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包裝、標籤規範細則的具體要求
- 2023-01-26
一、化學藥品與生物製品、製劑:
(一)內包裝標籤內容包括:
【藥品名稱】、【規格】、【適應症】、【用法用量】、【貯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有效期】及【生產企業】。由於包裝尺寸的原因而無法全部標明上述內容的,可適當減少,但至少須標註【藥品名稱】、【規格】、【生產批號】三項(如安瓿、滴眼劑瓶、注射劑瓶等)。
(二)直接接觸內包裝的外包裝標籤內容包括:
【藥品名稱】、【成份】、【規格】、【適應症】、【用法用量】、【貯藏】、【不良反應】、【禁忌症】、【注意事項】、【包裝】、【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有效期】、【批准文號】及【生產企業】。由於包裝尺寸的原因而不能註明不良反應、禁忌症、注意事項,均應註明“詳見說明書”字樣。
對預防性生物製品,上述【適應症】項均應列為【接種物件】。
(三)大包裝標籤內容包括:
【藥品名稱】、【規格】、【生產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貯藏】、【包裝】、【批准文號】、【生產企業】及運輸注意事項或其它標記。
二、原料藥標籤內容包括:
【藥品名稱】、【包裝規格】、【生產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貯藏】、【批准文號】、【生產企業】及運輸注意事項或其它標記。
三、中藥製劑:
(一)內包裝標籤內容包括:
【藥品名稱】、【規格】、【功能與主治】、【用法用量】、【貯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有效期】及【生產企業】。因標籤尺寸限制無法全部註明上述內容的,可適當減少,但至少須標註【藥品名稱】、【規格】、【生產批號】三項,如安瓿、注射劑瓶等。中藥蜜丸蠟殼至少須標註【藥品名稱】。
(二)直接接觸內包裝的外包裝標籤內容包括:
【藥品名稱】、【成份】、【規格】、【功能與主治】、【用法用量】、【貯藏】、【不良反應】、【禁忌症】、【注意事項】、【包裝】、【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有效期】、【批准文號】及【生產企業】。由於包裝尺寸的原因而不能註明不良反應、禁忌症、注意事項,均應註明“詳見說明書”字樣。
(三)大包裝標籤內容包括:
【藥品名稱】、【規格】、【生產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貯藏】、【包裝】、【批准文號】、【生產企業】及運輸注意事項或其它標記。
本細則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本細則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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