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下省的“封駁審議”什麼意思?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歷史
  • 2022-06-03

門下省的“封駁審議”什麼意思?報仇雪恨啦373 201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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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歷史嶽麓版必修Ⅰ中《唐代三省示意圖》,表述了唐代門下省的職能是“封駁審議” 。在教學中,教師往往結合自己的直覺印象,從三省之間相互牽制的運作程式的角度把其解釋為:稽核政令。藉助相關資料加以分析,將使得我們對於“封駁審議”有更深入的理解。 一、關於“封駁”?關於“封駁”一詞,文獻記述: 清顧炎武《日知錄·封駁》:“漢哀帝欲封董賢,丞相王嘉封還詔書。胡三省曰:後世給、舍封駁本此。”《中國曆代職官辭典》(賀旭志,賀世慶。 中國社會出版社 。2003。09):“兩漢常有大臣封還皇帝詔書事,但無專官掌管。唐門下省給事中專掌封駁,五代廢馳,宋太宗淳化四年(993)恢復。明廢門下省長官而保留六科給事中掌封駁,清雍正(1723-1735)以後,六科給事中與御史職掌合而為一,舊制遂廢。”由此可以理解,“封駁”起源漢朝,是一種“封還皇帝失宣詔令,駁正臣下奏章違誤。”的專項工作。 二、門下省“封駁審議”的職能體現從唐朝三省的運作程式中,可以進一步體現出“封駁”的具體內涵和門下省“封駁審議”的職能體現:“(唐朝中書省)中書令或由皇帝處領旨,或將宰相審議之事,交其屬下中書舍人起草詔令。 ……中書省擬好詔令後,轉門下省。門下省發現中書所擬詔令有違失,可以駁正,封還中書重擬,即所謂‘封駁’ 。門下省屬官給事中甚至有權在中書所擬詔令上進行塗改,駁歸中書重寫,此稱‘塗歸’ 。中書所擬詔令經門下省審議合格後,由侍中向皇帝進呈‘畫敕’ ,表示認可。後門下省將詔敕轉尚書省(具體執行)。”(《中國古代史》(中冊)。 朱紹侯。 福建人民出版社 。1996)透過上述說明,使得我們進一步明晰了三省的運作程式:中書省(起草詔令)→門下省(封駁審議)→尚書省(負責執行)。 三、“封駁審議”的典型例項“唐門下省給事中專掌封駁” 。藉助相關的史實中,可以使我們進一步瞭解“封駁審議”的具體實施狀況以及相關官員的責任。 宣宗時曾任命李燧為嶺南節度使,並已將節度使的符節賜予李燧,由中使送往李府。時任給事中的蕭做見到任命李遂的詔令後,認為節度使乃地方大吏,關係到一方百姓的安寧;李璇生性貪婪、殘暴,不宜擔任此職。於是蕭傲封還詔書。當時宣宗正在宮中聽樂人演奏,見到封還的詔書,來不及召回中使,急忙之中派樂工追趕中使。未到李燧府便把中使追了回來。(《中華名門才俊。 蕭氏名門》林吉玲。 王耀祖。 泰山出版社 。2005。05)這一例項說明,凡不合於時令的制、詔,給事中都有權封退;凡刑名不當,輕重失宜,以及天下冤滯沒有伸張、平反的等等,給事中也都有權駁還重新裁決、審理。清湯鵬《浮邱子·直解中》:“能納誨之謂直……能封駁誥敕之謂直。”從中,也使得我們對於進一步認識到,這一職能對於官員的“強直忠正”要求。 唐朝門下省的“封駁審議”職能,是當時中央集權制度完善的重要體現,隨著歷史的發展,單一的給事中封駁,後來發展為北宋的封駁制度,對於修正人事決策有著十分積極的意義, 相無疑也是制度上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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