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火災的危險行為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遊戲
  • 2022-12-03

木材火災的危險行為律臨劉順祺律師 2022-05-13

法律分析:(一)可燃物多,原料具有自燃和可燃性木材生產企業中,一般堆放有很多可燃物,木材加工過程中的原料、半成品和成品,以及產生的大量鋸屑、刨花、粉塵等,一旦著火,蔓延速度較快。原木火焰蔓延速度為0。35——7米/分鐘;鋸材的水分在8-12%時,為4米/分鐘;鋸材的水分超過30%時,為1米/分鐘;鋸末和木粉的火災危險性更大。鋸末的水分在5-8%時,其燃點210-230℃,自燃點250-350℃,能被焊接火星和陰燃的菸頭引燃。鋸末在長時間受熱的情況下能自燃,自行加熱的初溫為100℃左右。含水30-40%的新鋸末,如果堆成堆,由於微生物的作用,也能自燃。膠合板使用脲醛樹脂作粘合劑時,因其中摻有面粉,防火性差,易於燃燒。纖維板的燃燒效能取決於粘合劑,使用不同樹脂作粘合劑,可得到易燃成難燃的纖維板。生產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樹皮、油汙棉紗、邊腳廢料均有易燃性。(二)木粉塵等具有爆炸性、自燃性木材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木粉塵與空氣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如木粉水分在6。4%以下,灰分1。5%時,其爆炸下限為12。6-25克/立方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的設定,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定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經設定的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再符合前款規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限期解決,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燬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必須執行消防安全規定。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管理,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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