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武宗毅皇帝實錄卷之六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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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8

明武宗毅皇帝實錄卷之六十八夢之緣文化 2022-06-10

正德五年冬十月

○甲申 朔。享太廟。

○丙戌 升湖廣·布政司·左·參議 鍾文俊 為本司·左·參政。

○兵部奏:“改正劉瑾變法十八事。一 各處鎮守內外官,請敕總制三司裁決各衙門大小事者,俱宜換敕從舊。一 浙江市舶司內臣,宜革去兼管沿海軍衛有司。一 臨清守備都指揮,宜復設。一 鎮守陝西總兵官與布按二司文移,俱仍由都司轉達。一 各鎮巡官造報官軍馬騾文冊,仍五年一次。軍職賢否,撫按歲一造報。京衛軍職候考選之年,仍行點城驗軍官開注送部。一 軍職放糧違限者,仍依律問罪還職。一 軍職應襲子孫,兩京送武學,在外送衛學、儒學讀書。其祖父事故,仍於衛所徑自保送襲替。一 保母子孫,仍如傳升乞升例,不許承襲。其襲替日,具奏定奪。一 軍職犯不孝典刑者,不許正犯子孫承襲其父祖。次子有應襲者,仍許之。一 軍職為事調衛帶俸差操者,革去永遠字樣。一 舊官為人命典刑,其子仍準與半俸支給,新官全俸。俱候出幼襲職,調衛帶俸差操。一 軍職為事降級子孫替職,若祖職大於所降職者,許其子暫替父見降職事。待父故,仍襲祖職。若續後功升為事見降職,又大於祖職者,先替祖職。父故,仍襲所降之職。中間有見降職,與祖職等,暫令其子於祖職上降一級承替。候父故,仍襲祖職,俱如舊例。一 軍職陣亡者,仍不分子孫弟侄,襲升一級。一 旗役犯奉養有缺者,仍問罪復役。一 各處見任官,遇有升調等項,仍交代錢糧明白,隨即離任。一 武舉例升級加米,今革去武舉安國等升級月米,宜復之。一 武職非軍功不升。今陝西署都指揮同知 朱瑄 等五人,遼東署都指揮僉事 韓璽 等二十人,以丈量地土,各升一級,宜革去。一 軍職為事為民身終。及六十以上,許襲替祖職於原衛。失機等項充軍、病故或處決,應襲之子準令優給承襲調衛,俱如舊議。”上從之。

○丁亥 升南京尚寶司·卿 夏升 為南京·鴻臚寺·卿。

○南京·通政司·右·通政 王雲鳳 致仕。

○戊子 以寧夏·後衛·指揮使 楊英 守備鎮城迤北,寧夏中衛指揮僉事 雍彬 守備鎮城迤南,各以都指揮體統行事。

○己丑 升戶部·右·侍郎 毛紀 為禮部·左·侍郎。

○升鴻臚寺·卿 俞琳 為禮部·右·侍郎,仍掌寺事;右·少卿 吳泰 為卿,鳴贊 徐宗仁、王佐 為左寺丞;序班 李廷芝,署丞 張文澍 為右寺丞。

○改江西·布政司·裁革·右·參議 陳順 於湖廣佈政司。

○賜山西·解州鹽池神號,東曰:“東鹽池之神”,西曰:“西鹽池之神”,有司春秋祭祀。以巡按御史奏也。

○斬逆 瑾 親屬 劉傑 等十五人,並 劉二漢 於市。奸黨 左堂 等發廣東海南衛,永遠充軍,婦女送浣衣局。二漢,甫十歲。術士 俞倫餘 曰:“明謂當大貴。”至是,並收系論死,仍籍其家。

○工部·右·侍郎 李堂 上修河事宜,大略謂:“黃河自河南蘭陽、儀封、考城一帶,故道淤塞,其流俱入賈魯河,經黃陵岡至曹縣,勢甚瀰漫。衝梁靖、楊家二堤,決口渰沒曹單田畝。前此侍郎 崔巖 亦當修浚,緣地高河澱,隨浚隨淤,水殺不多,而決口又難築塞。以今觀之,梁靖口以下地勢最卑,故眾流奔注成河,直抵沛縣。凡河流故道,湮不復。況河勢北徙,有如建瓴,不但直趨梁靖決口,其黃陵岡上下及杜勝集縷水堤,俱被衝齧水渰大堤。計抵安平鎮甚近,就使梁靖口築成,其容受全流無地,必致回激黃陵岡堤岸,正妨運道,尤為可慮。今欲起自大名府地名三春柳,至沛縣飛雲橋止,築堤共長三三百十里,正以防河北徙,可保運道無虞。雖若一時工役重大,而於久遠終為有益。”工部復請,從之。

○陝西郃陽縣地震。

○潼關地震有聲。

○庚寅 升浙江·按察司·副使 楊旦 為應天府·府丞。

○升國師 羅竹班卓班丹端竹 為灌頂大國師,禪師 領佔陸竹 為國師,右覺義 短竹監參 為左覺義,剌麻 祥巴汪秀扎失朵而只寧卜鎖南短竹星吉班卓鎖南星吉班丹倫竹 為右覺義。

○準給番僧度牒三萬,漢僧道士各五千。時上習番教,欲廣度習其教者,命印度牒若干,所司度不可諍,因如數摹印。然竟貯於文華殿,而實未嘗用也。

○以營州後屯衛指揮使 葛隆 守備臨清地方,以都指揮體統行事。

○辛卯 升袁州府·同知 郭浹 為山東·按察司·僉事。

○江西姚源洞強賊 汪澄三、王浩八 等三千餘人,初既聽撫,至是復叛,劫掠樂平、餘干等縣地方,攻破安仁縣,焚其公署。守臣以聞,兵部覆請:“宜責守臣,使剿平之。”得旨:“停守巡並掌印、巡捕官俸,令戴罪殺賊。敕鎮巡官用心督捕,務靖地方。”

○以太僕寺馬九百匹,給山西偏頭等關。

○壬辰 吏部議:“改正劉瑾變法二十四事。一 舉人監生告遠方者,仍選司府州縣正佐首領官。一 兵馬司吏目,仍選用吏員二等雜職。一 選簿,仍類寫舉人歲貢官生納粟,以次取用。其舉人,不得別附選簿。一 大選舉人監生,仍試論判,不得增試時務策及行移告示。一 王妃夫人儀賓已故無子孫者,其親屬保勘明白,仍升授京職。一 行人考選科道,仍待三年考滿,不得如主事例徑授。一 六科給事中,仍徑與實授。一 中書習字秀才考選蔭敘者,除授後有應升改者,仍升改別官。一 翰林院官,仍舊升授作養,不得會官舉黜,及以別衙門調補。一 書辦官隨徵一次,有勤勞者,仍六年以上選用。其在營者,仍須八年。一 納銀冠滯知印,辦事半年滿日,以次選用,不得省祭。一 倉場攢典,仍舊守支省祭。選用不得別立行頭,爭先行取。一 提督四夷館,仍用太常卿、少卿各一員。一 各布政司管糧官,仍給敕以便行事。一 近例,選除兩廣南直隸浙江官,不用鄰省人。漕運都御史,不用江南人。宜仍舊,不得迴避。一 南京國子監,仍設司業。一 提控都吏通吏,三考役滿吏典,仍舊格選用省祭。一 十庫大使等項,九年週歲考滿,改除升授,宜仍舊。一 推升急選大選過官員,於選除後宜即類奏除授處所。一 裁革兵備、勸農、管糧、捕盜、水利等官,及山海關主事,仍宜復設。一 兩京九卿堂上在外方面官履歷,仍按季開寫揭帖進呈。一 撫按官不得差委州縣正官,正官亦不許受委。違者,各降二級。一 尼山洙泗書院,各設世職學錄,應否裁革。一 為民翰林院秀才 華淳、祝肇光、張文憲,並閒注帶俸。少卿 華英、祝祥,俱無罪。宜復原職。”得旨:“書院學錄,先聖子孫,不必裁革。南京國子司業,準復設。華淳 準復監生應試,祝肇光、張文憲 令於本處儒學肆業出身,其餘俱準改正。”

○監察·御史 李元 言:“九門車輛之稅,自 劉瑾 專政欲如成化初,所入鈔必五百四十餘萬貫,錢必六百二十餘萬文,而監受官於常課之外,又多私取,甚為民害。請斟酌議擬,勿拘定數。”下戶部再議,以為:“宜斟酌輕重,定為則例。每歲進納約鈔二百萬貫,錢四百萬文,庶國課易足。至於侵克過取之弊,皆當嚴禁。”上是之,每年進納定為鈔三百三十萬八千二百貫,錢四百二十萬二千一百四十四文;監受官若侵克,或過收及縱容索取,以致客商嗟怨,事覺皆罪不宥。

○癸巳 以致仕·山西·右·布政使 沈林 為廣西·左·布政使。

○乙未 復 劉大夏 太子·太保·兵部·尚書,楊守隨 工部·尚書,林瀚 南京·兵部·尚書,韓文 戶部·尚書,許進 太子·少保·吏部·尚書,艾璞 都察院·右·副都御史,俱仍舊致仕,以言官薦也。

○丙申 曉刻,金星犯亢宿南第一星。

○大學士 劉忠 覆上曰:“臣年五十九歲,昏耗虗憊,殆若七十以上者先臣,有餘業敝屋數間、薄田數畝,無強近之親,以為主管幹理之僕。以司出納。臣止一子,又愚孱無識。臣雖從宦,而心事焦勞,有同覊旅。伏以聖王之治,本諸人情。臣忝列輔臣,舊侍青宮。仰冀皇上以義賜斷,俾臣苟延餘年,於林泉依託,保助於井裡,不勝感戴。”上曰:“朕以卿春宮舊臣,素著學行,方茲簡命,遽求休致。已有旨慰留,宜勉副委任,不必固辭。”

○丁酉 升宣府·副總兵·都指揮·同知 劉淮 為都督·僉事,充總兵官,鎮守宣府。

○夜,月犯天街下星。

○戊戌 以狹西·臨洮衛·都指揮·僉事 趙濟 守備洮州,調靖虜守備·都指揮·僉事 陳善 守備固原,升靖虜衛·指揮使 路瑛 為署都指揮·僉事,守備靖虜。

○升大德顯靈宮·道錄司·左正一 朱正增 為真人,兼至德靈通宮住持管事。

○己亥 治 瑾 黨太監 陶錦、監丞 賈振 等二十三人罪。錦、振 為 瑾 所親信幹進者,率因以通賄。而 錦 不法事尤多,嘗往福建查盤,凌轢三司不異僕隸,所索饋遺,以數萬計。至是,俱彼收法司,擬朋黨亂政,律當斬。詔:“錦、振 各杖八十,與 高諒、王鎮、王保、劉堂、劉聰、呂祥、殷俊、王俊、郭洪,俱充孝陵衛淨軍,仍藉其家。臧林、王成、朱英、張鏜、布通、戴玉、黃瑄、劉清、劉瑤、鄭喜、尹鑾、劉景,亦充淨軍,永不敘用。”

○吏部·尚書 張彩 有罪伏誅。彩,性黠辯淫邪,不修行檢。初為文選司郎中,被劾家居。大學士 焦芳 以其與 劉瑾 同鄉力薦之,得復職。蓋媚 瑾 也。不數月間,超擢僉都御史、吏部侍郎,進尚書,加太子少保。日出入 瑾 家,與朝士言,輙稱 瑾 才略過人,常呼 瑾 為老者,進退人才,一惟 瑾 意是徇。其有所言,瑾 亦無不從之。因不時考察內外官員,諸所選補,不循舊格,率意變亂,賄賂肆行。後與 瑾 侄結親,往來益稔。瑾 陰懷不軌,常屏左右,與 彩 謀。瑾 敗,彩 收考死獄中,仍銼其屍於市籍,其家妻子流之海南同。時有 石文義 者,本內官 石巖 養子也,因饋送 瑾,留為爪牙,累升錦衣衛指揮同知。理北鎮撫司事官員以事繫獄者,納賄非滿 瑾 意,不與問理。又有錦衣衛百戶 沈彬 者,因賄 楊玉 入東司房辦事,往往詐稱訪事,扇惑人民,以張 瑾 威。錦衣衛副千戶 郝凱 者,賂 瑾 與 文義 同在鎮撫司理刑,升正千戶。至是,皆伏法。文義 凌遲處死,彬 處斬,凱 發邊衛,永遠充軍,文義 家屬亦戍海南。

○庚子 以廣西·桂林·中衛署·都指揮·僉事 魯宗貴 守備永福等處地方。

○廣西桂林、柳州、慶遠府,各地震。

○致仕·戶部·右·侍郎 何鈞 卒。鈞,字仲衡,河南靈寶縣人。成化乙未進士,授太常寺博士,升浙江道監察御史,歷大理寺丞少卿,再遷右副都御史,巡撫山西兼提督鴈門等關。時晉王妃父怙勢驕縱,有司不能制。鈞 至,欲發其奸。其人懼伏門請罪,鈞 責以大義,乃自戢。鈞 亦不較,庶幾寬而有制者也。正德改元,升戶部右侍郎,提督倉場,旋以足疾請告後,遂致仕,至是卒。

○壬醜 誠孝昭皇后忌辰,奉先殿行祭禮,遣駙馬都尉 樊凱 祭獻陵。

○免應天及直隸寧國太平池州等府秋糧有差,以巡按御史 洗光 奏報水災,故也。

○命密雲·右·參將·署都指揮·同知 許泰 充副總兵,協守宣府。

○壬寅 泰寧等衛·都督 孛來罕 等遣頭目 赤勞溫 等各貢馬駝,賞彩叚等物有差。

○癸卯 降懷安衛·納級·都指揮·同知 宋贇 為指揮·同知;開平衛·納級·都指揮·僉事 劉能、萬全·都司·都指揮·僉事 邢傑,俱為正千戶;萬全·右衛·指揮·僉事 晏經 為百戶,坐虜入境不能備禦,故也。

○陝西鞏昌地震,聲如雷。

○甲辰 戶部議:“改劉瑾變法三事。一 江西起解兩京苧布,俱仍用本色。舊欠者,每匹折徵銀二錢二分。一 山海衛軍士月糧折色,仍於順德府支銀三錢七分。一 浙江左參政 何顯 以陪補重徵,並妻子徙為邊氓,今遇恩詔,宜釋還。”皆從之。

○乙巳 開中淮浙、河東運司存積鹽課百萬引,於陝西三邊,以充軍餉。從守臣請也。

○貰霸州強賊 劉七 等三十四人罪。劉七,本名晨,與其黨皆霸州、永清、固安等縣農家。州以盜多不能制,聞 晨 及其兄 劉六 善騎射,召令與其黨 齊彥明 等協捕有功。後凡遇警,皆令 晨 等隨捕,以為常。逆瑾家人 梁洪 索貨於 晨 等,不得,遂誣為賊。奏遣御史 甯杲、柳尚義 調兵圖形捕之,連繫妻孥,盡破其家。晨 等窮蹙憤恚,乃相聚劫略。至是,以詔旨許自首免罪,詣州自首。知州 郭坤 以聞,下兵部議覆,遂貰之,仍令協捕他盜自效。未幾,晨 等復叛。

○丙午 免陝西莊浪、鹻灘等墩屯糧一年,以邊警不獲布種,故也。

○賞遼東獲功官軍一百六人,金帛有差。

○復中府署都督僉事 胡忠、萬全都司署都指揮僉事 章傑、錦衣衛指揮僉事 牟斌 等官。忠 等五十五人,俱以新例降調。兵部奏請復其原職,仍於原衛帶俸。從之。惟錦衣衛都指揮同知降百戶 趙良,不許復。初,斌 掌鎮撫司,安靜平恕,凡坐事下獄者,多賴其力得直,以此逆劉瑾被罪,士論歸之。

○丁未 命廣西桂林右衛署都指揮僉事 吳鎰 充左參將,分守雷廉高肇地方。

○戊申 敕南京·工部·右·侍郎 周宏 提督修理孝陵,以尚書 李善 致仕故也。

○己酉 旌表天下節婦一十九人。張氏 山西垣曲縣民 普曜 妻,蔚氏 山西朔州衛軍 牛茂 妻,韓氏 山西黎城縣民 李信 妻,楊氏 山西黎城縣民 韓洪 妻,張氏 山西臨汾縣民 叚順 妻,韓氏 山西洪洞縣民 衛敦 妻,郝氏 山西太谷縣民 郭瓚 妻,吳氏 山西榮河縣民 樊清 妻,宋氏、馮氏 河南確山縣民 黨友才 妻妾,張氏 河南新蔡縣民 梅杲 妻,李氏 河南祥符縣舉人 張儉 妻,孫氏 狹西禮縣民 趙永 妻,周氏 狹西澄城縣民 姚璉 妻,林氏 福建上杭縣民 梁時亨 妻,褚氏 直隸江都縣民 金鑾 妻,王氏 直隸安東縣民 趙胤 妻,胡氏 直隸休寧縣民 金雲暄 妻,沈氏 直隸吳江縣民 吳嵩 妻,俱以年少孀居,守節不渝,表為貞節之門。

○以忠義·右衛·署都指揮·僉事 王勇,守備涿州。

○狹西西寧衛,地震有聲。

○庚戌 起使用者部·左·侍郎 儲巏 管右侍郎事;都察院·右·副都御史 黃寶,巡撫山東 鄧祥,巡撫河南 周南,巡撫宣府 胡瑞,提督鴈門等關,兼巡撫山西;刑部·右·侍郎 李士實 為右·都御史,巡撫鄖陽。

○復 羅欽順 仍為南京·國子監·司業。

○辛亥 升左·給事中 楊一渶、張瓚,俱都給事中;右給事中 馬卿 為左給事中;給事中 李鐸、鄭裕,俱右給事中。一渶 吏科,王□贊 兵科,卿 工科,鐸 戶科,裕 禮科。

○以水旱減浙江·湖州、嘉興、寧波三府夏稅、麥及絲綿有差。

○巡按雲南·監察·御史 朱流□玉 奏:“雲南倉庫空虗,欲借年例買金並鹽課銀兩,存留二年,以充邊用。”戶部議覆,從之。

○命萬全·都司·都指揮·僉事 馬經 守備蔚州,宣府·前衛·指揮·僉事 陳玉 守備獨石城,納級·都指揮·僉事 孫琦 守備龍門衛城,萬全·右衛·納級·都指揮·僉事 白元勳 守備萬全右衛城,開平衛·指揮·僉事 韓雄 守備雲州堡。

○壬子 以處州府同知 張芮 為南京·尚寶司·卿。

○起用布政司·右·參政 張鎮,右·參議 王藎、高胤先,按察司·副使 姚祥、陳輔、何琛,僉事 盧翊。鎮、祥 俱雲南,藎、琛 俱狹西,胤先、翊 俱四川,輔 湖廣。

○升署郎中 屠奎 為江西布政司左參議,王軏 為廣東左參議,耿繼玄 為四川右參議。

○命廣東按察司副使 江潮,提督本省學校。

○太子·少保·禮部·尚書兼翰林院·學士 白鉞 卒。鉞,秉德真定南宮縣人,兵部尚書 圭 之子。成化甲辰舉進士,廷試第二,授翰林編修,遷侍讀。弘治己未,充經筵,並東宮講官,升侍講學士。甲子,主考應天府鄉試。正德初,以恩升學士,充日講官。丁卯,授庶吉士,業掌院事,擢禮部右侍郎,尋改吏部,遷禮部尚書,賜玉帶。庚午,命兼學士入內閣,專典誥敕,掌詹事府事,加太子少保。卒於保,賜祭葬,贈太子太保,諡文裕。鉞,博覽子史,長於記誦,與修《憲廟寶錄》及《大明會典》、《通鑑纂要》諸書;體貌魁梧,器局凝重;為禮部尚書時,劉瑾 方用事,值所難處,寧稍遜避,而亦不失其正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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