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幾個方面全面瞭解現有的監察體制?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歷史
  • 2022-10-28

從幾個方面全面瞭解現有的監察體制?匿名使用者 2017-08-16

1、唐朝的監察制度在隋朝之上進行發展,設立御史臺,將全國分為10個監察區,稱為10道,每道都設有監察御史。2、唐朝,實行的三省六部制,其中的門下省,主要職責就是諫諍。3、改判、重審、三司推事、小三司刑部是唐代中央司法行政機關,它負責複核大理寺及州、縣必須上報的徒刑以上案件。在稽核中如果發現可疑,那麼徒、流刑以下案件駁令原審機關重審或直接改判,死刑案件則移送大理寺重審。御史臺是唐代中央監察機關,它負責全國的監察事務。在司法方面,御史臺主要監察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審判活動;遇有重大疑案時,也參與審判或受理有關行政訴訟案件。這些規定表面上看起來是審判制度,但是裡面充滿了法律監督的成份。遇到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臺的長官一起會同審理,這種形式被稱為“三司推事”。碰到各地發生的大案,但又不便解送京師的,則派大理寺、刑部和御史臺的屬官前去審理,這種形式被稱為“小三司”。4、直訴制度更加完善,唐朝的直訴制度有撾登聞鼓、邀車駕、上表和立肺石等。不過直訴的內容必須真實,否則也要被追究刑事責任。5、死事案件的復奏唐朝規定死刑在核准以後,行刑以前,還必須現次奏請皇帝批准,這被稱為死刑復奏。唐朝的死刑奏一般是“三複奏”,即要經過三次復奏。唐太宗時一度改為五復奏,而且是決前一日二復奏,決日又三次復奏。司法官違反覆奏規定的,要被處罰。《唐律疏議·斷獄》記載:“諸死罪囚,不待復奏報下而決者,流二千里。”6、錯案的追究唐朝的法律要求司法官嚴格依照法律審判,決不可有“出入人罪”的行為。“出入人罪”是司法官不依法律定罪量刑,而把無罪斷成有罪、輕罪斷成重罪,或者把有罪判為無罪、重罪判為輕罪的行為。唐律要嚴懲這種行為,其基本原則是:“諸官司入人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論。”“從輕入重,以所剩論;刑名易者:從笞入杖、從徒入流亦以所剩論,從笞杖入徒流、從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論。其出罪者,各如之。7、執行責任司法官必須依法執行五刑,不依法執行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量刑在笞至徒之間。《唐律疏議·斷獄》記載:“諸決罰不如法者,笞三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即杖粗細長短不依法者,罪亦如之。”8、監管責任唐朝對司法官的監管責任作了規定,其內容涉及罪犯所戴的刑具、官府應給的衣糧、病後應給的醫藥等方面。司法官違反了這些方面,都會受到處罰。《唐律疏議·斷獄》規定:“諸囚應請給衣食醫藥而不請給,及應聽家人入視而不聽,應脫去枷、鏁、杻而不脫去者,杖六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即減竊囚食,笞五十;以故致死者,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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