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監製商和委託商的區別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舞蹈
  • 2022-07-26

食品監製商和委託商的區別律臨王靜律師 2022-04-26

法律分析:委託商即委託生產商品,企業委託其他單位代為生產的商品。“監製”就是監督製造,委託加工關係中的委託方在定製的產品或其包裝上將自己標識為“監製”(人)(監製人是與生產商相對的概念,如沒有生產商,自然也不存在監製人。所以出現監製人的標識時,產品或其包裝上必然會同時出現實際生產商的資訊),由於相關產品是根據委託方的定製要求為委託方專門生產的,由委託方進行銷售,基於此,監製人當然應對其定製並由其銷售之產品質量承擔完全的產品責任,也即,其不但要與實際生產商(受託方)共同承擔商品生產者的產品責任,還應承擔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瑕疵的法律責任。

如果是委託生產的,須標示委託單位和被委託單位的名稱,或僅標示委託單位的名稱。嚴格來說,如果是委託生產,標籤上寫“生產商”、“監製商”等這些名稱都是不符合法規標準的。在責任上,委託商與被委託商的責任是不一樣的,產品出問題,第一追究的是委託商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

4。1。6 生產者、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絡方式

4。1。6。1 應當標註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絡方式。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註冊、能夠承擔產品安全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下列要求予以標示。

4。1。6。1。1 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的子公司,應標示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4。1。6。1。2 不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團公司的生產基地,應標示集團公司和分公司(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或僅標示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註到地市級地域。

4。1。6。1。3 受其他單位委託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標示委託單位和受委託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或僅標示委託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註到地市級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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