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有哪些例外情形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遊戲
  • 2021-09-28

數罪併罰有哪些例外情形ghjwc2013-05-19

在很多時候,如果一個人犯了很多罪,那麼處罰起來就是比較嚴重的,如果犯了很多罪,那麼一般情況下就是數罪併罰,那麼數罪併罰有哪些情形是例外?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瞭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一、數罪併罰有哪些例外情形

1、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罪犯既有漏罪又重新犯罪應如何並罰

《刑法》第七十條和第七十一條,對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罪犯有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情況分別進行了規定。但對於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既有漏罪又犯新罪的情況應如何處理沒有規定,對此人們主要有兩種意見:一種是先對漏罪作出判決,把所判的刑罰與前罪判決的刑罰實行並罰,決定執行的刑罰;再對新罪作出判決,把新罪所判處的刑罰與上述決定執行的刑罰重新實行並罰,最後決定應執行的刑罰。另一種意見認為,應對漏罪和新罪分別判刑實行並罰,然後再將並罰後決定執行的刑罰與前罪判決沒有執行的刑罰重新實行並罰,最後決定應執行的刑罰。筆者認為,第一種意見更符合立法原意。

2、原判刑罰發生改變後應如何數罪併罰

刑法第七十條和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是針對被告人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原判主刑刑種及刑期沒有變更的情況下作出的。對於事實上依照刑法規定在刑罰執行中被依法由死緩裁定為無期徒刑和被依法減刑的罪犯,又發現有漏罪或重新犯罪後應如何實行數罪併罰,刑法僅作出部分解釋,沒有詳盡,最高人民法院也沒有司法解釋。筆者認為,對原判刑罰發生法定改變後應如何數罪併罰的情況,刑法或相關司法解釋應分別不同情況加以解釋。

(1)刑種變更後又發現漏罪的情況。包括死緩裁定為無期徒刑後又發現漏罪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又發現漏罪兩種情況。應把裁定後的刑罰和新發現的罪所作出的判決,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2)刑種變更後又重新犯罪的情況。僅指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又重新犯罪的情況(不含死緩重新犯罪)。應當先減去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後執行的刑期,然後將剩餘刑期與新判刑罰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3)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管制,依法減刑後又發現漏罪的情況。應先將原判刑罰與後判刑罰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然後減去已執行刑期和減刑刑期。(4)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依法減刑後又重新犯罪的情況。應先在原判刑期內減去已執行刑期和減刑刑期,然後將剩餘刑罰與新判刑罰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二、數罪併罰包括哪些原則?

綜觀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例,各國所採用的數罪併罰原則,主要有以下四種:

1、吸收原則。即對數罪採取重刑吸收輕刑的處罰原則,在對各罪分別宣告的刑罰中,選擇最重的一種刑罰作為應執行的刑罰,其餘較輕的刑罰被最重的刑罰吸收,不予執行。採用這一原則,對某些刑種,如、無期徒刑是適宜的,且適用頗為便利,但若普遍適用於其他刑種(如有期自由刑、財產刑等),則弊端明顯,因為其違背了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有重罪輕罰之嫌,致使在犯數罪和犯一重罪承擔相同刑事責任的條件下,無疑等於鼓勵犯罪人或潛在犯罪人實施一重罪後,去實施更多同等或較輕的罪。所以,當今單純採用吸收原則的國家較少。

2、併科原則,亦稱相加原則、累加原則或合併原則,指對數罪分別宣告刑罰,然後數刑絕對相加,各罪刑罰相加的總和即為應執行的刑罰。這一原則來源於一罪一罰、贖罪數罰、每罪必罰的思想。

3、限制加重原則。又稱限制相加原則,指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後以其中最重的刑罰為基礎,再加重一定程度的刑罰,作為應執行的刑罰。或者是在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數刑相加的總和刑期一下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法律同時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最高不得超過的限度。

4、折衷原則。又稱綜合原則或混合原則,指對一人犯數罪的合併處罰不是單一的採取吸收原則、併科原則或限制加重原則,而是根據不同的情況兼採上述原則,以分別適用於不同刑種和宣告刑組成結構的合併處罰規則。

由於這一原則取長補短,針對性強,靈活性強,適用面廣,因而成為當今各國刑事立法採用較為普遍的一種原則。我國現行刑罰採取的正是這種以限制加重原則為主,以吸收原則和併科原則為補充的折衷原則,我國刑法典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的,附加刑仍須執行。根據這一規定,對判決宣告以前犯數罪的,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以下不同的原則並罰。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罪犯既有漏罪又重新犯罪應先對漏罪作出判決,把所判的刑罰與前罪判決的刑罰實行並罰,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諮詢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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