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中對哪些犯罪不負責
- 2022-09-17
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14歲以下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的行為行為構成犯罪的)不承擔刑事責任
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人(不到刑事責任年齡實施正當防衛、精神病人在患病時)實施犯罪不要承擔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行為而觸犯刑法不要承擔刑事責任
按實際情況,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負刑事責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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