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規程(2004修訂)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舞蹈
  • 2022-11-29

煤礦安全規程(2004修訂)北大法寶 2022-05-31

第一編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礦事故,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程。第三條 煤礦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煤礦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等制度。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各種裝置、設施檢查維修制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並做好記錄。第四條 煤礦企業必須設定安全生產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人員和裝備。第五條 煤礦安全工作必須實行群眾監督。煤礦企業必須支援群眾安全監督組織的活動,發揮職工群眾安全監督作用。

職工有權制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當工作地點出現險情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當險情沒有得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有權拒絕作業。第六條 煤礦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未經安全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礦務局(公司)局長(經理)、礦長必須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煤礦事故的能力,並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安全任職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第七條 煤礦使用的涉及安全生產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不得使用。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前,必須經過論證、安全效能檢驗和鑑定,並制定安全措施。第八條 煤礦企業在編制生產建設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建設計劃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技術措施所需費用、材料和裝置等必須列入企業財務、供應計劃。第九條 煤礦企業必須編制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並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煤礦企業每年必須至少組織1次礦井救災演習。第十條 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嚴禁攜帶菸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前嚴禁喝酒。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入井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應有創傷急救系統為其服務。創傷急救系統應配備救護車輛、急救器材、急救裝備和藥品等。第十二條 井工煤礦必須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

(一)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

(二)井上、下對照圖。

(三)巷道佈置圖。

(四)採掘工程平面圖。

(五)通風系統圖。

(六)井下運輸系統圖。

(七)安全監測裝備佈置圖。

(八)排水、防塵、防火注漿、壓風、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統圖。

(九)井下通訊系統圖。

(十)井上、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裝置佈置圖。

(十一)井下避災路線圖。第十三條 露天煤礦必須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

(一)地形地質圖。

(二)工程地質平面圖、斷面圖,綜合水文地質平面圖。

(三)採剝工程平面圖、斷面圖。

(四)排土工程平面圖。

(五)運輸系統圖。

(六)輸配電系統圖。

(七)通訊系統圖。

(八)防排水系統及排水裝置佈置圖。

(九)邊坡監測系統平面圖、斷面圖。

(十)井工老空與露天礦平面對照圖。第十四條 煤礦發生事故後,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立即採取措施組織搶救,礦長負責搶救指揮,並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第二編 井工部分第一章 開採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十五條 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規程,並組織每個工作人員學習。第十六條 開鑿平硐、斜井和立井時,自井口到堅硬岩層之間的井巷必須砌碹,並向堅硬岩層內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開鑿斜井和平硐時,井口頂、側必須構築擋牆和防洪水溝。第十七條 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採取溼式鑽眼、沖洗井壁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巖(煤)灑水和淨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凍結法鑿井和在遇水膨脹的岩層中掘進不能採用溼式鑽眼時,可採用乾式鑽眼,但必須採取捕塵措施,並使用個體防塵保護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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