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科學研究中的利益衝突?如何避免利益衝突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歷史
  • 2021-10-15

如何理解科學研究中的利益衝突?如何避免利益衝突更上百層樓 2020-01-21

隨著科學規模的不斷擴大,在研究所需經費急劇增加的同時,科學成果到實際應用的距離也越來越短,純科學與應用科學的界限日趨模糊。這使得科學成為了一種可能帶來巨大經濟效益的投資物件,使科學研究中的利益衝突,表現更為突出。

利益衝突及其主要形式如下:

如何理解科學研究中的利益衝突?如何避免利益衝突

1、在個人利益與其所屬組織P應有的利益之間存在(或個人認為存在)實際的或潛在的衝突時。

2、當個人的經濟利益或其它利益與其所應遵循的職業規範或相應義務發生矛盾時,便可能產生利益衝突。

如何理解科學研究中的利益衝突?如何避免利益衝突

避免利益衝突的方法:

對於從事科學研究的科學家來說,利益衝突是指這樣一種境況,在這種境況下,科學家的某種利益具有干擾他在科學活動中作出客觀、準確、公正的判斷的趨勢。

如何理解科學研究中的利益衝突?如何避免利益衝突

協調多種利益、控制利益衝突的關鍵是排除因各種利益而帶來的偏見和錯誤。許多國家關於科學研究的道德規範和相關政策中,對與工業合作研究中的利益衝突以及在兼職、同行評議等活動中的利益衝突有比較具體的規定。

從原則上而言,公眾所提供的應當用於基礎科學研究的資金不能用於私人的經濟利益,因而兩者必須確立透明的職責清晰的合同關係,則可以避免利益衝突。

如何理解科學研究中的利益衝突?如何避免利益衝突上海艾荔艾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2015-07-17

科學是一項激動人心的智力活動,如今更是推動經濟發展的直接動力。的確,當經濟之前冠以“知識”二字後,作為知識生產主要途徑的科學研究活動,其內涵、建制、運作模式以及社會作用,都不可避免地會有相應的改變。同時,也使科學研究中的利益衝突,表現更為突出。

1衝突產生的背景

300多年前,英國皇家學會的學者們只是出於好奇心和興趣而從事科學研究。正如默頓在《17世紀英國的科學、技術與社會》中所言:“無論是以皇家學會的名義正式聚會,還是在咖啡館或人個寓所裡的非正式碰頭,這個科學家群體都無休止地探討與國家利益直接相關的技術問題。”但“經常見到的情形並不是一群‘經濟人’聯合起來或各自為戰地謀求改善自己的經濟地位,而是一批好奇的研究者通力合作去探求大自然的奧秘。”因為,“科學家免不了會有希望得到社會喝彩的慾望,而做出可獲利的應用性發現就能產生遠遠超出學術界的影響”,但總的來說,那時“個人經濟收益的前景極少激起科學家的活動動機”。

然而,隨著科學規模的不斷擴大,在研究所需經費急劇增加的同時,科學成果到實際應用的距離也越來越短,純科學與應用科學的界限日趨模糊。這使得科學成為了一種可能帶來巨大經濟效益的投資物件。美國的“Bayh-Dole1980年專利商標修正案”正是順應這一潮流的明智之舉。因為在此修正案透過之前,聯邦政府各部門,對於它們資助的(和由它們出面簽訂合同的專案中所做出的)創造發明,有兩種處理方法:或者將專利權收歸該部門所有(俗稱“收權政策”),或者將權力授予那家簽訂合同的單位,但政府要使用這些創造發明時,可免付“許可證”使用費。1980年的Bayh-Dole法令充分肯定了“許可證政策”〔1〕。1986年“聯邦政府轉讓法令”在此基礎上又進了一步:規定大學有權獲得其研究成果的專利權,而贊助公司則可免付專利使用許可費。在此情況下,企業資助大學R&D的積極性空前高漲。據美國國家科學委員會統計,1970年大學研究經費中,聯邦政府所佔比重為70。5%,而企業僅佔2。6%的份額。到1997年該比例變為政府佔59。6%,企業佔7。1%〔2〕。

與此同時,大學和科學家也日益關注研究成果的商業前景、智慧財產權歸屬等方面的問題。來自“美國專利商標局”(PTO)的數字表明:1969-1997年間,美國大學與學院所擁有專利數目呈上升趨勢,且在1980年以後有較大幅度增長。1984-1989年翻了一番,1989-1997年間又翻了一番〔3〕。不僅如此,隨著知識對經濟滲透力的增強,科學家以自己的發現、發明創立公司的做法蔚然成風,高科技企業如雨後春筍般遍地萌發。這正如雷德(Tinker

Ready)所言:“如果你現在還認為科學只是發生在大學實驗室而與企業利潤截然無關的獨立活動的話,你的觀念至少落後了20年”〔4〕。

正是在這種背景下,發達國家的科學界,尤其是美國科學界,不時傳出一些因企業主和科學家過度追求商業利益而侵蝕科學研究的客觀性,敗壞科學形象,損害公眾利益的負面事件,從而使科學研究中的“利益衝突”,成為了科學社會學、倫理學所關注的重要問題。

2利益衝突及其主要形式

有關利益衝突的說法很多,卡爾松(T。Carson)的定義指出,當個人I(individual)因如下原因而不能履行其職業責任時,將產生利益衝突:①在個人利益與其所屬組織P應有的利益之間存在(或個人認為存在)實際的或潛在的衝突時;②個人I有促進或阻礙X利益的企圖(X指非I的某一利益主體),並且促進或阻礙X的利益與P的利益之間存在(或個人I認為存在)實際的或潛在的衝突。換言之,當個人的經濟利益或其它利益與其所應遵循的職業規範或相應義務發生矛盾時,便可能產生利益衝突〔5〕。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利益衝突”一詞幾乎近於貶義,但利益衝突的存在本身並不意味著一定就會導致利益主體犯錯誤———它僅僅只表明:存在一些影響人們判斷和行為的因素。儘管如此,利益衝突情境的存在,的確容易引起不道德的行為。故而,“利益衝突”在道德上往往又指那些因個人將經濟利益或其它利益凌駕於其職業規範或相應義務之上,而破壞和影響職業判斷的一種行為。就研究倫理而言,至少有三類標準可被用於判斷是否存在利益衝突。第一,以是否違反職業守則、規範來判斷;第二,當某一行為在可預見其後果的情況下,根據是否產生有害後果(如影響科學判斷,歪曲研究結果,或者使相關個人或機構的利益受到損害)進行判斷。第三,根據行為本身是否違反一般道德準則來判斷〔6〕。

在常人心目中,科學家探索自然的活動是擺脫了一切偏見的“價值中涉”(value

free)過程。不過,近三十年來的科學哲學、科學社會學理論研究,以及更長時期以來的科學史實,均對此提出了挑戰。如今大多數人都承認,利益因素的存在,往往會影響研究者的判斷力———無論是有心抑或無意。韋斯(Ted

Weiss)在談到1987年美國國會對一家名為Genentech的公司所生產藥物的利益衝突調查時指出:“最令人擔心的是,得到經濟資助的研究人員自己並未意識到傾向性可能影響臨床研究乃至對病人的治療”。這種擔心並非過慮。20世紀70年代以來,漢森、庫恩等人的研究充分表明:觀察具有“理論負荷”(theory

laden),決定科學家觀察、思考問題的“正規化”要素之一便是“價值”。爾後興起的科學知識社會學學派,雖然似乎太極端了些,但它對“利益因素”在科學爭論、理論選擇時“作為政治與社會的因素的中介”而予以重視的思想,卻並非全無道理〔7〕。科學的歷程也不時提醒人們:對成功的渴望,對經濟利益的追求,常常可能使“誠實而對工作充滿熱情的人被他們自己所愚弄”。正如美國科學院等數家權威機構共同編寫的《怎樣當一名科學家》一書所言:“在某個科學領域中,幾種不同的解釋,可能同樣地適用於已有的資料,且不同解釋有進一步研究的不同途徑。研究人員應當怎樣選擇呢?……想要相信一種新現象的願望,有時甚至會超過對肯定的良好控制的證據的要求”。

如果說因利益因素影響而使科學家無意之中犯錯誤尚可容忍的話,研究者為適應追名逐利的需要而有意歪曲事實,隱瞞利益衝突關係的做法,便是一種嚴重的失範行為。科學家與常人一樣,也須扮演不同的角色。這就要求科學家必須學會正確看待各種利益關係,特別是經濟利益關係,並不使其威脅、控制自己的科學判斷力。否則,不但會危害科學事業的存在與發展,而且可能斷送自己的職業生涯。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情形。

(1)研究過程中的利益衝突即在科學探索中,因研究者過分顧及自身利益(在此主要指經濟利益)而違反職業準則、行為規範的現象。著名例子如“治療眼睛乾涸的眼膏案”。80年代中期,來自臺灣“國立”大學的一位名叫Scheffer

C。G。Tseng的研究者(以下簡稱ST博士),在美進修期間,對於用維生素A治療眼睛乾涸發生了興趣。他在一系列聯邦政府資助的研究中,以兔子為實驗物件研究維生素A的此類治療作用,並且似乎取得了某種成功。於是開始著手人體試驗:先在霍普金斯大學,後來在哈佛的麻省眼耳科醫院進行測試。該院“人體實驗委員會”根據聯邦政府的有關法規,同意ST博士在25~50名病人身上試用。但據後來的調查,ST博士擅自擴大試驗範圍,並違背“知情同意”的原則,欺騙性地在數百名病人身上進行了試用。從中有選擇地挑選病例,撰寫、發表了兩篇有利於維生素A治療眼睛乾涸的研究報告。之後,ST博士及其導師建立了一家名為Spectra的製藥公司,生產所謂“治療眼睛乾涸的維生素A藥膏”。公司公開發行股票,ST博士及其導師是最大的股東。後來,由未在該公司持股的其它研究者所做的研究表明,此藥膏非但對治療眼睛乾涸毫無療效,長期使用還會產生不良反應。ST博士聞此風聲,迅速在公眾尚未知曉前拋售了他所持該公司的全部股票。此事曝光後,引起了公眾的極大憤概,ST博士及其所在醫院的院長均被迫辭職。但因其做法未對病人造成嚴重損害,而被免予起訴〔8〕。

(2)諮詢服務與利益衝突即具有某種利益關係的科學家,在相關的評審、諮詢服務中,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著名案例為“阿爾茲海默症診斷試劑案”。哈佛醫學院的塞爾克(Dennis

Selkoe)是一位世界聞名的科學家,他以自己的研究成果為依據,發明了一種可以檢查阿爾茲海默症的試劑,並創立了一家名為“雅典神經科學公司”的企業。透過科學與製藥業的結合,他成了一位知識富翁。另一方面,由於近些年美國市場上檢查阿爾茲海默症的試劑種類很多,因而許多人希望能得到專家的指導。1997年,“雅典神經科學公司”向非盈利組織“阿爾茲海默症協會”提供了一筆10萬美元的贊助費,以舉辦一次有關阿爾茲海默症診斷試劑的研究活動。“阿爾茲海默症協會”又說服了聲望極高的“國家衛生研究所”與其共同組織這次活動。同時,塞爾克也以國家衛生研究所專家組成員的身份參與研究。1998年4月,在該領域權威雜誌《老年神經生物學》上,以國家衛生研究所特邀專家組的名義,公佈了對多種阿爾茲海默症診斷試劑的比較研究結果。其中特別向人們推薦的,便是“雅典神經公司”的試劑。文章雖然宣告“雅典神經公司是該項研究的贊助者”,但卻沒有在任何地方提及作為該研究小組評委的塞爾克是該公司的創始人與主要股東。這樣,“雅典神經公司”的利益影響,便憑藉公眾對“阿爾茲海默症協會”及“國家衛生研究所”兩個非盈利組織的信賴而瞞天過海。同年10月,美國《華爾街雜誌》揭露了塞爾克等人與推薦產品公司的利益關係。一週後,哈佛醫學院收到匿名舉報,聲稱塞爾克違反了該校有關處理利益衝突的規定。但塞爾克在接受“哈佛評議委員會”調查時,卻聲稱該關係早已眾所周知,並且他在以往的論文中都有說明。可有人注意到,他在1992年《科學》上發表的有關論文從未出現利益宣告。還有人隨意查閱了他在1996、1997年發表的八篇文章,也沒有任何一篇提及此關係。“阿爾茲海默症診斷試劑案”表明,缺乏利益公開的監督,將會使企業的市場企圖以堂皇的學術名義而矇蔽公眾〔9〕。類似

例證還有許多。如多倫多大學的一些研究者經過大量研究發現:來自制藥公司的資助,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對藥物療效的評價,96%的推薦文章都是受公司贊助的研究者撰寫的。一位名叫克里姆斯凱(Sheldon

Krimsky)的研究者對此進行了深入調查。1997年,他分析了800篇科學論文後指出,其中34%的文章作者所報告的研究結果與其所擁有股票或擔負顧問的公司有關。1998年,他考察了62000篇科學論文,以確認究竟有多少科學家在文章中註明了他們與文章所推薦產品間的利益關係。結果發現,只有0。5%的文章包括了利益公開方面的陳述〔10〕。

(3)公佈研究成果時的利益衝突主要指科學家因經費籌措、專利申請等利益關係的影響,而必須在遵守科學規範與屈從商業要求間做出選擇時所面臨的衝突。我們知道,科學研究結果的公開與共享,不僅是科學家及其工作接受同行檢驗,確保研究質量,贏得同行承認的前提,更是避免不必要重複,促進科學持續進步的重要保證。R。默頓亦將“公有主義”視作“科學的社會結構”賴以存在的基本規範〔11〕。除了國家利益、軍事需要的考慮之外,一位不願意與合格同事分享研究成果的科學家,在傳統科學家眼中無異於不可信賴的另類。然而,如今有些科學家為了能在經費爭奪戰中佔據有利地位或者申請專利的需要,往往閉口不談他們最好的設想,奉行所謂“多聽少說”的原則。更令人擔憂的是,隨著工業資助大量介入學術機構,因科學規範與商業運作價值取向不同而產生的研究成果公開與保密的矛盾日益突出。

哈佛大學醫學院布魯門特爾(David

Blumenthal)主持的一系列研究表明,82%的公司要求其所贊助的學術研究成果需為申請專利保密至少2-3個月乃至更長時間。有47%接受調查的公司聲稱,它們通常要求更長的保密時間〔12〕。而在對大學的調查中,布魯門特爾以1993年以來獲得“國家衛生研究所”(NIH)資助最多的前50所大學的3394個生命科學院為研究物件,採取問卷郵寄的形式進行了調查。其中有2167個被調查單位回覆了問卷。經分析,19。8%的回答者明確承認過去三年間曾為申請專利而延遲發表6個月以上(國家衛生研究所認為可接受的推遲時間為60天)。8。1%的回答者承認在過去3年裡拒絕與其它大學的研究者“分享成果”。多變數相關分析還顯示,接受工業界資助及大學科學研究的商業化,與延遲發表有很高的相關性。而另一位研究者拉姆(Rahm)對美國1000名公司技術經理及全美大學R&D開展最好的前100所大學的院系成員調查顯示:39%的贊助公司限制所贊助院系與其它大學共享成果。70%的技術經理及53%的院系成員承認,存在延遲發表甚至根本不公佈研究成果的情況〔13〕。

除了為申請專利等智慧財產權考慮而延遲發表或拒絕公佈成果外,接受贊助的研究者還發現,當其做出不利於贊助公司的研究結果後,他們在公開發表研究結果時通常會面臨更大的阻力。例如,據美國《科學》雜誌報道,布朗大學醫學院一位名叫克恩(David

Kern)的副教授,以顧問身份受“某家”紡織公司資助從事研究(後經《科學》雜誌核實為Microfibres公司),並與該公司簽訂有保守“商業秘密”的協議。經過1986-1997年十餘載的研究,他發現該紡織公司的工人易患一種被稱為ILD的肺病。當克恩准備公開這一研究結果時,該公司聲稱此項研究尚不成熟,並以訂有協議為名禁止他在會議上公開其發現。即使隱去公司名稱,以摘要形式公佈也不行。這一做法引起了科學界的強烈反響,《科學》在其“科學與商業”欄目曾為此刊發了不少爭論文章〔14〕。又如,《華爾街雜誌》1996年曾刊文說,一家大製藥公司贊助舊金山加州大學(UCSF)進行的一項研究表明,這家公司一種治療甲狀腺功能衰退的暢銷藥,遠不如價格較其便宜許多的另外一些藥品療效好。但該公司堅決禁止公佈此研究結果,研究者最後只好撤回了這篇已經透過評審的論文。而在菸草公司資助的有關吸菸對人體健康的影響,以及煤礦、石油公司贊助的全球變暖研究中,同樣存在類似的保密問題〔15〕。

3利益公開

根據以上分析可知,當人們可能因研究成果獲利或減少損失時,最易產生利益衝突。鑑於此,一些研究者提出瞭解決利益衝突的若干原則:①公開衝突。②剝奪可能影響研究者科學判斷能力的利益。③有利益關係者不參與相關成果、論文的評審,不發表有傾向性的言論。④求助於調整利益衝突的法律、規則和政策。⑤加強職業道德教育。⑥制定、頒佈鑑定利益衝突的明確標準和指南〔16〕。其中,利益公開化被認為是避免利益衝突及其負效應的最有效手段。當然,這樣做的前提,是相關人員必須承認利益衝突情境的存在。

1989年,美國“國家科學衛生研究所”為保證其研究經費資助不致引起經濟利益方面的衝突,曾經頒佈過一些條例,要求接受資助者向政府公開其本人、家庭以及商業夥伴的一切經濟利益。這一做法立刻招致許多人的抗議,國家衛生研究所為此收到了751封抱怨的信件。鑑於反對呼聲強烈,國家衛生研究所被迫撤回了該項規定。1995年,“美國公共衛生署”(PHS)、美國衛生和福利部(HHS)以及“國家科學基金會”(NSF),共同擬訂了處理利益衝突的原則,並要求各大學、研究機構根據各自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作為公共衛生署下屬機構的“國家衛生研究所”,1995年又頒佈了修訂後的利益衝突條款。新的條款規定,經費申請者必須向其所在大學、研究機構公開說明:在國家衛生研究所贊助專案“直接和明確”的影響下,申請者可能得到哪些“有效的經濟利益”。且當“有效經濟利益”為價值超過5000美元的任何形式的報酬、收益,或獲利公司投資的5%時,都必須公開其利益關係。國家科學基金會則規定:經費申請者必須列舉過去四年內的合作研究者、導師或其它指導者,以避免潛在的利益衝突或選擇評議人時的偏見。美國農業部也要求經費申請者列舉出過去五年內的研究夥伴及論文合作者,以使評議人的選擇更加客觀公正。此外,一些職業組織,如美國機械工程師協會(ASME)、美國醫學院校協會(AAMC)等都有各自避免利益衝突的指南與處理程式。大多數美國大學也有類似政策。如舊金山加州大學規定,若教師與提供藥品、醫療器械的公司存在利益關係,則不能參加相關的臨床試驗。華盛頓大學對此沒有完全禁止,但必須事先徵得學校同意。凡涉及人體試驗的專案,一律執行所謂“零容忍標準”(zero-tolerance

standard),即參與試驗的教師必須公佈所有的經濟利益關係,哪怕是最微小的利益也不例外。哈佛大學醫學院則禁止其教師接受他們持有股票公司的經費贊助。密執安大學規定,其教師從製藥公司獲得的諮詢費或作為專家證人的收入,不得超過其工資的25%。然而,儘管有許多抑制利益衝突的積極措施,但三個獨立研究小組最近對美國科學界處理利益衝突所作的調查表明,情況並不樂觀〔17〕。

實現利益公開的另一個重要陣地是科學期刊。1997年,“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Medical

Journal

Editors)向所有文章作者、評審人及編輯推薦了一項旨在促進發表中實現“利益公開”的政策,大約500家期刊對此表示贊同。事實上,《新英格蘭醫學雜誌》從1984年起,就要求凡在該刊發表文章的研究人員,都必須公開說明“在可能受其研究結果影響的公司中的所有經濟利益”。《科學》也要求其投稿者,公開“所有可能引起文章內容判斷偏見的、作者的職業的和經濟的利益”,且此要求同樣適用於其同行評議者、編輯及記者。《自然》、《科學美國人》等眾多雜誌也都有類似規定〔18〕。

應當說,在科學日益商業化的今天,正確認識與處理利益衝突及其消極影響意義甚大。我國正處於促進科學向生產力轉化的起步階段,正在大力鼓勵大學、研究機構積極與公共部門、各類企業開展教育、研究及諮詢等方面的合作。這不但對促進技術創新、經濟發展極為有益,而且還能有效彌補大學、研究機構的經費不足。為了少走彎路,我們有必要借鑑發達國家的經驗教訓,儘快建立符合我國實際的利益衝突調控體系,加強科學界的自律,以確保知識生產的嚴肅性與知識產品的真理性。同時,科學家還應當更加註重關心和保護公眾利益,擔當起應負的社會責任。

此外,筆者以為,“利益衝突”也許為我們考察科學社會學的演進提供了某種有益的視角。如果說默頓為我們繪製了一幅“理想化”的“宏觀”科學藍圖的話,科學知識社會學則是一些“描述性”的“微觀”細節。儘管默頓的“科學的規範結構”被認為不大符合現代科學的實際,儘管有人強調科學家的行為常常違反默頓規範,但它畢竟是使科學區別於其它社會建制的重要特徵。描述性的科學知識社會學,乃至走得更遠的構造主義,固然使我們進一步看清了諸如“利益”、“價值”等社會文化因素對科學理論、科學思想形成與選擇的影響,但它同時也給人以一種過分向“現實”妥協之感,無法為科學家的行動恰當與否提供標準與指南。而這一切又與現代科學研究息息相關,不容迴避。因而,我們不妨將“利益衝突”作為切入點,以默頓理想化的科學結構為綱,以科學知識社會學細緻深入的研究為基本素材,尋找某些既能反映當代科學研究特點,又對科學界整合有益的新認識。

如何理解科學研究中的利益衝突?如何避免利益衝突mason_heu 推薦於2017-10-15

隨著科學規模的不斷擴大,在研究所需經費急劇增加的同時,科學成果到實際應用的距離也越來越短,純科學與應用科學的界限日趨模糊。這使得科學成為了一種可能帶來巨大經濟效益的投資物件。美國的“Bayh-Dole1980年專利商標修正案”正是順應這一潮流的明智之舉。因為在此修正案透過之前,聯邦政府各部門,對於它們資助的(和由它們出面簽訂合同的專案中所做出的)創造發明,有兩種處理方法:或者將專利權收歸該部門所有(俗稱“收權政策”),或者將權力授予那家簽訂合同的單位,但政府要使用這些創造發明時,可免付“許可證”使用費。1980年的Bayh-Dole法令充分肯定了“許可證政策”。1986年“聯邦政府轉讓法令”在此基礎上又進了一步:規定大學有權獲得其研究成果的專利權,而贊助公司則可免付專利使用許可費。在此情況下,企業資助大學R&D的積極性空前高漲。據美國國家科學委員會統計,1970年大學研究經費中,聯邦政府所佔比重為70。5%,而企業僅佔2。6%的份額。到1997年該比例變為政府佔59。6%,企業佔7。1%。

與此同時,大學和科學家也日益關注研究成果的商業前景、智慧財產權歸屬等方面的問題。來自“美國專利商標局”(PTO)的數字表明:1969-1997年間,美國大學與學院所擁有專利數目呈上升趨勢,且在1980年以後有較大幅度增長。1984-1989年翻了一番,1989-1997年間又翻了一番。不僅如此,隨著知識對經濟滲透力的增強,科學家以自己的發現、發明創立公司的做法蔚然成風,高科技企業如雨後春筍般遍地萌發。這正如雷德(Tinker Ready)所言:“如果你現在還認為科學只是發生在大學實驗室而與企業利潤截然無關的獨立活動的話,你的觀念至少落後了20年”。

正是在這種背景下,發達國家的科學界,尤其是美國科學界,不時傳出一些因企業主和科學家過度追求商業利益而侵蝕科學研究的客觀性,敗壞科學形象,損害公眾利益的負面事件,從而使科學研究中的“利益衝突”,成為了科學社會學、倫理學所關注的重要問題。

【利益衝突及其主要形式】

有關利益衝突的說法很多,卡爾松(T。Carson)的定義指出,當個人I(individual)因如下原因而不能履行其職業責任時,將產生利益衝突:①在個人利益與其所屬組織P應有的利益之間存在(或個人認為存在)實際的或潛在的衝突時;②個人I有促進或阻礙X利益的企圖(X指非I的某一利益主體),並且促進或阻礙X的利益與P的利益之間存在(或個人I認為存在)實際的或潛在的衝突。換言之,當個人的經濟利益或其它利益與其所應遵循的職業規範或相應義務發生矛盾時,便可能產生利益衝突。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利益衝突”一詞幾乎近於貶義,但利益衝突的存在本身並不意味著一定就會導致利益主體犯錯誤———它僅僅只表明:存在一些影響人們判斷和行為的因素。儘管如此,利益衝突情境的存在,的確容易引起不道德的行為。故而,“利益衝突”在道德上往往又指那些因個人將經濟利益或其它利益凌駕於其職業規範或相應義務之上,而破壞和影響職業判斷的一種行為。就研究倫理而言,至少有三類標準可被用於判斷是否存在利益衝突。第一,以是否違反職業守則、規範來判斷;第二,當某一行為在可預見其後果的情況下,根據是否產生有害後果(如影響科學判斷,歪曲研究結果,或者使相關個人或機構的利益受到損害)進行判斷。第三,根據行為本身是否違反一般道德準則來判斷。

在常人心目中,科學家探索自然的活動是擺脫了一切偏見的“價值中涉”(value free)過程。不過,近三十年來的科學哲學、科學社會學理論研究,以及更長時期以來的科學史實,均對此提出了挑戰。如今大多數人都承認,利益因素的存在,往往會影響研究者的判斷力———無論是有心抑或無意。韋斯(Ted Weiss)在談到1987年美國國會對一家名為Genentech的公司所生產藥物的利益衝突調查時指出:“最令人擔心的是,得到經濟資助的研究人員自己並未意識到傾向性可能影響臨床研究乃至對病人的治療”。這種擔心並非過慮。20世紀70年代以來,漢森、庫恩等人的研究充分表明:觀察具有“理論負荷”(theory laden),決定科學家觀察、思考問題的“正規化”要素之一便是“價值”。爾後興起的科學知識社會學學派,雖然似乎太極端了些,但它對“利益因素”在科學爭論、理論選擇時“作為政治與社會的因素的中介”而予以重視的思想,卻並非全無道理。科學的歷程也不時提醒人們:對成功的渴望,對經濟利益的追求,常常可能使“誠實而對工作充滿熱情的人被他們自己所愚弄”。正如美國科學院等數家權威機構共同編寫的《怎樣當一名科學家》一書所言:“在某個科學領域中,幾種不同的解釋,可能同樣地適用於已有的資料,且不同解釋有進一步研究的不同途徑。研究人員應當怎樣選擇呢?……想要相信一種新現象的願望,有時甚至會超過對肯定的良好控制的證據的要求”。

如果說因利益因素影響而使科學家無意之中犯錯誤尚可容忍的話,研究者為適應追名逐利的需要而有意歪曲事實,隱瞞利益衝突關係的做法,便是一種嚴重的失範行為。科學家與常人一樣,也須扮演不同的角色。這就要求科學家必須學會正確看待各種利益關係,特別是經濟利益關係,並不使其威脅、控制自己的科學判斷力。否則,不但會危害科學事業的存在與發展,而且可能斷送自己的職業生涯。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情形。

(1)研究過程中的利益衝突即在科學探索中,因研究者過分顧及自身利益(在此主要指經濟利益)而違反職業準則、行為規範的現象。著名例子如“治療眼睛乾涸的眼膏案”。80年代中期,來自臺灣“國立”大學的一位名叫Scheffer C。G。Tseng的研究者(以下簡稱ST博士),在美進修期間,對於用維生素A治療眼睛乾涸發生了興趣。他在一系列聯邦政府資助的研究中,以兔子為實驗物件研究維生素A的此類治療作用,並且似乎取得了某種成功。於是開始著手人體試驗:先在霍普金斯大學,後來在哈佛的麻省眼耳科醫院進行測試。該院“人體實驗委員會”根據聯邦政府的有關法規,同意ST博士在25~50名病人身上試用。但據後來的調查,ST博士擅自擴大試驗範圍,並違背“知情同意”的原則,欺騙性地在數百名病人身上進行了試用。從中有選擇地挑選病例,撰寫、發表了兩篇有利於維生素A治療眼睛乾涸的研究報告。之後,ST博士及其導師建立了一家名為Spectra的製藥公司,生產所謂“治療眼睛乾涸的維生素A藥膏”。公司公開發行股票,ST博士及其導師是最大的股東。後來,由未在該公司持股的其它研究者所做的研究表明,此藥膏非但對治療眼睛乾涸毫無療效,長期使用還會產生不良反應。ST博士聞此風聲,迅速在公眾尚未知曉前拋售了他所持該公司的全部股票。此事曝光後,引起了公眾的極大憤概,ST博士及其所在醫院的院長均被迫辭職。但因其做法未對病人造成嚴重損害,而被免予起訴。

(2)諮詢服務與利益衝突即具有某種利益關係的科學家,在相關的評審、諮詢服務中,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著名案例為“阿爾茲海默症診斷試劑案”。哈佛醫學院的塞爾克(Dennis Selkoe)是一位世界聞名的科學家,他以自己的研究成果為依據,發明了一種可以檢查阿爾茲海默症的試劑,並創立了一家名為“雅典神經科學公司”的企業。透過科學與製藥業的結合,他成了一位知識富翁。另一方面,由於近些年美國市場上檢查阿爾茲海默症的試劑種類很多,因而許多人希望能得到專家的指導。1997年,“雅典神經科學公司”向非盈利組織“阿爾茲海默症協會”提供了一筆10萬美元的贊助費,以舉辦一次有關阿爾茲海默症診斷試劑的研究活動。“阿爾茲海默症協會”又說服了聲望極高的“國家衛生研究所”與其共同組織這次活動。同時,塞爾克也以國家衛生研究所專家組成員的身份參與研究。1998年4月,在該領域權威雜誌《老年神經生物學》上,以國家衛生研究所特邀專家組的名義,公佈了對多種阿爾茲海默症診斷試劑的比較研究結果。其中特別向人們推薦的,便是“雅典神經公司”的試劑。文章雖然宣告“雅典神經公司是該項研究的贊助者”,但卻沒有在任何地方提及作為該研究小組評委的塞爾克是該公司的創始人與主要股東。這樣,“雅典神經公司”的利益影響,便憑藉公眾對“阿爾茲海默症協會”及“國家衛生研究所”兩個非盈利組織的信賴而瞞天過海。同年10月,美國《華爾街雜誌》揭露了塞爾克等人與推薦產品公司的利益關係。一週後,哈佛醫學院收到匿名舉報,聲稱塞爾克違反了該校有關處理利益衝突的規定。但塞爾克在接受“哈佛評議委員會”調查時,卻聲稱該關係早已眾所周知,並且他在以往的論文中都有說明。可有人注意到,他在1992年《科學》上發表的有關論文從未出現利益宣告。還有人隨意查閱了他在1996、1997年發表的八篇文章,也沒有任何一篇提及此關係。“阿爾茲海默症診斷試劑案”表明,缺乏利益公開的監督,將會使企業的市場企圖以堂皇的學術名義而矇蔽公眾。類似例證還有許多。如多倫多大學的一些研究者經過大量研究發現:來自制藥公司的資助,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對藥物療效的評價,96%的推薦文章都是受公司贊助的研究者撰寫的。一位名叫克里姆斯凱(Sheldon Krimsky)的研究者對此進行了深入調查。1997年,他分析了800篇科學論文後指出,其中34%的文章作者所報告的研究結果與其所擁有股票或擔負顧問的公司有關。1998年,他考察了62000篇科學論文,以確認究竟有多少科學家在文章中註明了他們與文章所推薦產品間的利益關係。結果發現,只有0。5%的文章包括了利益公開方面的陳述。

(3)公佈研究成果時的利益衝突主要指科學家因經費籌措、專利申請等利益關係的影響,而必須在遵守科學規範與屈從商業要求間做出選擇時所面臨的衝突。我們知道,科學研究結果的公開與共享,不僅是科學家及其工作接受同行檢驗,確保研究質量,贏得同行承認的前提,更是避免不必要重複,促進科學持續進步的重要保證。R。默頓亦將“公有主義”視作“科學的社會結構”賴以存在的基本規範。除了國家利益、軍事需要的考慮之外,一位不願意與合格同事分享研究成果的科學家,在傳統科學家眼中無異於不可信賴的另類。然而,如今有些科學家為了能在經費爭奪戰中佔據有利地位或者申請專利的需要,往往閉口不談他們最好的設想,奉行所謂“多聽少說”的原則。更令人擔憂的是,隨著工業資助大量介入學術機構,因科學規範與商業運作價值取向不同而產生的研究成果公開與保密的矛盾日益突出。

哈佛大學醫學院布魯門特爾(David Blumenthal)主持的一系列研究表明,82%的公司要求其所贊助的學術研究成果需為申請專利保密至少2-3個月乃至更長時間。有47%接受調查的公司聲稱,它們通常要求更長的保密時間。而在對大學的調查中,布魯門特爾以1993年以來獲得“國家衛生研究所”(NIH)資助最多的前50所大學的3394個生命科學院為研究物件,採取問卷郵寄的形式進行了調查。其中有2167個被調查單位回覆了問卷。經分析,19。8%的回答者明確承認過去三年間曾為申請專利而延遲發表6個月以上(國家衛生研究所認為可接受的推遲時間為60天)。8。1%的回答者承認在過去3年裡拒絕與其它大學的研究者“分享成果”。多變數相關分析還顯示,接受工業界資助及大學科學研究的商業化,與延遲發表有很高的相關性。而另一位研究者拉姆(Rahm)對美國1000名公司技術經理及全美大學R&D開展最好的前100所大學的院系成員調查顯示:39%的贊助公司限制所贊助院系與其它大學共享成果。70%的技術經理及53%的院系成員承認,存在延遲發表甚至根本不公佈研究成果的情況。

除了為申請專利等智慧財產權考慮而延遲發表或拒絕公佈成果外,接受贊助的研究者還發現,當其做出不利於贊助公司的研究結果後,他們在公開發表研究結果時通常會面臨更大的阻力。例如,據美國《科學》雜誌報道,布朗大學醫學院一位名叫克恩(David Kern)的副教授,以顧問身份受“某家”紡織公司資助從事研究(後經《科學》雜誌核實為Microfibres公司),並與該公司簽訂有保守“商業秘密”的協議。經過1986-1997年十餘載的研究,他發現該紡織公司的工人易患一種被稱為ILD的肺病。當克恩准備公開這一研究結果時,該公司聲稱此項研究尚不成熟,並以訂有協議為名禁止他在會議上公開其發現。即使隱去公司名稱,以摘要形式公佈也不行。這一做法引起了科學界的強烈反響,《科學》在其“科學與商業”欄目曾為此刊發了不少爭論文章。又如,《華爾街雜誌》1996年曾刊文說,一家大製藥公司贊助舊金山加州大學(UCSF)進行的一項研究表明,這家公司一種治療甲狀腺功能衰退的暢銷藥,遠不如價格較其便宜許多的另外一些藥品療效好。但該公司堅決禁止公佈此研究結果,研究者最後只好撤回了這篇已經透過評審的論文。而在菸草公司資助的有關吸菸對人體健康的影響,以及煤礦、石油公司贊助的全球變暖研究中,同樣存在類似的保密問題。

【避免衝突的原則】

當人們可能因研究成果獲利或減少損失時,最易產生利益衝突。鑑於此,一些研究者提出瞭解決利益衝突的若干原則:①公開衝突。②剝奪可能影響研究者科學判斷能力的利益。③有利益關係者不參與相關成果、論文的評審,不發表有傾向性的言論。④求助於調整利益衝突的法律、規則和政策。⑤加強職業道德教育。⑥制定、頒佈鑑定利益衝突的明確標準和指南。其中,利益公開化被認為是避免利益衝突及其負效應的最有效手段。當然,這樣做的前提,是相關人員必須承認利益衝突情境的存在。

如何理解科學研究中的利益衝突?如何避免利益衝突匿名使用者 201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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