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管轄權還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嗎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歷史
  • 2022-04-06

約定管轄權還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嗎love1級2019-10-11 回答

管轄權異議都可以提,有的時候會作為一種訴訟策略使用;約定管轄如果違反了專屬管轄與級別管轄,約定管轄無效

約定管轄權還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嗎不羈浪子1級2017-03-11 回答

答辯期間如果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可以視為當事人沒有管轄權異議,將按照法律履行法定程式。過期後不再受理管轄權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約定管轄權還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嗎匿名使用者1級2017-03-11 回答

可以的,約定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級別管轄的規定: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專屬管轄的規定: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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