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理醉酒後犯罪的人屬於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歷史
  • 2022-08-10

生理醉酒後犯罪的人屬於網友c64166b 推薦於2019-08-07

生理性醉酒,是指因為飲用酒精過量而導致的醉酒狀態。刑法理論認為,生理性醉酒的情況下,行為人還具有辨認控制能力,故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1997年《刑法》第15條和1997年《刑法》第18條都明確規定了“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從一般意義上講,醉酒的人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這樣規定,一方面是基於醉酒人對於醉酒後果應該有所預見,另一方面醉酒是一種人為的可戒除的行為,規定醉酒的刑事責任有利於從長遠上減少酒後犯罪,維護安定的社會秩序。

如果醉酒人屬於生理醉酒,醉酒狀態下,曲某對自己的行為有充分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對醉酒行為後果也有充分的預見性,具有相應的刑事責任能力,故不能因此不承擔刑事責任。

相反,如果醉酒人醉酒時因與他人發生爭執,便拔刀侵犯他人的身體,併發生了致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後果,依法應該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生理醉酒是“病理性醉酒人犯罪”的對稱。又稱“普通醉酒人犯罪”。行為人由於飲酒過量而在生理性醉酒狀態中實施犯罪行為。對於生理性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問題。各國刑法規定有所不同。中國刑法規定,醉酒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並且不得減免其刑事責任。因為普通醉酒人並沒有喪失刑事責任能力,而且酗酒是公認的社會公害之一。有的國家刑法區分不同情況來決定是否追究普通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責任以及刑事責任的輕重。

主要區分以下幾種情況予以不同的處理:

(1)行為人因不可抗拒的壓力、偶然的情況、不知道或者違背其本人意願而導致醉酒狀態,並在醉酒狀態中實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為的,視行為人當時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程度,確定其刑事責任的有無及輕重。醉酒後達到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程度而實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為的,不定罪處罰;刑事責任能力減弱的,予以減輕處罰。

(2)故意或者過失地導致醉酒並在醉酒狀態中實施犯罪行為的,不得免除或者減輕其刑事責任。

(3)對於預謀犯罪或企圖逃避罪責而故意醉酒的,或者在常習性醉酒狀態下犯罪的,應加重其刑罰。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生理性醉酒人犯罪

生理醉酒後犯罪的人屬於天下羅田 2016-06-01

生理性醉酒,是指單純性醉酒,即因飲酒過量而導致精神過度興奮甚至神志不清的情況,與病理性醉酒不同,它是一種非精神性精神障礙,不屬於完全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刑法所追究的是生理性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的規定,生理性醉酒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從醫學上看,這種醉酒確實減弱了行為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但法律認為這種人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其內在根據主要有兩點:其一,醉酒完全是人為的,行為人在飲酒前或者飲酒過程中,即醉酒以前可以完全控制住自己的飲酒行為。其二,生理性醉酒人在醉酒前對自己醉酒後可能實施的危害行為應當預見或者已經有所預見。因此,刑法規定,生理性醉酒人是完全責任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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