門蔭雖然也是給予高階官吏的一種政治特權,但其標準是當朝的官品,也與傳統意義上的門第無關。而且不論是門蔭、雜色入流(包括流外入流、勳官、品子等)或科舉入仕,都需要經過出身考試和入仕考試。科舉制的建立,以及不論何種出身均需經過考試、考試合格方能做官的機制,使中國古代官僚形態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唐朝在選舉制度上強調才學的標準。但在不同時期,根據當時的需要和人才的實際情況,都有一些不同的做法。即使在人才輩出的武則天時期和開元天寶時期,對於一般人才和具有特別才能的所謂優異之士,也都制定了相應的制度和政策,既保證了官僚機器的正常運轉,又保證了優秀人才能脫穎而出。

隨著科舉出身者在官員中、特別是高階官員中的比例不斷增加,且因科舉及第者多為館學生徒,於是官員的思想修養和地方工作經驗越來越受到重視。職在親民的刺史、縣令被認為是治理之本。是否擔任過縣令、刺史,有沒有地方政務實踐,逐步成為選拔三省、御史臺高階官員的先決條件,即所謂“凡官不歷州縣者不擬臺省”。

四、唐代政治制度一直隨著社會形勢的不斷變化而調整,體現出較強的自我完善的機能。

貞觀初唐太宗說過,“以天下之廣,四海之眾,千端萬緒,須合變通”[]。這雖然是有關政事的處理原則,但制度的調整也是政事的重要內容。因此,唐太宗的這段話為政治制度的及時調整奠定了思想基礎和理論基礎。對制度進行必要的調整,在唐朝被看作是很正常的事。而“變通”二字也往往成為制度調整時的依據。這樣在制度的調整和革新上,唐朝前期在思想上的阻力要比其它朝代,特別是唐以後的朝代小得多。

唐朝前期除了透過制敕對制度進行及時的調整,還對規定各種制度包括政治制度在內的令、式進行過幾次大規模的修訂。由於社會經濟的迅猛發展,唐初所制定的律令格式已經不能適應日益複雜的社會需要,而隨時釋出的制敕則因其靈活性而在政治生活中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並終於超越了唐初由令式來規定各種制度的律令體系,制敕取代律令在法律體系中居於首要地位。原來的格是用來“編錄當時制敕,永為法則,以為故事”的,是律令格式法令體系中的一種,隨著制敕在法律體系地位的變化,格便很自然的用來編錄這些制敕,成為主要的適應形勢變化的法令形式,律令不再修訂,新格應運而生,格隨之發生了質的變化。開元以後,格也不能適應日益加快的社會變化,格後所頒佈的制敕往往與格發生矛盾,於是又出現了格後常行敕和格後敕,制敕實際上成為日常行用的法律文書。而唐朝也找到了制度調整和歸整的良好手段。政治制度的及時調整,是政治活力的表現。唐代社會之所以能生機勃勃地向前發展,政治制度的高度自我完善機能是一個重要原因。

五、在政治制度的執行中,呈現出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結合。

《唐律》中的許多規定是具有靈活性的,一些在原則上一般禁止的行為,在特定條件下又成了必須的做法。對於律令不便於時者,在《唐律》中也規定了進行修改的程式。選舉制度中,貢舉有常科和制科,以常舉選拔平常之士,以制舉選拔卓越之士。開元時適應參選人員的不斷增加,設立了循資格,但同時也設立了科目選。以循資格選拔一般的官吏,以科目選拔擢傑出的人才。而在對待逃戶問題的處理上,不論是武則天末年,還是玄宗開元年間,都採取了變通的做法以保證戶令繼續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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