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變法廢除了秦國的哪些制度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歷史
  • 2022-04-25

商鞅變法廢除了秦國的哪些制度九方餐飲 2018-01-08

商鞅變法是分兩次進行的。第一次開始於公元前359年,第二次開始於公元前350年。

商鞅變法主要內容:

經濟措施

商鞅對經濟的改革是以廢除井田制、實行土地私有制為重點。這是戰國時期各國中唯一用國家的政治和法令手段在全國範圍內改變土地所有制的事例。主要內容如下:

1)廢井田、開阡陌

商鞅在經濟上推行的重大舉措是“廢井田、開阡陌”。《史記》記載:商鞅“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戰國策》說商鞅“決裂阡陌,教民耕戰” ,廢止“田裡不粥(“粥”同“鬻”,音yù)”的原則。所謂“阡陌”,指“井田”中間灌溉的水渠以及與之相應的縱橫道路,縱者稱“阡”,橫者稱“陌”。“封疆”就是奴隸主貴族受封井田的界限。“開阡陌封疆”就是把標誌土地國有的阡陌封疆去掉,廢除奴隸制土地國有制,實行土地私有制。從法律上廢除了井田制度。法令規定,允許人們開荒,土地可以自由買賣,賦稅則按照各人所佔土地的多少來平均負擔。此後秦政府雖仍擁有一些國有土地,如無主荒田、山林川澤及新佔他國土地等,但後來又陸續轉向私有。這樣就破壞了奴隸制的生產關係,促進了封建經濟的發展。

2)重農抑商、獎勵耕織

商鞅推行重農抑商的政策。規定,生產糧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勞役和賦稅,以農業為“本業”,以商業為“末業”。因棄本求末,或遊手好閒而貧窮者,全家罰為官奴。商鞅還招募無地農民到秦國開荒。為鼓勵小農經濟,還規定凡一戶有兩個兒子,到成人年齡必須分家,獨立謀生,否則要出雙倍賦稅。禁止父子兄弟(成年者)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這些政策有利於增殖人口、徵發徭役和戶口稅,發展封建經濟。

3)統一度量衡

商鞅變法前,秦國各地度量衡不統一。為了保證國家的賦稅收入,商鞅製造了標準的度量衡器,如今傳世之“商鞅量”,上有銘文記有秦孝公 “十八年”“大良造鞅”監造,“爰積十六尊(寸)五分尊(寸)之一為升”。從“商鞅量”中得知,商鞅規定的1標準尺約合今0。23公尺,1標準升約合今0。2公升。由量器及其銘文可知,當時統一度量衡一事是十分嚴肅認真的。商鞅還統一了鬥、桶、權、衡、丈、尺等度量衡。要求秦國人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違犯。

度量衡的統一的意義

第一、全國上下有了標準的度量準則,為人們從事經濟、文化的交流活動提供了便利的條件。

第二、對賦稅制和俸祿制的統一產生了積極作用;

第三、有利於消除地方割據勢力的影響;

第四、為後來秦始皇統一度量衡奠定了基礎。

政治措施

商鞅對政治的改革是以徹底廢除舊的世卿世祿制、建立新的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為重點。他在這方面的貢獻遠遠超過李悝和吳起。主要內容如下:

1)勵軍功,實行二十等爵制

商鞅下令“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鬥爭,各以輕重被刑”,以獎勵軍功而禁止私鬥。規定爵位依軍功授予,宗室非有軍功不得列入公族簿籍。即“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榮華”。 就是說有功勞的貴族子弟,可享受榮華富貴;無功勞的,雖家富,不得鋪張。

制定二十級爵的作法,意味著商鞅徹底廢除了舊世卿世祿制,今後將根據軍功的大小授予爵位,官吏從有軍功爵的人中選用。二十級爵:一級曰公士,二級曰上造,第十九級曰關內侯,二十級曰徹侯。據《漢書》記載:“商君為法於秦,戰斬一首賜爵一級,欲為官者五十石”。 也就說明了獎勵的做法:將卒在戰爭中斬敵人首級一個,授爵一級,可為五十石之官:斬敵首二個,授爵二級,可為百石之官。各級爵位均規定有佔田宅、奴婢的數量標準和衣服等次。

而所謂私鬥,並不是指一般人打架,而是指“邑鬥”。“邑”是指一般的城鎮,被奴隸主所佔有。奴隸主之間為了爭奪土地、財產,經常發生爭鬥。新法規定不準私鬥,目的在於削弱奴隸主的勢力,加強封建中央集權。嚴懲私鬥的作法是:為私鬥者,各以情節輕重,處以刑罰。

由於推崇戰功,秦國軍隊的戰鬥力大大增強。秦國在對外戰爭中,國力進一步增強,從而扭轉了長期以來被動落後的局面。公元前355年,秦孝公與魏惠王在杜平相會,結束了秦國長期不與中原諸侯會盟的被動局面,提高了秦國的地位。秦國還用武力逐步佔有了土地肥沃、農業發展水平較高的巴蜀地區和盛產牛馬的西北地區,社會生產得到迅速發展,從而奠定了秦統一的物質基礎。

2)除世卿世祿制,鼓勵宗室貴族建立軍功

《史記》記載,秦國規定“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即依軍功大小定貴族身份之高低。該規定沉重打擊了奴隸主舊貴族,因而,招致了他們的怨恨。《史記》記載:“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貴戚多怨望者”。歷史上任何一次變法,不僅是一種治國方略的重新選擇,而且是一種利益關係的重新調整,這也是改革受阻的真正原因。

3)改革戶籍制度,實行連坐法

秦國的都、鄉、邑、聚原來都是自然形成的大小居民點。商鞅為了加強封建專制的統治,管理廣大居民,規定居民要登記各人戶籍。輕罪用重刑。將魏國李悝的《法經》頒佈實行,還增加了連坐法。主要內容是:居民以五家為“伍”、十家為“什”,將什、伍作為基層行政單位。按照編制,登記並編入戶籍,責令互相監督。一家有罪,九家必須連舉告發,若不告發,則十家同罪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發“奸人”的與斬敵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這與後代的保甲制度相同。商鞅同時規定,旅店不能收留沒有官府憑證者住宿,否則店主也要連坐。

4)推行縣制

商鞅在政治方面的重大改革是“集小都鄉邑聚為縣”,以縣為地方 行政單位,廢除分封制,“凡三十一縣” (也有史書認為是41縣或36個縣)。縣設縣令以主縣政,設縣丞以輔佐縣令,設縣尉以掌管軍事。縣下轄若干都、鄉、邑、聚。商鞅透過縣的設定,把領主對領邑內的政治特權收歸中央。該措施有力地配合了“廢井田、開阡陌”政策,用政治手段保證了土地私有。鞏固了中央集權的封建統治,削弱了豪門貴族在地方的權力。

後來,秦在新佔地區設郡,郡的範圍較大,又有邊防軍管性質,因之郡的長官稱郡守。後來郡內形勢穩定,轉向以民政管理為主,於是郡下設若干縣,形成秦的郡縣制。

5)定秦律,“燔詩書而明法令”

商鞅的該措施是為了排除復古思想的干擾。然而,商鞅開創的“燔詩書”的高壓政策,不僅極端壓制了人民的思想,對於中國文化典籍也是一種摧殘。

商鞅變法是商鞅於前361年在秦國實施的改革,對戰國末年秦國的崛起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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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卿制度、井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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