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誰知道廣告法中關於虛假廣告的審查標準是什麼啊?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文化
  • 2021-10-01

有誰知道廣告法中關於虛假廣告的審查標準是什麼啊?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7-01-17 回答

《廣告法》第二十八條 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效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資訊,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資訊,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資訊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有誰知道廣告法中關於虛假廣告的審查標準是什麼啊?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7-01-17 回答

虛假廣告的認定

我國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關於認定和處理虛假廣告問題的批覆》中有規定:“關於虛假廣告的認定,一般從兩個方面認定:一是廣告所宣傳的產品或服務本身是否客觀,真實;二是廣告所宣傳的產品或服務的主要內容(包括產品和服務能達到的標準,效用,所使用的註冊商標,獲獎情況,以及產品生產企業或服務的提供單位等)是否真實,凡利用廣告捏造事實,以並不存在的產品或服務進行欺詐,或廣告所宣傳的產品或服務的主要內容與事實不符的,均應認定為虛假廣告。”但這個規定沒有提供一個精確的判斷廣告內容真實與否的標準,過於寬泛,主觀,實際上等於沒有什麼實踐意義。

區分虛假廣告一般可分為兩個步驟:一是劃分廣告真實與虛假的界限,明確廣告的真實性標準;二是劃分虛假廣告的界限,明確虛假廣告的種類。

廣告的真實性問題

判定一則廣告的真實與虛假,應當首先明確廣告是否符合真實性的標準。廣告一般由廣告內容和廣告形式(傳播資訊的方式和手段)所組成。廣告內容的真實性一般指資訊本身內容的真實性。當然,廣告形式的真實性則體現為一種手段的合理性。廣告真實性的具體含義,應當包含幾個方面:廣告所傳達的商品資訊與產品自身的質量,功效,作用相等;廣告所承諾的物質利益應當與消費者購買後所得到的利益相等;廣告所宣傳的精神利益應具有合理性,要積極地維護消費者的忠誠度;廣告形式要有合理性,這主要是指傳達廣告內容的方法手段的合理性。這些方法手段的運用是否恰當合理,直接影響到消費者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感受,這包括誇張,對比等廣告創意手段的運用。符合這些標準的廣告,應當認定為真實的廣告。

劃分虛假廣告的界限[1]

以美國法為例,其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第十五條規定,“虛假廣告是指在主要方面是欺騙性的廣告。決定廣告的欺騙性時,既要考慮廣告說明,詞,句及設計,聲音或其組合本身,還要考慮其對相關事實的表述程度。”美國對虛假廣告主要考慮了兩個方面的因素:

欺騙性廣告:欺騙性廣告是指直接提供,宣傳虛假資訊從而為廣告主盈利的廣告。這種廣告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對產品本身的欺騙性廣告;另一類是對產品服務的虛假廣告。第一類欺騙性廣告直接在產品的質量,成分,功能上提供欺騙性資訊來欺騙消費者。例如,一種據稱是由“中國農業科學院研製”的名為“富硒靈芝寶”的抗癌產品,該產品的廣告宣稱遍佈全國各個媒體,廣告中聲稱:“富硒靈芝寶”是在總結中醫抗腫瘤精華理論的基礎上,將西藥“抗腫瘤之王”硒和中藥“仙草”靈芝經科學配比後有機結合,“癌症晚期有醫可救”能“讓腫瘤患者走向康復”……據瞭解,國家工商總局曾經發出《關於加強保健食品廣告監督管理的通知》,規定保健食品廣告中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富硒靈芝寶作為保健食品,卻在廣告中大談可使“腫瘤患者告別病痛”“打破腫瘤不治觀念”“腫瘤的癥結與對策”等等,硬把食品說成是藥品,這明顯超出了法規所許可的範圍,實際上是在嚴重的誤導和欺騙患者。第二類欺騙性廣告,往往是在售後服務,商品反銷上做文章,提供不能兌現的保證來誘騙消費者。這一類最常見的廣告是所謂致富資訊或者是子虛烏有的保修點,服務網路等。欺騙性廣告由於其虛假性有源可查,因此判斷它們是違法廣告相對容易。

誤導性廣告:相對於欺騙性廣告而言,誤導性廣告的隱蔽性更強。所謂誤導性廣告就是廣告主或廣告從業人員利用消費者心理的弱點或語言方面模稜兩可之處等,有意誘導消費者對產品產生不切實際的期望,從而進行盈利的廣告。對於誤導性廣告的認定由於我國的例子還不多,不成熟,所以可以借鑑美國法院和聯邦貿易委員會在判斷誤導性虛假廣告的兩個標準:第一,愚人標準。即如果連一位不善思考的,輕信的且無知的人都不會被某一廣告所欺騙,那麼該廣告就不是虛假廣告。根據該條標準,是否大多數消費者都不相信某一廣告的內容無關緊要。第二,合情合理的人的標準。即只要所做陳述有可能使當時情況下的合情合理的消費者對所做廣告產品的某一重要部分產生誤解,才能認為它是虛假廣告。對第二條標準可以舉美國的一個例子加以說明。美國一家廣告公司針對消費者喜好歐洲國家香水的心理,製作了一則廣告。他們避開產品產地這一問題,只在包裝上加以“美國瓶裝”的字樣,並在廣告中大肆宣傳這一點。根據一般邏輯,既然強調“美國瓶裝”,那麼香水必然是進口的,於是人們紛紛購買。從嚴格意義上講,“美國瓶裝”並不含有“香水進口”的含義,但這則廣告的確誘導了相當部分的消費者認為這是進口香水。對這則廣告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就判定它是虛假廣告,也即違法廣告。聯邦貿易委員會的做法是:調查消費者對廣告的評定效果,即在實際消費者調查中,只要有相當部分的消費者被誤導了,認為標有“美國瓶裝”的香水就是“進口香水”,那麼這個廣告就是虛假廣告,就是違法的,也就是運用的第二條標準――合情合理的人的標準來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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