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校外午託機構管理辦法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舞蹈
  • 2022-08-18

深圳市校外午託機構管理辦法北大法寶 2022-06-02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本市校外午託機構的管理,促進中小學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校外午託服務以及相關活動的,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校外午託機構,是指受中小學生監護人委託,為中小學生在上午放學後下午上課前在學校以外提供午餐、午休等公益性服務活動的單位。第三條校外午託機構應當遵循依法設定、規範管理、確保安全和公益服務的基本原則。第四條教育行政部門是校外午託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市校外午託政策的調研、制訂、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校外午託的政策實施和校外午託機構設立審查及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各區政府及其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校外午託機構的日常管理和協調工作。

民政部門依法負責校外午託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負責自行配餐的校外午託機構的衛生審批及其監督檢查工作。

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負責校外午託機構的消防稽核驗收和監督檢查工作。

食品藥品監督部門依法負責組織、協調涉及校外午託機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街道綜合執法部門負責無證及未經登記的校外午託機構的查處工作。

公安派出所依法負責轄區內校外午託機構及周邊區域的治安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職能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校外午託機構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二章審批和登記第六條社群居委會和校外培訓機構可以設立校外午託機構,納入社群服務的範圍。

校外午託需求集中的社群,社群居委會應當利用社群資源,透過自行設立、合作設立以及其他形式設立校外午託機構,滿足社群午託需求。第七條企業、社會團體、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以下簡稱設立者)可以設立校外午託機構。

有本市戶籍和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公民個人可以優先設立校外午託機構。第八條設立校外午託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範的名稱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二)有必要的場地、設施和與午託服務相適應的人員;

(三)利用非國有資產設立;

(四)有三萬元以上資金;

(五)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衛生和消防條件;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設立校外午託機構,設立者應當根據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取得衛生行政許可,但不自行配餐的校外午託機構除外。

校外午託機構的場所或建築應當符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除建築原使用功能(用途)是作為中小學生相應年齡段的住宿或活動場所外,其他的場所或者建築改建為校外午託機構的,應當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許可。

市衛生行政部門、市公安消防機構應當會同市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衛生和消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校外午託機構實際,在本辦法釋出之日起三個月內分別制訂校外午託機構的衛生行政許可指引和消防行政許可指引,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條設立校外午託機構,設立者應當向擬設立的校外午託機構所在區的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內容應當包括名稱、組織機構、人員、食品加工區、周邊環境、擬接受午託學生人數、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

(二)設立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三)機構章程;

(四)資產來源及產權、資金數額等有效證明檔案;

(五)場地、設施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材料。

按規定應當取得衛生行政許可的,還應當提交衛生行政許可證明。第十一條區教育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後,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併到擬設立的校外午託機構實地檢視,符合條件的,應當核發批准檔案,並根據校外午託機構建築面積、人員等情況確定校外午託機構可接收學生的人數上限;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設立者並說明理由。第十二條擬設立的校外午託機構經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後,設立者可以依法向區民政部門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並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教育行政部門的批准檔案;

(三)場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四)驗資報告;

(五)校外午託機構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六)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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