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抗辯權限制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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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1-25

票據抗辯權限制條件是什麼肖正偉律師 2022-01-22

法律分析: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任何持票人行使抗辯權;1、票據欠缺法定必要記載事項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1)票據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2)票據金額記載不合法。 (3)在票據上作不合法更改。 2、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權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3、票據債權已消滅。票據債權因付款、提存而消滅的,票據債務入可以以此為由進行抗辯。票據為交回證券,即債權人應在票據付款人付款時在票據上記載收訖並交回票據,債權人所享債權因票據債務人的付款和債權人的受領而消滅。因此,如債權人再次行使付款請求權,則票據債務人自然可以予以拒絕。在票據債務入已將票面金額提存的情況下,票據債權因提存而消滅,任何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時,票據債務人均可以已提存為由,行使抗辯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七條 公示催告期滿,無利害關係人申報的,人民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除權判決,宣告票據無效。票據經人民法院以除權判決宣告無效後,票據權利已經法院除去,持票人已無權向票據債務人請求付款。任何票據債務人可以除權判決為抗辯事由而對抗任何持票人,即使善意受讓人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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