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質押權人,如何實現票據質權?
- 2022-09-10
首先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並以所得款項優先滿足自己的債權。當主債務到期未還而票據又已到期時,票據質押人作為主債權人,即可以依背書的連續性證明自己權利的存在,持票據提示付款人付款。如果該票據已經付款人、第三人承兌或保付,承兌人、保付人則成為票據主債務人負有絕對的保證票據兌付的義務,其餘債務人則退居其次而成為第二債務人。
若票據主債務人拒絕付款,票據質押權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其履行義務,而不必馬上行使追索權。如果付款人、承兌人或保付人將票款支付給票據質押人,在票據法上,票據質押關係應當已經完成但是根據質押合同的規定,質押人只能收取與債權相等的部分數額,其餘則須退還給出質人。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當票據已經到期而其所擔保的主債務尚未到期時,質權人也應有權兌付票款,並將票款提存,或與出質人商定提前償還債務。
票據包括匯票 支票 本票。 你說你拿著這票 到期後你怎麼實現權利?
肯定是拿著票到相應的給付機構拿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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