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中兩權分離是指什麼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舞蹈
  • 2022-03-20

行政區劃中兩權分離是指什麼甜心少女A65 2018-11-13

設立獨立的行政法院體系,能夠有效地解決行政審判組織和管轄制度中存在的問題。行政法院的設立,有利於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有利於促進司法審判區與行政管理區的有限分離,促進司法審判權得到相對公正地行使,確保司法獨立,排除外界因素對審判工作的干擾;也有利於確保行政審判工作的穩定,提高行政法官的專業素養。

根據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的基本國情,我國行政法院體制可以由最高行政法院、高階行政法院和普通行政法院組成。最高行政法院和高階行政法院的法官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直接任命,而普通行政法院法官由本院院長提名後,提請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避免地方政府對於人事任免的干預。對於高階行政法院的設定,要打破行政區劃的地域限制,而以其他因素(如地理位置、人口數量、案件數量等)為標準,劃定高階行政法院的管轄範圍。此外,對於高階行政法院的數量也要加以嚴格限制,過多則易造成管轄區域過小,浪費司法資源;過少則不利於案件的及時解決,降低辦案效率。對於普通行政法院的設立、管轄也可延續高階行政法院的模式,但由於大部分第一審行政案件是由縣級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作為被告的,因而可以考慮適當增加普通行政法院的數量。

設立我國的行政法院,絕非生搬硬套,而是要在本土化的制度背景之下,最大限度地發揮行政法院法官的獨立性和專業性。所以,從獨立性確立的角度來看,要做到行政法院的獨立,就要從人事權、財政權兩大源頭進行合理佈局,完全排除來自各級行政機關的干擾;此外,還要建立完善的行政法院法官責任追究機制。為避免司法地方化現象,防止地方保護主義,行政法院系統的所有財政經費都應當由中央財政直接編制、撥付,最高行政法院統籌全國行政法院的人事任命、財政支付等事宜,避免地方政府在人事、財政問題上對行政法院指手畫腳,排除來自各級行政機關的干擾。此外,廢除不同等級法院之間帶有行政色彩的上下級關係,兩者之間應建立純粹的業務關係,使法院內部各人員之間僅僅存在行政級別上的差異,不再是一種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對於行政法官的來源、數量也都要經過嚴格的審查,高標準、嚴要求。

總而言之,我國司法改革所面臨的諸多困境,大多是由司法區域與行政區域高度吻合的制度設計而引起的。因此,《決定》提出建立與行政區域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使得司法權能夠擺脫當地行政區域內的諸多消極因素的干擾。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的真諦在於促使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由於我國司法管理體制種種弊端的存在,司法管理體制受制於各級地方政府,使得我國審判工作的開展受到了一系列的限制。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有利於確保人民法院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保障國家法制統一的正確實施,保證在全國範圍內進一步推行司法區域與行政區域相分離的司法管理體制。因而在司法實踐中,要打破司法機關按行政區劃設定的體系,創制出一套既符合中國國情又可使司法機關免受利益誘惑和其他地方權力影響的司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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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審判與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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