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屬於會計人員工作交接範圍的是?
- 2021-09-25
ABCD全選。
《會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情交接手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對此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1)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必須指定專人接替或者代理,並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2)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時,應當與接替或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3)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託他人代辦交接,但委託人應當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1、基本要求:
辦理工作交接是會計人員所必須遵循的原則,沒有辦清交接手續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2、交接範圍和交接的基本程式p99; 3、監交規定及責任界定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負責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3)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蓋章;
(4)接管人員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後銜接,內容完整。
4、移交後的責任界定
(1)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2)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在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問題,如事後發現,仍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 考試大為您開啟成功之門
(3)接替人員不對移交過來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法律上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