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和籍貫有什麼區別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歷史
  • 2022-10-08

國籍和籍貫有什麼區別網友12136da 2018-03-31

1、國籍和籍貫區別在於:

(1)國籍是指一個人屬於某一個國家的國民或公民的。

(2)籍貫是祖居地或原籍,詳細指的是長久居住地或出生地。

國籍和籍貫有什麼區別

2、國籍是指一個人屬於某一個國家的國民或公民的法律資格,表明一個人同一個特定國家間的固定的法律聯絡,是國家行使屬人管轄權和外交保護權的法律顧問依據。各國將國籍做為立法的重要內容,是從十八世紀末,十九世紀初開始的。

3、籍貫,是祖居地或原籍。 詳細指的是 祖籍地,是一個家族族群的某一時期的某一位祖先的長久居住地 ,詳細指的是 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長久居住地或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出生地。一些已經離開了祖先的出生地或已經離開了家鄉的人,他們的後代,仍然追溯祖先的出生地或祖先的家鄉(即祖籍)來作為自己籍貫。

4、戶籍地並不一定是這個人的祖籍地或籍貫地,尤其在經濟發達的地區和某些在新中國成立後才開始建設的新地方和近代才有很快發展的地方,大量的人的籍貫地不是戶籍地,這些人一般都是改革開放後或在中國的計劃經濟時代按照當時國家的分配從外地遷移或近代時才移民到新地方的。

國籍和籍貫有什麼區別鯨娛文化 2019-03-31

籍貫不是指一個人的出生地而是祖籍,通俗說:就是老家。演變到現代漢語中指你本人出生時祖輩長久居住的地方。

國籍和籍貫有什麼區別匿名使用者 2013-04-17

國籍是國家的籍貫,廣義的籍貫是指出生的地區

國籍和籍貫有什麼區別hevea275 2013-04-17

國籍指國家,籍貫指省和縣(市)

國籍和籍貫有什麼區別匿名使用者 2013-04-17

國籍

是指一個人屬於某一個國家的國民或公民的法律資格,表明一個人同一個特定國家間的固定的法律聯絡,是國家行使屬人管轄權和外交保護權的法律顧問依據。

國籍的取得、喪失和變更由國籍法規定。取得國籍主要有出生和入籍兩種方式。因出生而取得國籍,國際上有血統制和出生地制兩種原則。採取出生地制的國家,不問父母的國籍,孩子出生在本國即取得本國國籍。採用血統原則的國家,則不管出生地如何,孩子的國籍必須隨父母雙方或一方的國籍。入籍是指外國人或無國籍的人,按照某國法律規定,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取得該國國籍。另外還有透過結婚、收養等方式取得某國國籍的。

由於各國對國籍的規定不同,往往會在特殊情況下出現雙重國籍或無國籍的現象。例如,在採取血統原則國家的公民,在採取出生地原則國家生的小孩,就同時具有兩個國家的國籍。反之,採取出生地原則的國家中的公民,在採取血統原則國家生的小孩,則不具有任何一國的國籍。

戶籍

中國曆代政府為掌握戶口數量而設定的一種簿籍登記制度。至遲在戰國時期已建立了這種制度。秦始皇十六年(前231 ),命令男子不 論是否成丁,一律登記年齡,補充了舊有的戶籍制度。漢代戶籍又稱名數。漢代政府非常重視戶口數,它是政府制士處民,徵收貢賦,製造器物,規定祿食 ,興發力役,組織軍旅的基本根據。漢沿襲前代舊制,每年縣、道官吏負責進行登記驗查戶口,當時稱為案戶比民或案比 ,在案比的基礎上,縣、道編造戶籍。戶籍的內容包括每戶男女人口、姓名、年齡、籍貫、身分、相貌、財富情況等。

三國戰亂,民多脫籍。西晉統一全國後,國家戶籍制度開始趨於穩定。時戶籍皆用經過藥物處理的黃色的木牘,故稱黃籍。東晉南朝承西晉之制,仍用黃籍,但卻有為僑居江南的北方流民所設立的臨時戶口,時稱白籍。凡入白籍者 ,無徭役賦稅。此外,依附於門閥士族的部曲、佃客亦不在黃籍之內。針對這種現象,為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東晉南朝曾多次進行“土斷”。其中心內容是整理戶籍,將部分白籍戶納入黃籍,並清查隱匿漏戶。由於流民不斷南下,土斷政策貫穿整個東晉、南朝。在北朝,戶籍制度亦逐步完備。孝文改制,頒均田令,行三長制,當有較嚴密的戶籍制相配合 。西魏、北周,有計帳,戶籍之法。

唐代戶籍主要包括戶口、土地、賦役三項內容。規定三年一造,其依據是每年登記一次的計帳和手實。戶籍登記得非常具體詳悉。目的是為了加強控制,防止逃亡,保證賦役剝削的物件不致減少。但是逃亡仍然不能避免,作偽亦層出不窮。宋代官府依據民戶有無稅產的情況,把全國居民劃分為主戶和客戶兩大類,在主戶中,又依據稅錢或家業錢的多少,將鄉村戶劃分為五等,坊郭戶劃分為十等。

宋代版籍有戶口版籍和二稅版籍。戶口版籍有時簡稱版籍或戶籍,又稱人戶產業簿、丁產等第簿,或五等簿、五等丁產簿等。二稅版籍又稱稅租簿、夏秋稅簿、夏秋稅管額帳等。分別相當於唐代三年一造的戶籍和一歲一造的計帳。熙寧年間實行募役法和保甲法以後,五等戶簿雖未明令廢止 ,但逐漸被保甲簿所代替。遼代人戶分隸諸斡魯朵(宮帳) 、部族和五京州縣。金代人戶分別隸於州縣和猛安謀克(漢人、渤海人不得充猛安謀克戶)。其戶口計帳三年一籍。

蒙古建國(1206)之初,即按千戶制編籍全國遊牧民 ,共編九十五千戶,並在成吉思汗子弟中實行領民分配�這些都登記在青冊上。元統一全國後,居民按職業分為一般民戶及軍戶、站戶、匠戶、鹽戶、儒戶、醫戶、樂戶、僧道、鷹房、打捕等十幾種,分別著籍,稱為諸色戶計;一經定籍 ,即不得更易,世襲其業,承擔不同的賦役。由於沒有實行定期籍戶的制度,元代戶籍脫離實際的情況尤為嚴重。

明太祖洪 武三年( 1370 ),命戶部籍全國戶口,置戶籍、戶帖。戶帖格式由戶部制定,頒行各州縣,各州縣照式刻印,給予裡甲人戶。十四年編制賦役黃冊後,戶帖逐漸失實以至廢棄不用。所謂賦役黃冊,是明朝用以管理戶口、徵調賦役的制度。因皆以黃紙為面,故名。十四年,明太祖朱元璋在全國推行裡甲制度的基礎上,詔令編制賦役黃冊。規定每裡( 110戶 )編為一冊,冊首類總為圖,記載稅糧戶口之數。冊凡四:一本進戶部,所在司、府、縣各存一本。黃冊以戶為單位,所編皆民戶,故又名民籍黃冊。黃冊編定之後,發給各戶一紙帖文,按四柱式寫明該戶所納糧籤數額 ,據此納糧當差。黃冊每十年編造一次。依據舊冊,重填各戶人丁事產的變遷。這既能掌握全國每戶人丁事產的變遷,也是為了使賦役負擔儘可能比較合理。民籍黃冊外,又有軍籍黃冊。用以管理軍戶承襲軍職、補丁勾軍、防止脫免等。也是一式四份,即兵部與所在省、府、縣各一份。

清沿明制,以丁口定賦役,需確查人丁數目,據以徵丁賦,故有編審戶口制度。大致為五年編審一次。編審辦法 ,將戶分軍、民、匠、灶四籍,各定上中下三等。城鄉各籍軍民每百一十戶劃為一單元,城中稱坊,近城稱廂,鄉村稱裡。坊、廂或裡,推其中丁多者十人為甲長,其餘百戶分為十甲,各戶將16~60歲的丁男(個別省份,如江西,曾一度包括婦女)數目報告甲長,甲長以上逐級呈報,由戶部匯齊全國總數,具疏奏報皇帝。清代歷次編審,弊端甚多。各級胥吏藉此勒索,百姓不堪其擾;有司官員恐因人丁數增而難於催徵加收的賦糧,故意隱匿戶口,不願上報實數;商賈流民不能及時登記;偏僻地區及少數民族人丁更難統計齊全。因此 ,編審數字往往虛假不實。康熙五十一年(1712)規定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以康熙五十年錢糧冊內載名的丁數為準 ,賦役永為定額;雍正年間丁稅地稅合一,將丁銀攤入地糧 。這樣,為定賦役而實行的人丁編審已經失去意義,故於雍正四年(1726)議停。乾隆 五年( 1740 ),令各督撫於每年十一月將戶口數與谷數一併造報。乾隆三十七年諭永停編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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