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在承運人的責任基礎,責任期間免責等方面的不同規定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歷史
  • 2022-04-12

比較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在承運人的責任基礎,責任期間免責等方面的不同規定aiqinjiadewei推薦於 2017-10-12

你說的這三個公約都是調整班輪運輸的國際公約。他們的主要內容就是規定在國際班輪論述中,承運人承擔的責任有哪些,以及承擔責任的期間和免責事項、責任限額;託運人的責任、義務以及託運人索賠的期限等等。下面就分別敘述一下。

《海牙規則》規定的承運人的責任是最低限度的,僅包括兩項強制性的義務,一是適航義務,二是管貨的義務。責任制為不完全的過錯責任制。責任期間是從貨物裝上船起至卸完船為止的期間。承運人的免責事項規定很多,約有17項,列舉如下:(1)船長、船員、引水員或承運人的僱用人在駕駛或管理船舶中的行為、疏忽或不履行職責;(2)火災,但由於承運人實際過失或者私謀所造成的除外;(3)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風險、危險或者是以外事故;(4)天災;(5)戰爭行為;(6)公敵行為;(7)君主、統治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8)檢疫限制;(9)貨物託運人或貨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為或不行為;(10)不論由於何種原因引起的區域性或全面的罷工、關廠、停工或勞動力受到限制;(11)暴亂和民變;(12)救助或企圖救助海上人命或財產;(13)由於貨物的故有瑕疵、性質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積或者重量的損失,或者任何其他滅失或損害;(14)包裝不當;(15)標誌不清或不當;(16)盡適當的謹慎所不能發現的潛在缺陷;(17)不是由於承運人的實際過失或私謀,或是承運人的代理人或受僱人員的過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其他原因。從以上可以看出,《海牙規則》對於承運人的免責太多,這樣對託運人是不公平的,所以,後來的《維斯比規則》對《海牙規則》進行了一些修改和補充。這些修改和補充包括加大了承運人的賠償限額,從原來的每件或每單位不超過100英鎊,變更為每件或每單位1萬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兩者以高者計算等等,但是這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託運人不利的處境,《漢堡規則》相比較而言就比較公平合理。首先在承運的責任基礎上,《漢堡規則》採用了完全的過失責任制,取消了對於承運人的航行過失的免責,同時,《漢堡規則》還採用了推定過失的責任制,即在貨損發生後,首先推定是承運人有過失,如承運人主張自己無過失,則必須承擔舉證責任。承運人的免責方面,《漢堡規則》規定承運人對於火災所引起的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負賠償責任,但是索賠人需證明承運人、其代理人、受僱人有過失,實際情況中這樣的舉證很難,所以,可以說承運人對於火災事故,仍然能夠享受到免責。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是貨物在裝運港、運送途中和卸貨港在承運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間。承運人的責任限額是每件或每單位835特別提款權,或每公斤2。5特別提款權,以高者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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