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死緩??到底會不會死??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遊戲
  • 2022-11-23

什麼是死緩??到底會不會死??匿名使用者 推薦於2017-11-28

什麼是死刑死緩 ?

死刑

1、不能適用死刑的物件,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1)審判時:自偵查羈押時起;(2)在羈押期間,因人工、自然流產的,仍按孕婦對待。(3)包括不適用“死緩”。

2、死緩制度。

(1)適用條件: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要件:①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②不是必須立即執行。

(2)死緩考驗:刑法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期限計算:刑法第五十一條:“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4)死緩核准執行死刑的條件:“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實體條件:是否故意犯罪。①該故意犯罪達到構成犯罪的程度即可,不必要是嚴重故意犯罪。②不包括過失犯罪。

(5)死緩不是獨立刑種,而是死刑的執行制度。

什麼是死緩??到底會不會死??五嶽獨尊zzzz 2005-12-14

★死刑緩期執行,是指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即死刑緩期執行,又稱死緩。死刑緩期執行並不是一個獨立的刑種,而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式。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前提同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一樣,必須是“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的。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死刑條款,或者所犯罪行不該判處死刑,就不能適用死刑緩期執行。例如,我國刑法規定對犯罪時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在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同樣也不適用死刑緩期執行。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可以不立即執行死刑。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是區分死刑立即執行與死刑緩期執行的界限。什麼是不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案件呢?一般是指該罪犯罪行雖然極其嚴重,但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嚴重的主犯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其他主犯不具有最嚴重罪行的;被害人在犯罪發生前或者發生過程中有明顯過錯的,等等。對於死刑緩期執行的,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或者高階人民法院判決,由高階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

★“緩刑、緩期執行、延期執行”的區別

緩刑是指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其刑罰的執行,在此期間,如果符合刑法的有關規定,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的刑罰制度。適用緩刑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只適用於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裡所說的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實際判處的刑罰(即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

(2)對於累犯,不論判處何種刑罰,均不得適用緩刑。(3)犯罪情節較輕,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緩期執行也稱死刑緩期執行。一般亦稱死緩。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死緩不是獨立的刑種,是我國獨創的死刑執行的制度。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罪當處死。如果所犯罪行不應當判處死刑,就不存在在宣告死刑緩期執行的問題。

(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即當時不是非殺不可的。對於“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從審判實踐的情況看,有自首或立功表現的,民憤不是極大的;有多名主犯,罪行相對較輕的主犯;屬於限制責任能力的;被害人有明顯過失,而引起罪犯一時激憤而殺的等一般可視為“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根據我國刑法第50條規定,對被判處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必須滿2年才能減刑,在2年期滿以後減刑,並不侷限於期滿的當天減刑。在2年期滿以後的一定期間內,人民法院對死緩執行的罪裁定減刑都是合法的。但是,這也不意味著人民法院可以遲遲不依法裁定減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主要是指在生產勞動中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協助政府破獲重大案件,消滅災害事故或制止其他罪犯逃跑和行兇等破壞活動,對國家和人民有其他重要貢獻等。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根據刑法第51條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時,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減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延期執行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在執行程式中規定的,申請執行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能夠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處分n從實體權利上說,他有權同意被申請執行人暫緩履行義務,從訴訟權利上說,他有權同意暫停執行程式。因此,申請執行人自願表示延期執行的。執行程式應予中止。

緩刑、緩期執行、延期執行不是同屬一個法律範疇。緩刑、緩期執行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具體運用上的一種制度。而延期執行是我國民法及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人對自己民事實體及民事訴訟的權利。緩刑與死緩又是完全不同的兩種刑罰制度。兩者在適用物件、範圍,適用條件和法律等方面全然個同。緩刑是有條件不執行判處刑罰,而死緩只是不立即執行死刑。死緩犯在死緩期執行的2年期間必須在監獄勞動改造;即使2年期滿以後,符合法定條件不執行死刑,也只能減為無期徒刑或者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犯不僅不關押,而且在考驗期內投有犯新罪,考驗期滿後,原判刑罰即不再執行。三者的具體區別是:

(1)適用的前提不同。適用緩刑是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適用死緩是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為前提;適用延期執行是以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為前提。不論是申請執行的案件,還是移交執行的案件都可以。

(2)執行的方法不同。對於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放在社會上進行考察;對於被宣告死緩(緩期執行)的罪犯,必須關押,強迫勞動改造。

(3)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限,由於所判刑罪的刑種,刑期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定期限。死緩(緩期執行)的法定期限為2年。延期執行可分為定期和不定期的延期執行。

(4)法律後果不同。緩刑是根據犯罪分子在考驗期限內的表現,或不執行原判刑罰,或撤銷緩刑,撤銷緩刑後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並罪的原則處理;死緩(緩期執行)期限界滿時,根據犯罪分子在緩期2年執行期間的表現,或減刑、或執行死刑,在緩期執行期間也可能執行死刑;延期執行中的一定期執行,待延期期限屆滿後,人民法院應當主動恢復執行。權利人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恢復執行。不定期的延期執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請求,隨時恢復執行。

什麼是死緩??到底會不會死??匿名使用者 2005-12-20

死緩是死刑的一種,它不是一個單獨的刑種(我國的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無期徒刑;(5)死刑),它是對於應當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在緩刑執行期間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所以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管表現好與不好,只要在這期間沒有故意犯罪就不會被槍斃。

什麼是死緩??到底會不會死??律說律答 2022-07-25

死緩就是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對於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犯罪分子可以處以死緩。死緩,全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它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刑2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階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什麼是死緩??到底會不會死??網友e0202bd8c 2005-12-14

樓上說的有點麻煩:簡單一點就是:死緩一般不會死,只要在緩刑期間沒有做出什麼犯罪的事!就會自然轉成無期徒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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