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幹第二職業違法嗎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文化
  • 2022-09-25

教師幹第二職業違法嗎陳春光律師 2022-04-28

法律分析:國家在明確教師地位時指出,教師屬於事業編制,對在編制的教師的管理,參考《公務員法》,其中,明文規定,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它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由此可見,教師是國家編制人員,不可以兼職從事其它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散佈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三)翫忽職守,貽誤工作;(四)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五)壓制批評,打擊報復;(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七)貪汙、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十)洩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十二)參與或者支援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十三)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十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十六)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教師權利:(一)教育教學權: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現形式:間接侵犯,人身受攻擊而不能上班,是連帶侵犯接侵犯,被剝奪或不能正常行使。(二)科學研究權: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三)指導評價權: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一條要正確理解,評價的是學生,是評價而不是侮辱。(四)獲取報酬權: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注意教師寒暑假進修期間是享有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的。(五)民主管理權: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透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六)進修培訓權: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在不影響教育教學任務的情況下,可以在職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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