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漢時期廷尉掌握審判大權,明清時權力如何?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歷史
  • 2021-10-04

秦漢時期廷尉掌握審判大權,明清時權力如何?青橘梔大史 2020-11-21

廷尉和大理都是歷史上國家最高審判機關的長官職位名稱,但是相比之下大家都會有個感覺,那就是秦漢時期的廷尉好像位高權重,但到了明清,同樣是司法機關的大理寺職權就相對較低,甚至沒什麼存在感了。其實之所以有這種想法是因為審判權的有無導致的。我們先來看一下歷朝歷代這個司法機關的職權。

夏朝審判機關的最高長官為“大理”。商朝審判機關最高長官為“司寇”。西周審判機關最高長官為“大司寇”,孔子曾經做過魯國的“大司寇”。春秋戰國時期各個諸侯國對最高審判機關最高長官職位各有不同,魯國為“大司寇”、楚國為“司敗”、“廷理”、齊國為“大理”、秦國為“廷尉”。秦朝延續秦國制度,統一後,全國最高審判機關的長官為“廷尉”。漢承秦制,最高審判機關的長官為“廷尉”,漢景帝、漢哀帝時期短暫使用“大理”。到三國兩晉時期,曹操改廷尉為大理,曹丕將大理改為廷尉;東吳和曹魏的差不多,也曾經改廷尉為大理,後又恢復;蜀漢一直使用“大理”。三國歸晉之後,一直沿用“廷尉”這一職務。

南朝宋齊梁陳中的南梁曾經短暫將廷尉改為大理,後很快改回。北齊時期,將廷尉改為大理寺,後世一直沿用這一名稱。

大理寺在北齊出現之後,廷尉、大理之間的互換基本就結束了,都沿用大理寺這一稱呼。大理寺的官員有大理寺卿、大理寺少卿、大理寺寺丞、大理寺寺正等官職,各個朝代沿用的官員名稱多有變動。清朝前中期為大理寺,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將大理寺改為大理院。民國初期沿用大理院名稱,後改為最高法院。

先秦時期、秦漢時期,王朝或者諸侯國的最高審判機關職稱多有變化,但是執掌整個王朝最高審判機關是其主要職責。

1、秦漢到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廷尉(大理)。

主管全國的審判機關,過去稱刑獄。廷尉負責管理彙總全國各地的審判案件,一些影響較大的案件廷尉有權派人審判和監督。接受皇帝的詔令,可以逮捕犯罪的王公、大臣等,並進行審判、關押到詔獄服刑。廷尉還負責國家法律條文的修改和增補工作。除此之外,廷尉還負責禮儀典籍工作,後世歸禮部;度量衡制定工作,後世歸工部。

秦漢時期廷尉掌握審判大權,明清時權力如何?

張湯

其中最能顯示存在感的權力是可以逮捕、審訊、關押王朝的諸侯王和大臣。譬如,漢武帝時期的廷尉張湯,負責審判淮南王、衡山王、江都王謀反的審判,窮追猛打,徹查到底,確實彰顯了廷尉的權力,這讓朝中的大臣們都對廷尉張湯十分忌憚。

其實漢武帝對廷尉這一職務的權力過大有過擔心,對待重大案件處理時,經常讓御史中丞、司隸校尉共同審理,並舉行會議,這也就是最早的“三法司”分離的肇始了。

此後漢朝還曾經讓尚書檯參與廷尉的審判,分割廷尉的權力,這是一般的制衡,沒有形成定製。

2、隋唐兩宋時期——司法權力一分為三。

其實自從西漢以來,王朝中央政府就考慮司法權力的制衡,只不過沒有形成統一的定製。到了隋朝時期,“三省六部制”制確立,三法司分立,互相制衡的機制形成。大理寺、刑部、御史臺分管司法權力,大理寺主要負責審判,刑部主要負責複核工作,御史臺主要負責監察工作。

秦漢時期廷尉掌握審判大權,明清時權力如何?

隋唐、五代十國、兩宋時期,三法司分立,大理寺的負責審判,核心權力沒有被削弱,因此在以上時期大理寺的存在感還是十分強大的。

3、元朝時期——大理寺消失。

元朝時期的所謂的三法司分立不十分明確,有刑部、御史臺和五個負責審判的機構,沒有大理寺。負責審判的這五個主要機構有:宗正府、宣政院、中政院、道教所、樞密院。

宗正院負責京師及其周邊蒙古人、色目人案件的審判;宣政院則是宗教審判機關,主要負責審判僧侶案件,如果牽扯到俗世的人,則要宣政院會同當地政府長官共同審理;道教所則是負責道教人員犯罪的事務,如果牽扯到普通民眾則按照宣政院的辦法處理;中政院則是主要負責宮廷內部的案件審理;樞密院負責軍事方面案件的審理。

這是元朝所獨有的審判方式,民族等級、宗教特色、內外有別、軍事至上等共同構成整個王朝案件的審判,權力比較分散。

4、明朝時期——大理寺權力開始萎縮。

明朝建立之後,繼續沿用“三法司”制度,但是在權力分割之上出現了重大變化。明朝的刑部負責審判工作,取代了隋唐到兩宋時期大理寺的職責;大理寺負責對冤假錯案的糾正工作,如果認為有冤情,可以提出複核或者重審;都察院負責監督司法工作。

秦漢時期廷尉掌握審判大權,明清時權力如何?

刑部

至明朝大理寺的審判權力被刑部奪走,自然民間和官僚對這一部門也就沒有了敬畏感,存在感迅速降低,都是權力惹的禍。

5、清朝時期——大理寺差點兩度被裁撤。

清朝基本沿襲了明朝的做法,刑部佔據了王朝的審判大權,都察院負責監督刑罰之外還負責監督百官的紀律,類似現在的檢察院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綜合體。所謂三法司,已經淪為兩頭獨大,各得其所,大理寺這一機構日漸淪落為,沒有多少權力的機構,形同虛設,成為一個簽字機構,走過場而已。

戊戌變法之時,大理寺這一衙門官員以冗員裁撤併入刑部,戊戌變法失敗之後又恢復。光緒三十年(1904年),清政府商談機構改革,很多官員認為大理寺這一衙門形同虛設,很多官員主張裁撤,最終沒有施行。

6、民國初期。

民國初期,繼續沿用大理院的稱呼,負責審判工作,失去的審判職權又迴歸了。民國學習西方制度,改大理院為最高法院,一直沿用。

感覺秦漢的廷尉存在感強大是因為司法大權集於廷尉一身,而明清時期大理寺覺得是擺設則是丟失了大理寺的核心權力——最高審判權。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