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TWTO中所體現的新自由主義貿易思想有哪些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歷史
  • 2022-03-31

GATTWTO中所體現的新自由主義貿易思想有哪些 匿名使用者 1級 2009-11-06 回答

GATT/WTO的理論基礎是自由貿易,但GATT從未將自由貿易作為其最終目標,這是GATT以及後來的WTO的務實態度使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GATT/WTO理念。

第一,務實。國際貿易領域長期存在自由貿易和重商主義兩種相互對立的傳統,對自由貿易的推崇不能無視重商主義及其貿易保護政策的勢力。在理論上,自由貿易可以得到完整的敘述和證明,但在實踐中貿易保護始終是大有市場。而GATT產生之際,恰是重商主義及其貿易保護大行其道之時。20世紀30年代大危機引致各國的“以鄰為壑”政策使貿易戰的威脅成為GATT面臨的首要問題,此時過分強調自由貿易顯然是不現實的。GATT所能施展拳腳的空間就是提供在國際間進行磋商和推進削減貿易壁壘的一個合作場所。縱使是在後來的WTO,貿易自由化的觀念得到強化,但導致各國貿易政策差異的貿易利益分配問題並沒有得到一個完美的解決,磋商和協調仍然是貿易自由化實現的主要途徑,這決定了WTO不是一個自由貿易組織,而只是一個現實貿易體制的管理機構。

第二,折衷。GATT/WTO既然持有務實的態度,實踐上必然表現為規則、決議、行動的折衷。GATT/WTO推動的國際貿易政策協調與合作,其目標是建立一個全球統一的貿易體制。要將各個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貿易政策存在差別甚至貿易政策取向相左的國家聚集到一個統一的貿易體制之下,現實可行的做法就是調和各國間的貿易矛盾,以折衷的結果來兼顧不同國家的利益,即經濟學意義上的“次優”選擇(second——best)。由於各國經濟政治環境及經濟發展程度不同,利益得失存在較大差別,從而各國承受的保護主義壓力也不同,沒有任何干預的自由貿易的最優政策不可能實現。GATT現實的“次優”選擇就是在倡導自由貿易的同時,允許實施一些“暫時性的”或以“例外”為名義的貿易保護措施。當然,這些暫時性的保護措施受到相應規則的制約,如不允許數量限制等行政性干預,強調只有透過關稅來保護本國的生產,並且要逐步削減關稅水平和開放市場,促進自由貿易的發展。另一些明顯的折衷結果的表現包括:區域經濟一體化例外、發展中國家例外、保障措施例外等等。這些GATT時期的“雙重標準”在WTO時期依舊存續。

第三,規則導向。GATT/WTO的規則導向的核心“不是結果,而是遊戲規則,它包含著可允許的貿易壁壘水平的協議以及制定在出口市場中面對外國生產者的一般競爭條件的嘗試”。作為國際間關於貿易的總協定,GATT首先是一個貿易規則體系,是各國從事貿易活動的行為守則。和GATT之外的其他貿易協定、商品協定和價格協議不同,它關注的是國際競爭當中市場準入的公平,而非國際市場競爭結果上的公平或利益對等。儘管後者是處理國際經濟關係時不能不考慮的重要方面,甚至在GATT/WTO的一些規則中也著意考慮了結果的平衡,如關稅減讓的協調法公式(瑞士公式)、發展中國家享受非互惠的“特殊和差別待遇”等,但總體而言,主張貿易自由化的GATT/WTO體系的推動者們堅信效率是公平的基礎,強調效率優先於公平的原則。如果僅以公平而論,GATT/WTO強調貿易起始條件和競爭過程的相對公平,在貿易結果公平方面的考慮只是階段性的現實策略,使各國縮小在經濟貿易發展水平和貿易政策措施的差距,加大各國接受共同規則的可能性。

GATT/WTO面對現實的務實與折衷與其最大限度的自由化目標並不矛盾。必須提及,GATT/WTO理念的實質是新自由主義。現存的以GATT/WTO為中心的多邊貿易體制不是自由貿易體制,但它是以自由貿易理論、貿易自由化政策為導向的。自由貿易理論其科學、合理的內涵是,建立在市場機制基礎上更自由的競爭和交換可以實現更有效地資源配置,提高世界生產的效率,增進世界福利。這種強調自由貿易的新自由主義理念主導著GATT/WTO的走向,目標是建立一個開放、完整、健全和持久的多邊自由貿易體制,促進世界貨物和服務貿易的發展,以及有效合理地利用世界資源來改善生活質量、擴大就業、確保實際收益和有效需要的穩定增長。而具體實施這一基本宗旨的原則是:多邊主義(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非歧視(市場準入)、透明度、以及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和差別待遇等。可見,GATT/WTO體制反映了一種不同於自由放任自由主義傳統的新自由主義精神,體現的是一種追求效率同時兼顧公平的原則。

但是,這種新自由主義式的開放、自由的貿易體制並不總是對各國都有利,對效率的強調不得不抹殺公平的要求,GATT/WTO作為一種貿易領域的國際體制並不是完美無缺的。其一,CATT/WTO實行無歧視待遇原則、關稅保護和關稅減讓原則、取消數量限制原則、禁止傾銷和限制出口補貼等原則,其重要功能就是保證締約各方能夠實現互利。但在事實上,同一的體制和規則應用於不同發展水平的國家本身就是不平等,開放的貿易體制總是對發達國家和新興工業化國家更為有利一些,這種互利實質上是一種非均衡的互利。其二,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和差別待遇”不是法律上具有約束性的義務,就整個情況來看,發達國家在為發展中國家提供優惠方面的踐諾程度是極差的。一大批發展中國家在這個所謂自由貿易體制中並沒有得到具有實質區別的特別優待。其三,極少數貿易大國操縱多邊貿易體制決策過程的現象仍然存在,這也表明,“國際經濟組織不是中立的、非政治性的。它們被創造出來履行特定的社會目標,它們的章程和決策過程反映了互相沖突的利益方之間鬥爭的結果”。貿易大國操縱多邊貿易體制決策過程,是因為“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關貿總協定所體現的開放的國際經濟秩序,對國際體系中最大最先進的國家來說是有利可圖的。霸權國可以在一個開放體系內更有效地競爭”。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