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羈押期間,家屬可以接見嗎,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歷史
  • 2022-06-17

在羈押期間,家屬可以接見嗎,需要辦理什麼手續tansy2018.02.10 回答

在羈押期間,家屬是可以接見的。需要辦理的手續如下:

1、各分監區應將罪犯接見信在接見日前10天交十二分監區。

接見信必須字跡清楚,寫明收發地址、郵編,罪犯本人姓名及與收信人的關係,接見卡編號,貼足郵資,否則不予寄發。

2、分監區對各分監區交來的接見信應認真檢查、登記,填裝接見通知單,並在接見通知單騎縫處加蓋“監獄接見專用章”後於接見日前7天發出。

3、親屬來監接見必須持有效接見通知單和身份證,16歲以下人員憑戶口本到監獄候見室登記處進行登記。

4、分監區幹警負責在候見室處進行登記,登記前應查驗接見通知單,身份證件,與登記卡核對,無誤後予以登記並在接見單下方加蓋“監獄接見專用章”

根據《監獄法》第40條的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寬管級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照顧增加會見的次數和延長會見的時間。

需要會見的罪犯,在每月發信時提出會見的要求,中隊幹警隨信寄發《會見通知書》,會見物件按照規定的日期前來監獄會見。罪犯會見的物件原則上指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近親屬是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會見物件必須攜帶身份證及其它能證明自己與罪犯關係的有效證明(戶口簿、公安派出所證明、單位介紹信等),並經過監獄負責會見的幹警審查後方可會見。其他親屬或他人,監獄認為對罪犯改造有幫助,經監獄批准,也可會見。

在羈押期間,家屬可以接見嗎,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擴充套件資料:

在羈押期間,家屬看望的條件:

1、主體條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可以為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2、證件條件。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

(1)身分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

(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

3、時間條件。

這一條件規定只有在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判決生效後,家屬就可以申請會見了。

注意:在監獄探監並不只限於親屬,朋友或其他人經過申請得到批准後也是可以見的。看守所裡的未決犯是不容許探監的,除了可以會見律師,不容許接見任何人。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探監

在羈押期間,家屬可以接見嗎,需要辦理什麼手續匿名使用者2018.02.10 回答

羈押期間也是要分的

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是絕對不可能見到的,只有律師可以見到

在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家屬在經檢察院或者法院許可的情況下可以以辯護人身份見到犯罪嫌疑人

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

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

人。

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

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

疑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

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

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

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

和通訊。

在羈押期間,家屬可以接見嗎,需要辦理什麼手續匿名使用者2018.02.10 回答

你好:可以見面。刑事案件偵查、起訴、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拘押期間家屬沒有經過批准都不可以會見的。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訊、會見。

在羈押期間,家屬可以接見嗎,需要辦理什麼手續熱心問友2018.02.10 回答

一個星期又

再看看別人怎麼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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