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屬於會計人員工作交接範圍的是?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娛樂
  • 2021-09-25

下列屬於會計人員工作交接範圍的是?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3-10-25 回答

ABCD全選。

《會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情交接手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對此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1)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必須指定專人接替或者代理,並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2)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時,應當與接替或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3)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託他人代辦交接,但委託人應當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下列屬於會計人員工作交接範圍的是? 冰與火的纏綿 1級 2013-10-25 回答

1、基本要求:

辦理工作交接是會計人員所必須遵循的原則,沒有辦清交接手續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2、交接範圍和交接的基本程式p99;   3、監交規定及責任界定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負責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3)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蓋章;

(4)接管人員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後銜接,內容完整。

 4、移交後的責任界定

(1)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2)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在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問題,如事後發現,仍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 考試大為您開啟成功之門

(3)接替人員不對移交過來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法律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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