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維護公平”“堅持正義”“承擔責任”的正反兩面事例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文化
  • 2022-04-10

簡短一些。。。關於初三政治的。。謝了

關於“維護公平”“堅持正義”“承擔責任”的正反兩面事例xnerj2013-05-29

檢舉提供關於“公平與正義的資料 關於社會公平正義的事例三個 個稅改革是社會公平的實現而非仇富 個稅改革聽證會的舉行,既是政治民主化的體現,也是社會政治文明的進步,有利於傾聽社會各個階層的聲音,吸納民眾的意見,最佳化公共政策。畢竟中國的個稅徵收機制起徵點太低,即有“劫貧濟富”之嫌,客觀上也有悖社會公平,使社會兩級分化繼續擴大。而聽證會的舉行,調高起徵點,一定程度上是“按比例貢獻”原則的體現,促使社會稅賦朝向社會最不利者有利的方向發展,有利於實現社會公平。 但是,北京大學教授林毅夫卻提出:“個稅改革勿帶仇富心理(中國青年報,9月27日)”,說不支援富人賺那麼多錢就應該交出來。並說,“把富人的錢徵了以後來補貼給窮人,從理論上來講,可以平衡財富。但是,如此,誰還願意去賺錢呢?” 這話作為一個著名經濟學家講出來,自然有他思考的角度,也有他自己的道理。但是同樣產生了兩個問題,第一,個稅改革是否就是仇富或者劫富濟貧?第二,個稅改革是否會導致富人再不願賺錢,進而導致整個社會的無效率?竊以為,林教授的看法是荒唐的,至少,從當前社會的現狀來講,提出這樣的看法,根本就是沒必要。 首先,當前個稅改革或調整,是以稅賦政策不公平的前提下進行的。我國的個稅制度自80年代初實施以來,800的起徵點已經維持了20多年不變,稅賦的主要群體是工薪階層,而即使貧苦大眾,由於起徵點低,也不得不繳納一定數量的稅。這樣的制度,並沒有體現出多少個稅調節的槓桿作用,也沒有體現出多少“比例平等”或者“按比例貢獻”的原則,反而是“劫貧濟富”,是對社會公平的一種踐踏,阻礙著社會、政治、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而貧富差距、基尼係數的不斷擴大,對社會穩定、經濟發展都產生了一定的惡性影響,直接威脅著社會的和諧穩定。所以,目前的個稅改革,只是對以為不公平政策的調整,是堅持公平原則下的適當的微調,而並非對富人所賺的錢的大量剝奪,這又如何談的上是仇富呢? 其次,對富人適當的徵稅難道就一定導致他們不想去賺錢?進而導致整個社會的無效率?作為一名經濟學家,關注投入產出比,強調效率無可非議。但是,就整個社會的良性發展而言,公平較之效率更關鍵。沒有公平根本就談不上效率,因為不公平必然導致矛盾叢生、暴力衝突甚至革命,也必然損害效率,導致無效率、正負效率相抵,甚至帶來“負效應”的增長。所以,要實現社會的和諧穩定,整合社會資源,形成合力,實現可持續發展,就必須始終把公平的價值理念放在首位。因為“公平是效率的根本保證”,公平正義既是“社會發展的根本動力”,也是“社會發展的最佳狀態”。社會公平的實現,不僅不會損害效率,相反,能夠形成良好的社會秩序和合力,實現更大的效率和效益。這樣的社會,不僅富人會一如既往的靠自己的聰明才智繼續打拼,實現個人創業的價值理想。底層的民眾,也會看到希望,也會積極透過自己的努力,實現個人致富的願望。否則,既無利益表達途徑,也無利益表達的話語權,只能遭受不公平的剝奪,連生存也維護不了,那這個社會對他們而言又有何意義?以過激的手段維護自己的生存權也就成了可能,這是非常可怕的。 所以,只有把公正作為社會公共政策的倫理目標和首要價值,創造正義的制度環境基礎,達到全社會最大程度的正義,社會的發展才能最有效率和效益,才能和諧。任何破壞正義、沒有公正的制度勢必導致嚴重的社會衝突、對抗甚至暴力革命,也勢必是無效率的,更勿論效益與績效。而個稅改革,無疑是迴應了當前社會的熱點問題,是順應當前時代潮流的,不存在什麼仇富、降低社會經濟發展效率之說。 ###還有寶馬撞人案,強化政法機關職能作用 參考資料: http://www。***。com/bbs/ReadFile?whichfile=1116403&typeid=17 公平與正義——中西方法制思想(強烈推薦) http://***。cn/article_view。asp?id=237 和諧社會是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依法治國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保證,公平正義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質要求,安定有序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前提條件。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無疑在依法治國、構建和諧社會中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 一、依法治國是構建和諧社會的脊樑 依法治國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保障。無法制則無和諧社會。當前,我國經濟和社會生活中也出現了一些不和諧因素,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障礙,需要採取多種措施進行調整解決。在眾多的社會調整措施中,法律調整最為重要。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範,具有“硬性”的社會功能和規範功能。要維護社會穩定,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正常的社會、經濟生活秩序,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和社會和諧,就必須依靠法制作保障。 依法治國是促進和諧社會構建的法寶。實踐證明,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平越高,對法治的要求程度就越高。如果沒有社會主義法治,也就沒有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和諧社會。依法治國能夠促進和諧社會的形成,而和諧社會的構建又能為依法治國注入新的內容。 構建和諧社會是新時期我國法治建設的目標。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加強法律建設,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要完善法律,確保構建和諧社會有法可依,現代社會維持社會生活秩序的基本工具就是法律制度,沒有對法律制度的充分尊重,就沒有和諧的社會。要增強全體公民守法的自覺性。樹立法律至上的觀念,弘揚法治精神,踐行法律規範,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覺守法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依法治國、構建和諧社會與檢察機關的關係 檢察制度是根據我國憲法而設定的一項重要的國家法律監督機制。檢察制度的本質屬性是法律監督,有國家性、專門性、廣泛性、強制性等特徵。中國封建社會的歷史很長,封建專制主義的傳統根深蒂固,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現象嚴重存在,尤其在我國改革開放期間,腐敗已構成對執政黨的政治挑戰。而檢察制度的根本意義,在於保障人民民主專政任務的實現,維護法制的統一實施和國家統一,懲治腐敗和防止國家工作人員權力濫用,調節各種社會關係,平衡各種社會矛盾,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 檢察工作是依法治國的重要法律環節。各級人民檢察院透過依法行使的偵查權來懲治貪汙、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透過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對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活動開展偵查活動監督、刑事審判監督、刑罰執行監督、民事行政審判監督、行政執法監督以及內部執法活動監督,從而維護國家法治的統一正確實施,促進依法治國方針的貫徹落實。 執法機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負有重大使命。維護公平正義,保持社會穩定,恰恰是檢察機關神聖的職責。執法機關透過正確履行檢察職能,確保國家法律正確統一實施,維護公平與正義,保持社會穩定。一方面透過打擊犯罪來修補已經遭破壞的社會關係,使其恢復平衡,一方面透過各種預防和保護措施來維護平衡的各種社會關係,促使其和諧。 三、執法機關在依法治國、構建和諧社會中必須全面履行職能 必須樹立全新執法理念,服務工作大局,維護人民群眾利益。檢察機關應及時調整執法理念,始終堅持把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全部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在堅持“立檢為公,執法為民”正確執法觀的同時,更加自覺地把自身所從事的檢察工作放到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局中再認識,再定位,再把握,保障和促進經濟發展,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促進人的全面發展。 必須規範執法行為,依法行使檢察權,確保司法公正。當前,我們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力度、質量、水平與人民群眾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我們的工作機制還不夠科學,執行得還不夠規範,導致對訴訟活動中的一些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問題,不願監督、不會監督、不敢監督。檢察機關要更好地肩負起法律監督職責,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必須建立公正高效的執行機制,規範自身的執法行為。以規範執法來提高我們的法律監督能力。 必須積極發揮職能,創造一流業績,樹立檢察機關形象。一是充分發揮“打擊”功能,切實維護社會穩定。要圍繞影響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突出問題,全面履行檢察職能,始終突出打擊重點,嚴厲打擊社會危害性大、群眾反映強烈、影響人們安全感、擾亂和破壞經濟發展的各類刑事犯罪活動,消除不和諧因素,保障和促進經濟發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二是不斷強化“監督”職能,保障社會公平正義。檢察機關要不斷強化監督職能,充分發揮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屏障作用,公平合理高效地運用法律規則,滿足人們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妥善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係。三是積極開展綜合治理,不斷淨化社會風氣。檢察機關要按照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部署,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積極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要認真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特別是要緊密結合本地實際,大力開展特色預防活動。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