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唐書》卷九十一 列傳第四十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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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1-03

《舊唐書》卷九十一 列傳第四十一(2)剛陽文化 2022-07-10

睿宗即位,延和元年,並追復其官爵,仍特還其子孫實封二百戶。玄宗即位,開元六年,詔曰:“皇輿肇建必有輔佐之臣;天步多艱,爰仗經綸之業。故侍中、譙國公桓彥範,侍中、平陽郡公敬暉,中書令兼吏部尚書、漢陽郡公張柬之,特進、博陵郡公崔玄暐,中書令、南陽郡公袁恕己等,並德惟神降,材與運生,道協臺嶽,名書讖緯。寅亮帝載,勤勞王家,參復禹之元謀,奉升唐之景命。雖殂謝既久,而勳烈益彰,撫彝鼎以念功,想旂常而增感。緬遵故實,用表徽懿,俾列在清廟,登於明堂,克申從祀之儀,式茂疇庸之典。並可配享中宗孝和皇帝廟庭,其子北鹹加收擢。”建中元年,重贈司徒。

敬暉,絳州太平人也。弱冠舉明經。聖歷初,累除衛州刺史。時河北新有突厥之寇,方秋而而修城不輟,暉下車謂曰:“金湯非粟而不守,豈有棄收穫而繕城郭哉?”悉令罷散,由是人吏鹹歌詠之。再遷夏官侍郎,出為泰州刺史。大足元年,遷洛州長史。天后幸長安,令暉知副留守事。在職以清幹著聞;璽書勞勉,賜物百段。長安三年,拜中臺右丞,加銀青光祿大夫。

神龍元年,轉右羽林將軍。以誅張易之、昌宗功,加金紫光祿大夫,擢拜侍中,賜爵平陽郡公,食實封五百戶。尋進封齊國公。天后崩,遺制加實封通前滿七百戶。暉等以唐室中興,武氏諸王咸宜降爵,上章論奏,於是諸武降為公。武三思益怒,乃諷帝陽尊暉等為郡王,罷知政事。仍賜鐵券,恕十死,朔望趨朝。

初,暉與彥範等誅張易之兄弟也,洛州長史薛季昶謂暉曰:“二兇雖除,產、祿猶在。請因兵勢誅武三思之屬,匡正王室,以安天下。”暉與張柬之屢陳不可,乃止。季昶嘆曰:“吾不知死所矣。”翌日,三思因韋后之助,潛入宮中,內行相事,反易國政,為天下所患,時議以此歸咎於暉。暉等既失政柄,受制於三思,暉每推床嗟惋,或彈指出血。柬之嘆曰:“主上疇昔為英王時,素稱勇烈,吾留諸武,冀自誅鋤耳。今事勢已去,知復何道。”

三思既深憤惋,以許州司功參軍鄭愔素被暉等廢黜,因令上表陳其罪狀。中宗詔曰:“則天大聖皇后,往以憂勞不豫,凶豎弄權。暉等因興甲兵,剷除妖孽,朕錄其勞效,備極寵勞。自謂勳高一時,遂欲權傾四海,擅作威福,輕侮國章,悖道棄義,莫斯之甚。然收其薄效,猶為隱忍,錫其郡王之重,優以特進之榮。不謂溪壑之志,殊難盈滿,既失大權,多懷怨望。乃與王同皎窺覘內禁,潛相謀結,更欲權兵絳闕,圖廢椒宮,險跡醜辭,驚視駭聽。屬以帝圖伊始,務靜狴牢,所以久為含容,未能暴諸遐邇。自同皎伏法,釁跡彌彰,倘若無其發明,何以懲茲悖亂?跡其巨逆,合置嚴誅。緣其昔立微功,所以特從寬宥,咸宜貶降,出佐遐藩。暉可崖州司馬,柬之可新州司馬,恕己可竇州司馬,玄暐可白州司馬,並員外接。”暉到崖州,竟為周利貞所殺。睿宗即位,追復五王官爵,贈暉秦州都督,諡曰肅愍。建中初,重贈太尉。

曾孫元膺,開成三年,自試太子通事舍人為河南縣丞。

崔玄暐,博陵安平人也。父行謹,為胡蘇令。本名曄,以字下體有則天祖諱,乃改為玄暐。少有學行,深為叔父秘書監行功所器重。龍朔中,舉明經,累補庫部員外郎。其母盧氏嘗誡之曰:“吾見姨兄屯田郎中辛玄馭雲:‘兒子從宦者,有人來雲貧乏不能存,此是好訊息。若聞貲貨充足,衣馬輕肥,此惡訊息。’吾常重此言,以為確論。比見親表中仕宦者,多將錢物上其父母,父母但知喜悅,竟不問此物從何而來。必是祿俸餘資,誠亦善事。如其非理所得,此與盜賊何別?縱無大咎,獨不內愧於心?孟母不受魚鮓之饋,蓋為此也。汝今坐食祿俸,榮幸已多,若其不能忠清,何以戴天履地?孔子云:‘雖日殺三性之養,猶為不孝。’又曰:‘父母惟其疾之憂。’持宜修身潔已,勿累吾此意也。”玄暐遵奉母氏教誡,以清謹見稱。尋授天宮郎中,遷鳳閣舍人。

長安元年,超拜天官侍郎。每介然自守,都絕請謁,頗為執政者所忌。轉文昌左丞。經月餘,則天謂曰:“自卿改職以來,選司大有罪過。或聞令史乃設齋自慶,此欲盛為貪惡耳。今要卿復舊任。”又除天官侍郎,賜雜彩七十段。三年,拜鸞臺侍郎、同鳳閣鸞臺平章事,兼太子左庶子。四年,遷鳳閣侍郎,加銀青光祿大夫,仍依舊知政事。先是,來俊臣、周興等誣陷良善,冀圖爵賞,因緣籍沒者數百家。玄暐固陳其枉狀,則天乃感悟,鹹從雪免。

則天季年,宋璟劾奏張昌宗謀為不軌,玄暐亦屢有讜言,則天乃令法司正斷其罪。玄暐弟升時為司刑少卿,又請置以大辟。其兄弟守正如此。是時,則天不豫,宰相不得召見者累月。及疾少間,玄暐奏言:“皇太子、相王仁明孝友,足可親侍湯藥。宮禁事重,伏願不令異姓出入。”則天曰:“深領卿厚意。”尋以預誅張易之功,擢拜中書令,封博陵郡公。中宗將授方術人鄭普思為秘書監,玄暐切諫,竟不納。尋進爵為王,賜實封四百戶,檢校益州大都督府長史,兼知都督事。其後被累貶,授白州司馬,在道病卒。建中初,贈太子太師。

玄暐與弟升甚相友愛。諸子弟孤貧者,多躬自撫養教授,頗為當時所稱。升,官至尚書左丞。玄暐少時頗屬詩賦,晚年以為非己所長,乃不復構思,唯篤志經籍,述作為事。所撰《行己要範》十卷、《友義傳》十卷、《義士傳》十五卷、訓注《文館辭林策》二十卷,並行於代。

子璩,頗以文學知名,官曆中書舍人、禮部侍郎。璩子渙,自有傳。

曾孫郢,開成三年,自商州防禦判官兼殿中侍御史,入為監察御史。

張柬之,字孟將,襄州襄陽人也。少補太學生,涉獵經史,尤好《三禮》,國子祭酒令狐德棻甚重之。進士擢第,累補青城丞。永昌元年,以賢良徵試,同時策者千餘人,柬之獨為當時第一,擢拜監察御史。

聖歷初,累遷鳳閣舍人。時弘文館直學士王元感著論雲:“三年之喪,合三十六月。”柬之著論駁之曰:

三年之喪,二十五月,不刊之典也。謹案《春秋》:“魯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乙巳,公薨。”“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齊納幣。”《左傳》曰“禮也。”杜預注云:“僖公喪終此年十一月,納幣在十二月。士婚禮,納采納徵,皆有玄纁束帛,諸侯則謂之納幣。蓋公為太子,已行婚禮。”故《傳》稱禮也。《公羊傳》曰:“納幣不書,此何以書?譏喪娶。在三年之外何以譏?三年之內不圖婚。”何休注云:“僖公以十二月薨,至此冬未滿二十五月,納采、問名、納吉,皆在三年之內,故譏。”何休以公十二月薨,至此冬十二月才二十四月,非二十五月,是未三年而圖婚也。按《經》書“十二月乙巳公薨”,杜預以《長曆》推乙巳是十一月十二日,非十二月,書十二月,是《經》誤。“文公元年四月,葬我君僖公”,《傳》曰,緩也。諸侯五月而葬,若是十二月薨,即是五月,不得言緩。明知是十一月薨,故注僖公喪終此年,至十二月而滿二十五月,故丘明《傳》曰,禮也。據此推步,杜之考校,豈公羊之所能逮,況丘明親受《經》於仲尼乎?且二《傳》何、杜所爭,唯爭一月,不爭一年。其二十五月除喪,由來無別。此則《春秋》三年之喪,二十五月之明驗也。

《尚書·伊訓》雲:“成湯既沒,太甲元年,惟元祀十有二月,伊尹祀於先王,奉嗣王祗見厥祖。”孔安國注云:“湯以元年十一月崩。”據此,則二年十一月小祥,三年十一月大祥。故《太甲》中篇雲:“惟三祀十有二月朔,伊尹以冕服奉嗣王歸於亳。”是十一月大祥,訖十二月朔日,加王冕服吉而歸亳也。是孔言“湯元年十一月”之明驗。《顧命》雲:“四月哉生魄,王不懌”,是四月十六日也。“翌日乙丑,王崩”,是十七日也。“丁卯,命作冊度”,是十九日也。“越七日癸酉,伯相命士須材”,是四月二十五日也。則成王崩至康王麻冕黼裳,中間有十月,康王方始見廟。則知湯崩在十一月,淹停至殮訖,方始十二月,祗見其祖。《顧命》見廟訖,諸侯出廟門俟,《伊訓》言“祗見厥祖,侯甸群后鹹在‘,則崩及見廟,殷、周之禮並同。此周因於殷禮,損益可知也。不得元年以前,別有一年。此《尚書》三年之喪,二十五月之明驗也。

《禮記三年問》雲:”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哀痛未盡,思慕未忘,然而服以是斷之者,豈不送死有已,復生有節?“又《喪服四制》雲:”變而從宜,故大祥鼓素琴,告人以終。“又《間傳》雲:”期而小祥,食菜果。又期而大祥,有醯醬。中月而禫,食酒肉。“又《喪服小記》雲:”再期之喪,三年也。期之喪,二年也。九月七月之喪,三時也。五月之喪,二時也。三月之喪,一時也。“此《禮記》三年之喪,二十五月之明驗也。

《儀禮士虞禮》雲:”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此禮周公所制,則《儀禮》三年之喪,二十五月之明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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