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日期計算問題
- 2022-11-21
1。宣告失蹤:
(1)有失蹤事實。(2)該失蹤事實持續滿2年。
該難點在於確定失蹤日期:
(1)在一般情況下下落不明的,以音訊消失的次日為第一天。原則上,從失蹤人下落不明的次日為第一天。(《民法通則》28條)
(2)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以事故發生之日的次日為第一天。(《民法通則》23、154)
(3)戰爭期間下落不明,以戰爭結束之日的次日為第一天(《民法通則》第20條,23條,154條)
2。宣告死亡
(1)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不可能生存的。
該注意的是:前面兩種情況有4年或2年的時間經過要求,而第三種情況並無任何期間經過的要求,如美國2001年的“9·11”事中,失蹤人口即屬於第三種情形。
此處下落不明計算日期,同宣告失蹤之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