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關係裡的李靜柔有真實案例嗎?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娛樂
  • 2021-07-16

完美關係裡的李靜柔有真實案例嗎? 匿名使用者 1級 2020-03-04 回答

李靜柔是與丈夫相親認識的,從一開始,她都沒相中楊墨。而且,她也因為楊墨請她到低檔地方吃飯感到尷尬。可以說,李靜柔之所以願意跟楊墨在一起就是看他老實,一個月一兩萬的工資,再加上公司股份有他的份,就算楊墨再不是她喜歡的浪漫的型別,她為了現實利益,也是選擇跟他在一起了。

完美關係裡的李靜柔有真實案例嗎? 仲夏夜の夢 1級 2020-03-05 回答

李某與女友元旦在某花園大酒店舉行婚禮,宴請各方賓朋。肖某乘興與同桌划拳斗酒,因拳技不佳,頻頻輸酒,肖某隻好將瓶中酒一飲而盡,他頓時覺得喉嚨似有一硬物卡住,並不時有陣陣的刺痛。肖某馬上到附近醫院就診,經過醫生的仔細觀察,診斷證明其喉嚨被一細鐵絲卡住。肖某於當天動了手術,並在醫院躺了一個星期,前後共花去各項費用3200元。原本盡興而去卻是心痛而回,肖某認為都是酒中鐵絲惹的禍,於是就到酒店討說法,要求賠償損失。酒店以酒水免費為由拒絕賠償。無奈,肖某隻好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酒店賠償其損失3200元。 法院合議庭在審理本案時,對於肖某因免費酒水造成損害由誰承擔責任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酒店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酒店雖然為肖某提供了服務,但酒水卻是免費的,客戶因此造成傷害,酒店不存在過錯,理所當然也就不負賠償責任。至於客戶損害既成事實,是因為生產廠家提供的酒水存在瑕疵,廠家有過錯,依據民法通則所規定的過錯責任,該損害應由酒水的生產廠家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由無過錯的酒店承擔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酒店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從本案來看,肖某接受新郎李某的宴請,到某花園大酒店去喝酒,事實上就與該酒店形成了一種服務合同關係。因此該酒店作為服務一方的經營者就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各種服務(不管是有償還是無償)都是有利於消費者,而不能危害消費者的人身或財產的安全,否則就得承擔賠償責任。另外酒水含有瑕疵(酒水中有鐵絲),從而造成本案肖某的損害,酒水的生產廠家有過錯,同樣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作為消費者肖某來講,他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索賠物件,既然肖某選擇酒店賠償,酒店就得承擔賠償責任。當然,該酒店在對肖某作出賠償後,依照過錯責任原則可向酒水的生產廠家進行索賠,但這屬於另一民事法律關係,酒店不能據此推卸責任。 本案是關於免費服務造成損害由誰承擔賠償責任的糾紛,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本案肖某在某花園大酒店參加李某的婚禮,並享受該大酒店酒水免費的服務,從而在他們之間就形成了事實上服務合同。肖某在接受酒店提供的服務時因酒店提供的酒中藏有鐵絲而遭到人身損害,儘管該酒店對酒水存在瑕疵沒有過錯,而且是免費使用,但這免費的酒水是屬於酒店所提供服務的一部分,因此酒店作為服務的經營者就應當為此承擔賠償責任,而不能以免費提供服務為由拒絕賠償。筆者認為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 法院合議庭在經過認真的審理之後也採納了第二種意見,即酒店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某花園大酒店在限期內賠償肖某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2860元,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