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刑部與提點刑獄司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 2022-08-22
一個審判冤假錯案,一個負責審判罪犯。
隋唐時期
隋唐時期實行三法司制度,即刑部、大理寺、御史臺。凡遇重大案件,以大理寺卿與刑部尚書、侍郎會同御史中丞為三司使,予以處理。
這一時期的刑部權力相對較小,而大理寺權力相對較大。
刑部:對大理寺審判的案件進行復核,且對平民及七品以下官員具有行刑權。
大理寺:大理寺為案件主審部門,相當於最高法院。
御史臺:負責監察文武百官,並可參與大案重案的審理。
但要注意的是,這一時期的中高階官員並不屬於刑部和大理寺管理,而是由門下省直接監管的。
宋朝之後門下省權力基本被掏空,官員的管轄處罰權也歸於大理寺,刑部只是執行機構。
明清時期
明清兩代仍然實行三法司制度,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會審,也稱“三司會審。
這一時期的刑部權力開始加大,大理寺的權力則逐漸減小。
刑部:刑部代替大理寺負責審判業務,清朝刑部還有複審和刑
罰執行的權力
大理寺:大理寺成為慎刑機關,主要管理對冤案、錯案的駁正、平反,清朝大理寺職權進一步下降,只具有複核刑部擬判死刑的案件
都察院:對審判機關進行監督,同時擁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斷”的權利,清朝都察院還要參加秋審和熱審,並負責監督百官
我覺得大理寺,刑部與提點刑獄司它們之間是相互互補的,分屬於不同的部門的。
刑部就是現在的司法部
,大理寺就是現在的最高法院提點,刑獄司是“路”級的司法機構
我覺得這三個朝廷職能部門,都是在捍衛國家的法律規定和社會安定,它們是處理不同案件的衙門。
都是相互關係,就好比說我們現在系統裡面的公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