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行政區域域是如何劃分的?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歷史
  • 2022-05-13

宋代行政區域域是如何劃分的?匿名使用者 2013-07-02

宋代的地方官制,初期基本上沿襲唐五代舊制。行政機構分州、縣兩級。宋太宗以後,又把全國分為若干路,路縣是地方行政機構最低一級,自秦漢以後,歷州等於秦漢時的郡,隋唐以後改稱為州。州的長官,隋唐皆設刺史。趙匡胤立宋初年,鑑於唐末五代之患,削州鎮之權,“令文臣知州事”,其後,派二品以上的官員充任一州的長官;主要也是為了便於皇帝的直接控制。為了更有效地加強控制,又設通判與知州相互牽制、監督。《長編》卷4載,宋太祖乾德元年(公元963年)“始命刑部郎中賈玭等通判湖南諸州”,當時因為湖南剛剛平定,多留用後周時的舊官員,於是宋太祖才命刑部郎中賈玭等通判湖南諸州,意在控制這批留用官員。後來發展成為牽制、監視州府長官的一種定製。《宋會要輯稿·宋代以府、州、軍、監並稱。大體說,凡政治、經濟、軍事三者兼重的地方設府,有駐重兵的軍事地區設軍,工業區如煮鹽、冶鐵等重要地區設監。府的地位比州略高一些,因此,稍大的州,則多升為府,升府的州,一部分是沿襲唐五代舊名,一部分是因為皇帝未即位時所封或曾是任官之地。派往知府者一般都是比較重要的官員。軍在唐代是一種軍區,只管兵戎,五代以後,逐漸與行政區沒有多大差別,至宋代則成為兵、民、軍、政合一的行政區域。凡是唐代節鎮所在仍保留其軍號,也有加給新改的軍號,這種稱為節度州。但另有一種稱軍的地方,不是節度州,而是由縣升的,或領數縣,或並不領縣。這種軍往往僅比縣略高一級。設軍的地方,一般是在邊境,也有是在關隘要地。宋太宗時期,軍的建置最多,總共有34個,其中在河北、陝西與契丹、西夏接壤的邊境所建置的就有15個。在邊境地區設軍,是為了適應制御外敵的需要,而在內地的關隘口設軍,則主要是為了易於彈壓兵民的叛亂。例如彭州灌口鎮(今四川彭縣),乾德四年(公元966年)置永安軍,後一度廢為縣,太平興國三年(978年)改稱永康軍,據《長編》卷274載,其批文稱“永康軍正控兩山六州軍隘口,昨據張商英奏請廢為導江縣。若非軍官,實不足彈壓,可令復舊。”五代的軍,治所與縣治同處一所,而隸屬於州;宋代因削藩鎮兵權,取消支郡制度,於是軍便得與州府並列。至於監,實際上與縣差不多,但因其直屬京師,不為州縣所轄,因而也同列於州。監亦有領縣者。府、軍、監的設官,大體與州相似,《神宗正史職官志》說:“知州事,通判州事各1人,府、軍、監事如州,視地望重輕,以資級應選省充。”為了統治的便利,宋代還把全國分為若干路。今據《宋史·地理志》所載,並依《太平環宇記》、《元豐九域志》校補,製成“宋代行政區域表”。路的建置是依據元豐時設定的23路,加上徽宗崇寧時重設的京畿路,共24路。宋代的地方行政單位名稱是非常複雜的,路之下有府、州;府、州之外又有軍、監。府也有與節度軍號同的,也有不同的,節度州有不改府的,升府之後也有不立節度軍號的。路的劃分,起初並非作為行政區域而設定的,因此,路一級的官僚機構,便不成體制,設官無定式,無定員,甚至連駐地、轄境、名稱都隨時變動。大體上說,路的官僚機構,主要有四個監司,稱為帥、漕、憲、倉。這些官員均由皇帝委派。帥也稱為安撫使,是一路高階軍政長官,照例由文臣充任,但往往帶都總管銜,統轄軍隊,掌管兵民、軍事、兵工工程諸事。南宋的安撫使改為帥司,兼管民政。漕是轉運使,其本職是經管一路財賦,保障上供及地方經費的足額。為了履行其本職,就有必要巡察轄境,稽考簿籍,舉劾官吏。久而久之,轉運使便成為事實上的大行政區(路)的監司官。不過,轉運使的品秩不很高,而地方長官如知府、知州,還可能是前任的執政官,品位在轉運使之上。在職權上轉運使較為廣泛,而在體制上卻不能完全以下屬對待府州。這與漢代的州刺史與郡守的關係略同。南宋改為漕司。與轉運使平行的又有提點刑獄公事及提舉常平司兩種,前者管司法,稱為憲;後者管賑荒救濟事宜,稱為倉。此外,又在安撫司中設走馬承受1員,有事可直接向皇帝報告,不經安撫使之手,事實上與唐代的監軍相似。所以每路有四個系統的長官,職權互相不同,而又不能認真負責。對於地方官僚體制,《宋會要輯稿·職官》42有較明確的記述:大中祥符二年(公元1009年)十一月,真宗詔論監司失察罪時說:分天下為郡縣,總郡縣為一道,而又總諸道於朝廷。委郡縣於守令,總守令於監司,而又察監司於近臣,此我朝內外之紀綱也。故欲擇守令,必責之轉運,必責之近臣。既嚴連坐之罪,又定舉官之賞,而失察者又有罪,賞罰行,紀綱正矣。監司是統領州縣守令的長官,《哲宗正史職官志》的記載說:諸州府置知州事一人,州、軍、監亦如之,掌總領郡轉運使有權管一路之政,但因宋代州府長官常是二品以上的朝官帶本官充任,因而有時轉運使的官位低於州府長官,這就給轉運使在行使職權上造成困難。因此,大中祥符五年(公元1012年)規定,凡是大兩省官以上充任轉運使的,州府公文必由轉運使、副使申轉;若是觀察使以上知州府的,州府公文不必經由轉運使。於是路與州府長官的關係就以品秩高低來決定,這樣的地方機構,自然會出宋代地方駐軍指揮則有都總管、副總管、都鈐轄、副鈐轄、都監、副都監三級,或守臣兼充,或武臣充副職。至於沿邊地區則置都巡檢、巡檢。南渡以後,多采用臨時措置,各軍將領分別給以統制,同統制、副統制、統領、同統領、副統領等名號、其下則有正將,副將、準備將等名,這些都是偏禆之職。宋代的州、縣衙門中,除了中央所委派的官員外,還有很大數量的吏。在州一級政府裡,有孔目官、勾押官、開拆官、在縣以下,還有鄉和裡。鄉、裡雖然沒有正式的政權機關,但是宋代統治者依靠鄉間地主,統治和控制廣大農民。據《文獻通考·職役考》記載,北宋政權建立以後,就差派鄉村的地主當里正、戶長和耆長。里正、戶長負責“課督賦稅”。耆長則專司“逐捕盜賊”。總之,這些鄉村最基層的小吏,其職責有二:一是榨取錢物,二是彈壓農民。宋代的地方官制,有異於前代的,大體有四個方面:第一、府州設通判。其用意在於對地方官吏的監督。通判實際上是皇帝安插在府州官僚機構中的耳目,以牽制這級官吏的一切行動。第二,地方官由文人充任。自宋太祖開始,即以“文人知州事”。太宗初年,與遼衝突很厲害;但西北邊陲的官員仍由文人擔任,這主要是怕武人專軍事之權,容易獨霸一方,反叛朝廷。第三,宋代的地方官任期三年;三年任滿即走,即所謂“三年一易”。嚴格地說,宋代沒有真正的地方官。地方官多為臨時差遣,當了三年就得離開任地,又不準本地人在本地當官。所以沒有一個官吏能夠真正熟悉地方的情況。第四,恢復縣尉。縣尉是管軍事的。五代時,各縣軍事由節度使派一個鎮將專管,宋代改為縣尉,其權力與鎮將相差甚遠,只管地方治安之類和訴訟等事。以上事實說明,宋代皇帝不但控制了任命地方官員的權力,而且將各府、州、縣的行政權、司法權、財政權、軍事權全部集中到中央,使得中央集權對地方的控制大大加強了。這樣,自唐末五代以來藩鎮割據的趨勢便被消滅了。但是,宋代這種削弱地方權力,並不是削弱地方鎮壓人民反抗的力量,而是把鎮壓人民的權力分離出來,由專人分管。並依縣之大小,分別派遣武裝弓手,專司鎮壓。按當時規定:縣一萬戶以上者,派武裝弓手50名,七千戶以上者40名,五千戶以上者30名,三千戶以上者25名,二千戶者20名,一千戶者15名,不滿一千戶者10名。這類事情由縣尉專管,若“強盜”較多之處,武裝弓手無法抵禦的,要隨即上報,由朝廷另派兵馬鎮壓。總之,宋代有一整套以擴大皇權為中心的封建官僚機構,這套官僚機構在宋太宗時就已經比較完整地建立起來了,以後就越來越擴大。元豐改制時撤銷了一些重疊的機構,表面上恢復了三省制度,但到北宋末年,蔡京執政,官員又大量增加,機構也龐雜起來了,南渡以後,沿舊不革,所以《宋史·職官志》說:“吏既濫冗,名目紊雜”。 答案來源 http://csq9292。blog。163。com/blog/static/32888709200932995613295/一路同行的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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