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陷害舉人判什麼罪?
- 2022-09-12
首先要明確的是,陷害本身就是一種罪。叫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不論是陷害任何人,原本都是法律所不能姑息的。
舉人,為一種士人的身份,等級在“生員”之上。舉人有時也被稱為鄉進士。雅稱為“孝廉”,俗稱“老爺”。舉人登科即可授官。舉人有當官的資格,但不一定能當官。因此,舉人算是有了做官的“正途出身”。
在古代,誣告者實行反坐原則,即以被誣告人所受的處罰,反過來制裁誣告者。例:甲誣告乙殺人,乙被判處死刑,後查明乙並非罪犯,即處甲死刑。陷害誣告舉人,罪過比陷害普通人更重,因為這有可能導致舉人喪失進入仕途當官的資格。
秦朝始創“誣告反坐”。就是說經司法機關查實,某人故意捏造事實控告他人,那麼就用誣告他人的罪刑來處罰誣告者。誣告有功名(秀才及以上)之人,罪加一等。
一直到宋朝都沒什麼改動。宋朝更改誣告反坐制度,誣告者被加重刑罰。
在《宋刑統》中有這樣的規定:假使有人告五品以上官在其管轄範圍內盜絹一匹,倘若事情屬實,那麼此官將被開除官籍,並且還要打他八十大板,倘若是捏造事實誣告,那麼誣告人不可只得杖罪,他要反坐徒刑三年。
明清也是誣告者被加重刑罰。在明律以及大清律中都這樣規定:凡誣告他人受笞刑的,加所誣告之罪二等;誣告他人受徒刑、流刑、杖刑的,加所誣告之罪三等。處罰的最高刑為杖一百流三千里。
在古代有“反坐”的說法,即某人誣告他人違反某條法律,那麼經查明屬於誣告,那麼某人即獲的其所告罪名之刑,即為“反坐”。如,甲誣告乙盜竊,如屬實,乙當獲刑50大板,經查明,甲屬於誣告,那麼甲的罪名就是盜竊而不是誣陷罪,這就是“反坐”。誣告有功名(秀才及以上)之人,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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