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婚姻制度是怎樣的?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歷史
  • 2022-11-17

宋代的婚姻制度是怎樣的?閒暇無事來逛逛的 2007-03-24

宋代婚姻形態的幾個特點。

從上面的敘述中,我們大概弄清了不平等是封建婚姻制度的共同本質之後。現

在所要探討的問題是:封建婚姻制度發展到宋代,究竟呈現出了哪些與前代不盡相

同的新特色。

(一),禁止族際婚

我們知道,宋朝的江山是不完整的。宋從開國以來,就受北方民族的威脅,

與其並立的政權就有遼,金,西夏等少數民族建立的政權。因而這樣的社會背景反

映在宋代的婚姻制度上就是禁止漢族同其他民族通婚。也就是禁止族際婚。這也是

宋代民族矛盾突出的重要表現。

宋代禁止族際婚據《宋史·太宗本記》記載,宋太宗至道元年(公元995

年)八月的詔令為憑,這道詔令的內容是:“禁西北緣邊諸州民與內屬戎人昏娶”。

值得注意的是,這道族際之間不得通婚的禁令不僅施行於西北沿邊,而且在原則上

適用於東南沿海。在這方面,朝廷身體力行,斷絕了自漢唐以來與少數民族首領“和

親”的慣例。如慶曆二年(公元1042年),遼屯兵幽薊,聲言南下,並派遣大臣出

使宋朝,在提出割地的同時,要求把宋公主嫁與遼興宗之子。宋朝廷則寧肯增加歲

幣,也絕不實行和親,結果“罷結婚之儀”。但在北方的遼朝和金朝則均無此禁。

遼開國初,遼太祖阿保機在如何對待族際通婚的問題上,便接受了謀臣韓紹芳的建

議,實行“許婚”政策。會同三年(公元940年),遼太宗又專門下詔:“契丹人接

漢官者從漢儀,聽與漢人婚。”後來,遼道宗為了對付境內各族人民的起義,才改

變了這一政策,在大安十年(公元1094年)規定:“禁邊民與蕃部為婚”。[6]可是,

這已經是遼朝末年的事情了。至於金朝,對於族際通婚,比遼朝放得更開。不僅從

未禁止,而且予以提倡。大定十七年(公元1177年),金世宗為了防範在他統治下

的契丹人民的反抗,曾經採取措施。鼓勵契丹族“與女直人相為婚姻”[7]明昌二年

(公元1191年)四月,尚書省為了緩和遷移到中原地區的女真屯田戶與當地漢族人

民的矛盾,提出建議:“齊民與屯田戶往往不睦,若令遞相婚姻,實為國家長久安

寧之計。”金章宗當即批准這項建議,鼓勵族際之間“遞相婚姻”。由以上可知,女

真族在金代是可以同漢族,又可以同契丹族通婚的。因而,在如何對待族際通婚的

問題,宋朝同遼金等朝所推行的政策差別十分明顯。

我國自第一個朝代——夏建立以來,在婚姻問題上,都不曾明文限制過漢族與

少數民族不能通婚。在漢,唐兩代還大力提倡。從而減少了許多民族矛盾。但在宋

朝,有了明文規定禁族際通婚,與其之前的所有朝代都不同。因此,我們可以說禁

止族際通婚是宋代社會特有的婚姻制度。

(二),禁止異輩婚

宋朝是一個十分重倫理的朝代。這反映在婚姻問題上,則表現在宋代社會嚴禁

婚姻亂倫,反對異輩婚。所謂反對異輩婚,是指宋代十分注重輩分。輩分不可混淆

這一觀念在婚姻制度上得到充分體現。為了防止“尊卑混亂,人倫失序”。頒佈於

北宋初年的《宋刑統》,就嚴厲禁止異輩為婚,在《名例律》,《戶婚律》,《雜律》

中反覆申明此禁。後在宣和元年(公元1119年)八月,又將其中有關禁止異輩為婚

的條文予以重申,並對起其禁止範圍作了某些擴大。

異輩不婚的原則不僅適用於普通人,即使士大夫和皇帝也不例外。宋代禁止異

輩婚,比唐代嚴格得多且卓見成效。我們知道,在唐代儘管禁止異輩通婚的法律比

前代嚴密得多。但是,唐代異輩婚的現象並不比魏晉南北朝時期少。那是因為,唐

朝的最高統治者便立法犯法,帶頭實行異輩婚。皇帝與后妃輩分不合的事情簡直不

勝其舉。如徐堅的“長姑為太宗充容,次姑為高宗婕妤。”[9]徐氏兩姐妹居然分別

嫁與太宗,高宗兩父子。而高祖女常樂公主,肅宗女郜國公主,代宗女昇平公主的

女兒分別做了中宗,肅宗,憲宗的皇后。則是姑奶奶把女兒嫁與侄孫子。這3位皇

後分別比中宗等3位皇帝高了一輩。而在民間,唐代異輩婚的事例也不少。如據《太

平廣記》卷160《秀師言記》條記載,崔昭與李仁鈞是表兄弟,但崔昭竟把自己的

親生女兒嫁給李仁鈞做妻子。又據當代史學大師陳考證。大詩人白居易的父母是舅

舅與親甥女結為夫妻。

然而,在宋代異輩婚是絕對不行的。不但普通人不可以,即使士大夫,皇帝也

不行。因而,在宋代的官場鬥爭中,只要抓住對方這方面的把柄,即可將其置於尷

尬的境地。僅以歐陽修為例,他先後遭到過兩次這樣的攻擊。一次是在慶曆五年(公

元1045年)八月,歐陽修的政敵誣告他與其外甥女張氏有不正當關係。這還了得,

仁宗立即下令追查,後來儘管查明並無此事,但歐陽修任然被貶官。另一次是治平

四年(公元1067年)三月,神宗即位之初,歐陽修的政敵又誹謗他與其大兒媳婦

吳氏有苟且行為,建議朝廷將他“貶竄”。這一次,歐陽修可不答應,他立即杜門

不出,躺倒不幹,並接連上了三道奏疏,請求朝廷一定要把這件事弄個水落石出。

大臣吳充作為吳氏的父親,歐陽修的親家,也把這件事視為奇恥大辱,“上章乞朝

廷力與辨證虛實,明示天下,使門戶不致枉受汙辱。”[10]結果很快查明,此事純屬

捏造,歐陽修的政敵因此被貶官。上述事實表明,在宋人看來,長輩與少輩關係曖

昧尚且是個十分嚴重的問題,更不用說異輩為婚了。因此,宋人是十分反對異輩婚

的,不只是朝廷限制,就連民間的輿論也不允許,在這一點上唐朝與宋朝是有很大

的區別的。

(三),廢止收繼婚

宋代社會重倫理,還有一點重要的表現是“廢止收繼婚”。收繼婚指的是兒子在

父親死後娶後母為妾,弟弟在哥哥死後娶寡嫂為妻,哥哥在弟弟死後娶弟媳為妻。

當然,這是原始社會群婚習俗的殘留,有著防止家庭財產不分散,勞力不外流的用

意。這種風俗風行於某些地區,與那些地方男多女少的人口構成,可以節省一筆嫁

娶費用等情況有關。然這一婚姻習俗早在先秦時期,就遭到了人們了指責,被輕蔑

的稱為“蒸報”,並採取了“叔嫂不通問”[11]一類的防範措施。到了漢代,法律明

文禁止收繼婚,倘若違犯,便屬於“禽獸行,亂人倫,逆天道,當誅”。[12]魏晉南

北朝時期,後趙的建立者石勒也曾經“不書禁國人不聽報嫂”。[13]可是在實際生活

中,收繼婚未見其止。就漢代而論,燕王劉定國,江都王劉建,南利侯劉寶無不與

其父親“爭妻”。當然,在中國歷史上最負臭名的“蒸母”者,要算隋煬帝。當隋

文帝彌留之際,“姿貌無雙”的宣華夫人陳氏“為太子所逼,夫人拒之得免。”文帝

得知此事,氣急敗壞:“畜生何足付大事”!可是,他已病入膏肓,力不從心,文帝

死的當天晚上,陳氏即被“太子蒸焉”。此後,“容儀婉嫕”的容華夫人蔡氏“亦為

煬帝所蒸”。[14]

禁止收繼婚的法令,待到了唐代已經相當嚴密。但是唐代社會的實際情況與法

律的有關規定相差很遠。最高統治者實行收繼婚的事例就不少。如唐太宗便收繼了

其弟李元吉的妃子楊氏。而盡人皆知的武則天14歲時就做了唐太宗的才人。唐高

宗在其父死後,居然把武則天封為昭儀,最後武則天還坐了皇后的位置。可在宋代,

禁止收繼婚的法律規定雖與唐代完全相同。但是,宋代譴責收繼婚的社會輿論之強

烈,絕非唐代可比。北宋時,程頤就指斥唐朝的最高統治者“其妻則娶不正”。抨

擊唐太宗“其惡大”,而“娶元吉之妻”即是重要證據之一,並由此發出浩嘆:“唐

之有天下數百年,自是無綱紀”。[15]

與前代情況不同,宋代最高統治者絕無收繼婚後母,寡嫂之例。皇親國戚並不

享有突破這一婚姻禁忌的特權。如仁宗時,洪州別架王蒙正“與其父婢霍私通”,

儘管他是真宗劉後的哥哥劉美的親家,而霍氏又並非他父親的妻妾,僅僅是侍婢而

已。可是,朝廷發現此事,立即作為要案,進行嚴肅處理。不僅王蒙正本人被“除

名,配廣南編管,永不錄用”,而且他的女兒和親屬也受到株連。又如,孝宋時,

徽宋鄭後的侄子,保信軍節度使鄭藻“娶嫂”。[16]這一奇聞一經傳出,滿朝大臣莫

不驚詫,紛紛上書彈劾。因此,在宋朝社會輿論與政府法令相結合,在社會上形成

一股禁止收繼婚的強大約束力。而正是這樣,宋代社會才會出現了“事繼母孝”,“事

寡嫂謹”的美德。

上述種種不僅對當時的社會有影響,對後世的婚姻習俗也都產生了不忽視的影

響。在今天,漢族居住的地區,異輩婚早已成為歷史,而收繼婚也僅區域性地存在於

某些邊遠地區,並被看成是“奇俗”。我想,這些改變要從歷史上找原因的話,大

多與宋朝的嚴格禁止有很到的關係吧!

(四),寡婦再嫁問題

在本文剛開頭時,曾說過在封建社會男女地位十分不平等。反映在婚姻上,講

的是單方面的“一夫一妻”制,有的只是“夫休妻”的制度。而女子不管在怎樣的

情況下,都是不可再婚的。如若不然,就會被社會輿論譴責,認為不守婦道。而每

當提到宋代婚姻制度的又一大特色時。人們立即想到的便是:男子可以再娶,女子

不可再嫁。雖然男尊女卑,夫主妻從由來已久。從總體上說,整個中國封建時代已

無疑是封建禮教居於統治地位的時代。不過,禮教束縛畢竟有個由松而緊的發展過

程,貞節觀念終究有著從寬到嚴的前後演變。問題在於,這一過程的轉折點何在

人們通常把它確定在唐宋之際:認為唐代禮教束縛不嚴,宋人貞節觀念頗重。而其

主要依據是:唐代婦女改嫁者甚多,宋代極少;唐代法律准許婦女再嫁,宋代不許;

唐代社會輿論並不譴責婦女再嫁,而宋代提倡死守貞節。但是否真的如此,值得更

進一步的推敲。

其實,關於宋代婦女再嫁的事例很多。如大詩人陸游的妻子唐婉,在和陸游離

婚後而改嫁。又如,北宋名臣范仲淹的母親謝氏,王安石的兒媳龐氏,岳飛的前妻

劉氏等等。而這些都是有史料可查的。而人們之所以大都認為唐代的婦女改嫁較多,

宋代較少。都是從這樣一些資料來看的,唐代共有公主210人,除幼年早死,出家

入道,情況不明的外,已婚公主130人。其中二嫁者27人,三嫁者3人,改嫁公

主共30人。佔全部已婚公主的23%;而宋代共有公主88人,已婚公主41人,其

中改嫁者不過2人,僅佔全部已婚公主的5%。並以次作為典型材料,作出唐代婦

女改嫁多而宋代少的結論 。但是,我們看到的並不是只是皇室,而是整個社會。

就整個宋代社會而言,宋代婦女再嫁者不是極少,而是較多。當然,這樣的結論並

不是無史料可尋的。這是有現存的洪邁所撰的《夷堅志》一書為例。這本書雖然取

材傳聞,有似小說家言,未必事事有據,但從反映社會生活的廣度上說,其價值未

必沒有正史高。這本書中所載的婦女改嫁的事竟達61例之多,其中再嫁者55人,

三嫁者6人,而改嫁的時間可考者有41例。從這也說明,宋代婦女再嫁者並不少。

而關於唐代社會上婦女再嫁也有一本書《太平廣記》,其性質與《夷堅志》相似,

這本書記載的唐代婦女再嫁的事例不過41例,比之宋朝要少了許多。

然在法律上,如果不允許婦女再嫁的話。何以宋代婦女再嫁者這麼多。而且宋

皇室中公主也有改嫁。再我們來看一些宋代法律條文實行中的一些例子。如在仁宗

時,參知政事吳育的弟媳“有六子而寡”,寡後多年未嫁。御使唐詢抓住此事,大

做文章,竟向皇上控告吳育:“弟婦久寡,不使再嫁”。[17]還有在紹興初年,鼎州

士兵周的妻子向政府報告:“夫死無以自存”,請求居喪“改嫁”。“令行禁止”,“政

以猛聞”的知州程昌寓,不止“與之錢,使殮死者”,並且“從其情,准許她提前

於服喪期間另嫁”。[18]不只是這些例子,在宋代的法律,《宋刑統》中,禁止的只

是居喪改嫁,強迫改嫁,背夫改嫁以及嫁娶有夫之婦,但這些條文基本上抄自《唐

律疏議》。這些怎麼能說唐代法律准許婦女再嫁,而宋代不許呢

再說在宋代社會的輿論上,宋代的社會輿論是否真的譴責婦女再嫁。我們也可

舉例說明。在宋代所謂“節婦”當中不乏再嫁的婦女。“節婦”是封建時代的道德

楷模,改嫁婦女在宋代不會因其改變而被另眼相看。只要他們做出了某種符合封建

道德規範的行為。仍然完全有資格推崇為“節婦”。如當時著名的“淮陰二節婦”,

便是兩位再嫁婦女。一位是張生的妻子卓氏,她在紹興末年被金軍頭目俘獲之後,

“即與之配”。不久金軍潰敗,卓氏趁機拔刀斬其後夫,再尋訪前夫,破鏡重圓。

另一姓氏無可考,只知她夫死改嫁,“居三年,生二子”後方知後夫竟是殺害前夫

的兇手。於是馬上“走投保正,擒盜處官”。這兩位婦女,不但未被譴責,還受到

人們的稱讚,讚許“此二女相望於百年間”。[19]其次,在宋代業已改嫁的母親仍然

是兒子盡孝的物件。相反,如果事之不恭,倒要遭社會輿論的非難。如在乾道年間,

孝宗還為一再嫁婦女親自舉行葬禮。試想,如果社會輿論果真普遍譴責婦女再嫁的

話。又何以有以上的事,又何以,宋代婦女再嫁不是我們想的那麼難,而是較容易。

因此,不管是從宋代的法律上,還是宋代社會的輿論上,都並非人們常說的宋

代婦女再嫁是受法律限制,輿論譴責的。但是,說宋人貞節觀念頗重者也並非純屬

虛構。那是因為在宋代出了一大批的理學家。他們提出了許多不利於婦女的觀點。

其中,影響最大的莫過於程頤的那句名言:“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20]可是,

就我們所知,理學似乎並不是宋朝政府的官方哲學和主要統治思想。眾所周知,宋

代學派林立,各有各的思想,是互不相讓的。理學只是其中的一個派別,它的思想

並未能在宋代獨霸社會。而對我國明,清時期的制度較瞭解的人都知道。理學的那

些說法似乎在明,清時期更為流行。而宋只不過是其興起的時期。

(五),榜下擇婿

宋代是個文人輩出的時代。宋朝的開國皇帝趙匡胤從來就認為,只有習武之人

才能威脅到趙家天下,而習文之人再厲害也不可能推翻一個政權。因此,他大量重

用文人。不但文官用文人擔任,就連武官也用文人擔任。這樣可以說宋朝是文人的

天下,是讀書人得志的黃金時代,這也是為何宋代社會文人輩出的原因。而宋代婚

姻的“榜下擇婿”就與這些文人有關。

以上說過,宋朝是個重文輕武的時代。朝廷大量使用文人做官。文人的地位可

以說是空前提高。文人做官的途徑,便是透過科舉考試。宋代的科舉制度比前代更

為完善。因此,文人只要通過了科考便可平步青雲。而宋代所謂的“賢才”,“良婿”,

通常指的就是考上科舉的進士,只要中了進士,那就是“一日成名天下知”[21]了。

宋代是婚姻不問閥閱的時代,再加上朝廷所實行的政策。使得當時的達官顯貴,富

室豪商在選擇女婿時“一不問家世”,“二不問人品”,“三不問婚否”。只要是考中

了進士就是他們選擇的物件。這種現象的出現使得考中進士的人十分搶手。有時,

有的大家族由於晚了,而未能招得進士為婿,後悔不已。因此,後來每逢到科舉考

試揭曉的那天,官僚地主家庭一大早便紛紛出動“擇婿車”,到“金明池上路”,爭

相選擇新科進士做女婿,一日之間“中東床者十之九”。[22]在宋代史籍中,不乏這

類記載,如真宗時,範令孫“登甲科,人以公輔器之”。宰相王旦立即“妻以息女

”;[23]仁宗時,翰林學士胥偃初會到歐陽修,便“一見奇之”,認為“子當有名與

天下”,待歐陽修“登弟,及以女妻之”;[24]神宗時,蔡卞“登科”宰相王安石馬

上“妻以女”。[25]凡此種種,舉不勝舉。

榜下擇婿既然風靡一時,達官顯貴之間勢必為此展開激烈爭奪。如洪皓“登政

和五年弟”,正紅得發紫的王黼,朱靦二人“皆欲婚之”。但洪皓“力辭”,[26]一概

予以拒絕。這時,軟的不行,有的達官顯貴便來硬的。據《宋史·馮京傳》記載,

外戚張堯佐在仁宗時就對狀元馮京採取過極其粗魯的行為。另據《皇朝名臣言行錄》

卷三《太師徽制傅忠肅公(察)》記載,徽宗時還發生過蔡京強逼進士傅察為婿是

事。這兩件事雖然馮京和傅察最後總算是推脫了。可這樣擇婿,哪裡的擇,分明是

搶,是捉。由此,南宋人朱域乾脆把榜下擇婿,叫做“榜下捉婿”。

宋代榜下擇婿之風的盛行,無疑是直接地被當時的政治制度所決定的。與其時

中上層社會的心理狀態,也關係極大。如果說魏晉南北朝時期在嚴格的門閥政治下,

形成了“崇尚閥閱”的社會心理。婚姻“重其門第”即是“尚姓”的表現。那麼兩

宋時代在典型的官僚政治下,便形成了“崇尚官爵”的社會心理,而榜下擇婿即是

“尚官”的反映。宋代也確實是個“尚官”的時代,宋人把宋代社會稱為“官人世

界”[27]可謂一語道破。

(六),婚嫁失時

宋代出現了結婚年齡增大的趨勢。從某種角度上說,榜下擇婿之風的盛行,多

多少少對其有些影響。由於宋朝對讀書人的優待,使讀書人都把考中科舉作為自己

的目標。讀書人都講“先立業,後成家”。因為只有考中了進士,便什麼都有了。

即如宋真宗寫的這首詩一樣:“富家不用賣良田,書中自有千鍾粟;安房不用架高

梁,書中自有黃金屋;娶妻莫恨無良媒,書中自有顏如玉;出門莫恨無隨人,書中

車馬多如簇;男兒欲遂平生志,六經勤向窗前讀。”這就造成了許多男子“壯年未

娶”。

據陳師道《後山詩話》記載,有個杭州舉子中弟時年逾古稀,以致友人風趣地

祝賀道:“應是窮通子有時,人生七十古來稀。如今始覺為儒貴,不著荷衣便著誹。”

而像這樣的例子比比皆是。又如,在宋高宗時,有個叫陳修的“年七十三”才登科,

“尚未娶”,實在是個“老大難”。他本人束手無策,只能“悽然出涕”。宋高宗乃

“出內人施氏嫁之,年三十”,以致好事者大開其玩笑:新人若問郎年幾 五十年

前二十三。[28]司馬光在講到婚齡時,曾經指出:“男不過三十,女不過二十耳,

過此則為失時矣。”[29]可見,男性讀書人假若堅持“榜下娶妻”,難免造成婚姻“失

時”,“壯年未娶”。

男子婚嫁失時是由於“先立業,後成家”的原故。而女子婚嫁失時,大多是因

為婚嫁之費猛增的原因。在“風俗奢靡,日甚一日”[30]的宋代,婚嫁之費專案繁

多。光大擺酒宴一次,花費就十分驚人。榜下擇婿之風,使進士“娶妻論財”。如

淳熙年間,太學生黃左之登第後,做了汝陽王生的女婿,便“得奩具五百萬”,頓

時“花窮薄為富豪”。[31]可見,在宋代要得一“佳婿”,要付出多麼大的代價。

在當時就連神宗的弟弟楊王趙顥“有女數人,婚嫁及期,私用不足”,[32]不得不

不向神宗伸手,預借俸料錢。因此,“有生一女而種杉萬根者,待女長則鬻杉以嫁

資”。[33]如不早種杉作準備,事到臨頭不是債臺高築,便是嫁女失時。

總之,宋代社會婚姻制度的現象。還是由當時的政治決定的。宋代社會的婚姻

制度可以說是多種多樣的。這些制度不只影響了當時的社會,也對後面的社會造成

了一些影響。我們通常說到宋朝,對於這個朝代的認識,大多也只鑑於宋詞,而並

非對這個時期的其他方面有更深的認識。其實說來,宋代社會的魅力不只限於宋詞

上,也不只是在婚姻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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