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牽連犯該怎麼處罰?
- 2022-03-04
對於牽連犯,除我國刑法已有規定的外,以“從一重處斷”的原則定罪處罰,而不是數罪併罰。牽連犯是指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數個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牽連關係,分別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狀態。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款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