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聘用合同制?
- 2022-04-04
聘用合同是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確立聘用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聘用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實行聘用合同制的目的,是為了深化學校人事制度改革,為了保障學校和廣大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一、 聘用合同制的主要規定如下:
1、 新聘教職工應填寫《聘用手冊》。
2、 在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下,校長與新聘教職工簽訂聘用合同。
3、 簽訂聘用合同後,雙方還應簽訂崗位聘任合同。如受聘人不願簽訂崗位聘任合同,經校務會議或聘任委員會討論後,可以作出有利於學校整體利益的決定;如受聘人仍拒絕接受安排,學校可作出受聘人在單位內部下崗待聘的決議。
二、 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 受聘人患病、負傷在規定醫院醫療期及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學校不能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2、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要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並按原簽訂程式變更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3、 聘用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自行終止。但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4、 學校被撤銷,聘用合同自行終止。
5、 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 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聘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者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
(3)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
(4)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5)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6)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7)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 受聘人病癒或因工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願從事聘用單位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9) 受聘人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 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的;
(11) 受聘人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以通知學校解除聘用合同。
(1) 在試用期內;
(2) 用人單位未按照聘用合同支付工作報酬或提供條件的;
7、 受聘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應在學期結束前30天(即5月底6月初)以書面形式通知聘用單位。
三、 違約經濟賠償
1、 學校解除聘用合同,應根據受聘人員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受聘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應按規定交付由學校為個人支付的培訓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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