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冷凍食品被抓到了怎麼處罰?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遊戲
  • 2021-09-20

走私冷凍食品被抓到了怎麼處罰?百家百談 2019-02-0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根據《海關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

(一)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繳納應納稅款、交驗有關許可證件,擅自將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三)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專門或者多次用於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專門或者多次用於走私的運輸工具,予以沒收,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特製裝置,責令拆毀或者沒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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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廣西防城港集中宣判10起走私凍品案28名被告人獲刑

廣西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8日集中公開宣判10起走私凍品食品案,28名被告犯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分別被判處一年至十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項載藝組織人員幫助他人將凍牛肉、凍雞爪等各類凍品從越南走私入境到防城港下轄的東興市,交由被告人林衛等人對保並運輸至南寧等地。

從2013年12月21日至2014年6月28日期間,被告人項載藝、許明曉、許明超、黃少武、班校熊參與走私各類凍品入境843481件,共計8434。81噸;從2014年3月22日至6月28日,被告人林衛共走私各類凍品入境22882件,共計228。82噸。

從2013年12月21日至2014年1月1日,被告人張紹藝共僱請車輛運輸各類走私凍品105462件,共計1054。62噸;被告人李世君共僱請鐵殼船拉運各類走私凍品入境5826件,共計58。26噸。

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項載藝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被告人林衛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許明曉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許明超、黃少武、班校熊有期徒刑三年,各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被告人張紹藝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被告人李世君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在同批宣判的案件中,尚有20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二年不等刑期。防城港市中級法院副院長李琴琴介紹,近年來,該院加強與海關、公安、檢察等部門合作,持續開展打擊凍品走私專項行動,嚴厲打擊“化整為零”、“螞蟻搬家”式的走私販私行為。

據統計,從2014年到2015年9月,防城港市中級法院共審結涉凍品類(含普通食品)案件32件,受刑事處罰76人,認定涉案凍牛肉及牛副產品、凍豬肉及豬副產品、凍雞、凍鴨以及其他家畜、家禽的冷凍製品9624。501噸,大米、玉米、白糖、芝麻、水果等普通貨物19613。724噸。

參考資料來源:

人民網-廣西防城港集中宣判10起走私凍品案 28名被告人獲刑

走私冷凍食品被抓到了怎麼處罰?超絕至精 推薦於2019-11-17

偷逃稅款不滿十萬元的,由海關處以罰款處罰,偷逃稅款十萬元以上可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定罪判刑。

根據《海關法》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

一、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繳納應納稅款、交驗有關許可證件,擅自將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三、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專門或者多次用於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專門或者多次用於走私的運輸工具,予以沒收,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特製裝置,責令拆毀或者沒收。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對走私貨物的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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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廣西集中宣判13起走私凍品、食品案 29名被告人獲刑

2016年6月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對13起走私凍品、食品案件進行公開宣判、

法院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或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譚達軍、譚子能、曾傑文、莫錦彪等29人緩刑至有期徒刑十二年不等。

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譚達軍、譚子能、譚榮敏、譚兆豐商量決定幫越南大米供貨商保貨到南寧市交給收購大米的國內老闆,每噸大米收取490-660元不等保費,如運輸的大米被執法部門查扣,將按每噸2800元的價格賠償給老闆。

經核算,2014年12月14日至2015年7月2日期間,被告人譚達軍、譚榮敏走私大米入境16679。85噸,偷逃稅款3174。77萬元;被告人譚子能、譚兆豐走私大米入境16464。35噸,偷逃稅款3133。76萬元。

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譚達軍、譚子能、譚榮敏、譚兆豐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關監管,從非設關地將大米從境外走私進境,偷逃應繳稅款,其行為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

在共同犯罪過程中, 譚達軍提出犯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譚子能、譚兆豐、譚榮敏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最終判處被告人譚達軍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二百萬元;判處被告人譚子能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判處被告人譚兆豐、譚榮敏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海關法

參考資料來源:

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走私冷凍食品被抓到了怎麼處罰?小璞遊戲解說 2021-02-17

走私冷凍食品被抓到了怎麼處罰?吳展律師 推薦於2017-09-18

看具體情節。單位走私偷逃稅額超過25萬構成犯罪,低於25萬會行政處罰。

走私冷凍食品被抓到了怎麼處罰?深圳刑辯肖芳華律師 推薦於2017-10-05

偷逃稅款不滿十萬元的,由海關處以罰款處罰,偷逃稅款十萬元以上可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定罪判刑。

法律依據:

《海關法》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

(一)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繳納應納稅款、交驗有關許可證件,擅自將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三)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專門或者多次用於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專門或者多次用於走私的運輸工具,予以沒收,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特製裝置,責令拆毀或者沒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偷逃應繳稅額較大”;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巨大”;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應繳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偷逃應繳稅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的;

(三)為實施走私犯罪,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婦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眾阻撓緝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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