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省制的大而不專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文化
  • 2022-01-06

行省制的大而不專阿瑟5A9 2016-05-14

主張行省是地方分權和主張行省是中央集權的人,雖然對行省功用的認識相左,但對行省所握權柄頗重,二者的看法又如出一轍。

關於元行省權重的最有代表性的史料依據,莫過於程鉅夫《論行省》及明人批註。先來看程鉅夫的說法:

……今天下疏遠去處,亦列置行省……名稱太過,威權太重。凡去行省者,皆

以宰相自負,驕倨縱橫,無敢誰何。所以容易生諸奸弊。錢糧羨溢,則百端欺隱,

如同己物。盜賊生髮,則各保界分,不相接應。甚而把握兵權,伸縮由己。

明人批註又曰:“元末各省專恣不相救,以底於亡。大明革省立市政司,與相公言合雲” 。

程鉅夫言行省官恃宰相名分,兼握財賦、兵甲諸權,當是元行省權重的形象寫照。但也應看到,他所言行省官“驕倨縱橫,無敢誰何”,“伸縮由己”的情形,僅適合於某段時期。若以此概言有元一代的行省,未免失於偏頗。從程文“今江南平定已十五餘年”句,可以窺知,該文撰於至元二十八年左右。在元二十八年以前,忙古臺、阿里海牙分別專權於江浙、湖廣二行省,程文所述大抵符實。至元二十八年以後,忙古臺移任江西行省,權勢大減,阿里海牙受鉤考自殺身亡,情況就與前有所不同,行省官也不復是“無敢準何”,“伸縮由己” 了。至於明人批註,只反映元未行省被允許便宜行事以後的情況,並非元代通制.不足為訓。這一點,後面還將詳細闡述。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至元二十八年前後,元廷制訂了一整套比較嚴密的政策,將行省權力規範在大而不專的模式內。這種政策和規則對行省制的性質及功用,都是至關重要的。

這套政策的內容大致有四項: 以成互相牽制、分權制衡之勢。正如趙天麟所說:“今立行省於外,維持錯綜,眾建其官,有諸侯之鎮而無諸侯之權,可謂於審力之形矣” 。與元代其它官府類似,行省也實行群官負責和圓署會議制,行省官員通常由左丞相、平章、右丞、左丞、參知政事等六、七人組成。所掌行政、財賦、軍事、刑名等庶政,採用圓署會議和專官提調相結合的方式處理。圓署會議即行省官員集體參與的會議,圓議結果要以與議者押署的形式成為某種定議。史稱:行省所掌重要政務,“事從公議” ,

而且常有“大事集議,眾論不齊”及某些與議官員“嘗有違言”等情況 。據說,行省長官具有一定的“畫一之權” 。但行省官員內部的互相牽制掣肘,又隨處可見。行省的軍事權,專門由佩金虎符的丞相、平章等官提調。錢穀財賦,也由朝廷指定的一二名官員掌管。其他官員一般不得隨意干預。有的甚至“出入不復關聞”長官 。另外,行省多名官員中,常常是蒙古人、色目人、漢人交參任用。其長官又大抵是怯薛宿衛出身的蒙古人或色目人。就是說,行省機構的總體權力頗大,但由於群官議政和軍事、財賦等專官提調,其處理各項庶政又是有所分工,互相配合、互相牽制的。每名行省官都不可能獨立行使權力,而要受到其他同僚的協助或制約。即使是提調軍事和掌管財賦者,也需要與其他官員一起同署議政,更不能將軍事、財賦二柄集於一身。官員的種族交參和怯薛出身等,又是元廷對行省長馭遠控的特殊而有效的辦法。 總之,透過以上四項措施和政策,元廷實現了對行省的嚴格控馭和有效監督,使其諸權力基本保持在大而不專的範圍或限度內。保持這樣的限度,朝廷對行省就能始終處於以重馭輕、以內馭外的有利地位。行省則始終從屬於中央,稟命和效忠於朝廷。正因為如此,在中央與地方的權力結構和權力分配中,行省大體站在中央一邊,主要發揮代表中央控制地方,為中央集權服務的作用,就不足為奇了。

上述政策的直接效果也是比較顯著的。仕於仁宗至文宗朝的曹元用說:“方伯不敢專決大政,諮中書而後行” 。換言之,時至元朝中後期,行省已不敢擅自裁決大政,必須諮請朝廷都省批文而行事。 終元一代,行省官還有兩個動向頗值得注意:一是很少叛亂,二是生殺予奪悉聽朝廷。元代行省官發動叛亂或自行舉兵,約有三次:()仁宗延祐三年(1316 年)陝西行省丞相阿思罕、平章政事塔察兒等發關中兵助周王和世琜奪皇位 ;(2)泰定末,河南行省平章伯顏舉兵護送懷王圖帖睦爾北上即皇位 ;天曆年間,四川行省平章囊加臺及陝西行省官黨附上都泰定帝后裔,舉兵進攻文宗政權 。此三次反叛或舉兵,均是以皇位爭奪為中心的朝廷政治鬥爭的組成部分,而且多半是在皇位空虛之際,行省官各保其主所致,所以並不屬於行省官坐大叛亂的性質。另外,行省大臣“不聽沼”或“慢易中使”,皇帝往往會“遣官責之”或“命鎖系問故” 。順帝至正五年,河南行省掾範孟等冒充朝廷使者,假傳聖旨,公然在行省官署殺害行省平章月魯不花、左丞劫烈等,被殺行省大臣竟俯首領死,未敢作任何反抗 。這出令人啼笑皆非的鬧劇向人們昭示:行省官的生殺予奪大權始終操於朝廷之手,行省對聖旨上命只能無條件服從,不得有任何懷疑或違抗之舉。這與蒙古國時期大汗派一介使者赴千里之外處置將帥那顏的舊俗,是一脈相承的。 還需要補充說明元行省官的便宜行事問題。在元代文獻典籍中,不乏行省官“便宜行事”的記載。如廉希憲以中書右丞行省江陵,持有“承製授三品以下官”的特詔 ;仁宗朝,康裡脫脫任江浙行省左丞相,自稱:“吾陛辭之日,密旨許以便宜行事” 。然而,迄順帝至正十一年( 1351年),這種情況只是極少數。正如許有壬所云:“世皇宏規遠模,立中書省總於中,分省釐於外。行省遵成憲以治所屬,決大獄質疑事皆中書報可而後行” 。許有壬從順帝元統二年到至正三年擔任中書省參知政事、左丞長達八年,對元朝制度應該說是瞭如指掌。他所說的“遵成憲以治所屬”及“報可而後行”,顯然與“便宜行事”相左。而且,基本反映了迄許氏任宰執時朝廷對行省的職權規定。換言之,迄許有壬擔任宰執的順帝朝前期,大多數行省官並不能“便宜行事”,只能“遵成憲以治所屬”,“中書報可而後行”。

至正十一年,情況發生了根本性變化。這一年,韓山童等領導的紅巾軍起義爆發,元統治者不得不對行省官的權力作出重要的調整。王褘《送申巡檢之官序》臼:“至正十一年,海內多故,天子命勳舊大臣行中書省以鎮外服,且以為去朝廷遠,事有機速,不可律於常制,稟命而行。凡軍旅、錢糧、銓選之事,一聽其便宜行之。蓋今行中書,其位尊任重,視古方岳” 。據此,“稟命而行”是至正十一年以前行省官的“常制”;“凡軍旅、錢糧、銓選之事,一聽其便宜行之”,乃是至正十一年後為鎮壓紅巾軍起義的非常之制。當時,擁有便宜行事權的行省長官,可以“承製”自行委任行省參知政事、都轉運使等三品以上要職 。明初人所云元行省權重之弊,很可能是針對至正十一年行省官普遍擁有的便宜行事權而言的。據《元史·順帝本紀》,至正十一年以後獲得便宜行事之權的行省官有:江西行省左丞相亦鄰直班、淮南行省平章政事晃火兒不花、江浙行省左丞左答納失裡、湖廣行省平章政事也先帖木兒、四川行省平章政事八失忽都、四川行省平章玉樞虎兒吐華、江浙行省左丞相達識帖睦爾、江西行省平章火你赤等。於此,人們很容易聯想起世祖至元十七年江淮行省平章阿里別、左丞崔斌因專擅被誅的情形 。這與順帝至正十一年後的行省官“便宜行事”,恰形成鮮明對照。而且還能幫助我們洞察“稟命而行”的常制與“便宜行事”的非常之制的興替、嬗變關係。 綜觀上述情節,行省之權大而不專,確實反映了元代行省官在權力結構上的基本屬性。

權大而不專,還防止了元行省代表中央分馭各地使命的減弱和向地方割據勢力的轉化。這對元行省的政治作用也是極有意義的。漢唐以來,中央政府派出控馭各地或監察都縣的刺史、都督、節度使等,均因朝廷政策失誤,逐漸走向反面,最終轉化為地方分權割據勢力。元行省卻沒有重蹈兩漢刺史、魏晉都督、唐節度使的覆轍。這無疑應主要歸功於行省本身權大而不專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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