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文化促進會的組織章程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歷史
  • 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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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華文化促進會(CHINESE CULTURE PROMOTION SOCIETY,以下簡稱文促會)。

第二條文促會是由海內外熱忱中華文化的個人和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文促會的宗旨是:弘揚中華文化,促進國際交流。

第四條文促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循社會道德風尚;接受業務主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文促會會址設於北京。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文促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旨在與弘揚中華文化有關的演出、展覽、學術會議等活動;

(二)組派出席、開展與港澳臺地區的文化交流活動,弘揚中華文化;出席、開展各類國際文化交流活動。

(三)制定獎勵法則,獎勵對發展中華文化事業有突出貢獻的會員和個人以及優秀的學術著作和文藝作品。

(四)創辦文化類經濟實體與出版物,活躍文化產業市場。

(五)國內外文化諮詢與培訓。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文促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凡擁護文促會章程,在弘揚中華文化事業中成就傑出的海內外文藝家、學者、文化事業家和贊助人以及自願加入文促會活動的單位,經駐會主席辦公會議批准便可成為文促會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駐會主席辦公會議討論透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文促會的決議;

(二)維護文促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文促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以及其他違法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透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透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透過,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並經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召開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由理事會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選舉和罷免主席團委員;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委託主席辦公會議吸收或除名本會會員;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透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 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一)主席團由下列人員組成:

1、本會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

2、地方、海外文促會主席;

3、熱忱中華文化的其他人員;

(二)主席團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三)主席團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的工作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主席團委託常務副主席、駐會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辦公會議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透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組織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出席理事會2 / 3以上理事表決透過, 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組織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常務副主席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決定;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主席辦公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 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 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組織登記 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會員、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 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並報社會組織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 需要登出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透過,並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 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會組織管理機關辦理登出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組織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9年5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透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會員代表大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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