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的兩稅法對土地兼併的影響?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歷史
  • 2022-03-31

唐的兩稅法對土地兼併的影響?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4-05-15 回答

大曆十四年五月,唐德宗即位,宰相楊炎建議實行兩稅法。到次年(建中元年)正月,正式以敕詔公佈。兩稅法的主要原則是隻要在當地有資產、土地,就算當地人,上籍徵稅。同時不再按照丁、中的原則徵租、庸、調,而是按貧富等級徵財產稅及土地稅。這是中國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的一大變化。從此以後,再沒有一個由國家規定的土地兼併限額(畔限)。同時徵稅物件不再以人丁為主,而以財產、土地為主,而且愈來愈以土地為主。具體辦法:①將建中以前正稅、雜稅及雜徭合併為一個總額,即所謂“兩稅元額”。②將這個元額攤派到每戶,分別按墾田面積和戶等高下攤分。以後各州、縣的元額都不準減少。③每年分夏、秋兩次徵收,因此被稱為兩稅。④無固定居處的商人,所在州縣依照其收入的1/30徵稅。⑤租、庸、雜徭悉省,但丁額不廢。

兩稅法把中唐極端紊亂的稅制統一起來,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人民的負擔,但是實行中的弊病也不少:①長期不調整戶等,不能貫徹貧富分等負擔的原則。②兩稅中戶稅部分的稅額是以錢計算,因政府徵錢,市面上錢幣流通量不足,不久就產生錢重物輕的現象,農民要賤賣絹帛、穀物或其他產品以交納稅錢,增加了負擔。③兩稅制下土地合法買賣,土地兼併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貧民賣地而不移稅,產去稅存,到後來無法交納,只有逃亡。於是土地集中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農民淪為佃戶、莊客者更多。由於沒有更好的稅制來代替,這種稅制就成為後代封建統治者所奉行的基本稅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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