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CISG當事人可不可以選擇適用公約排除的範圍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繪畫
  • 2022-10-28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CISG當事人可不可以選擇適用公約排除的範圍思念是一種痛2016.11.26 回答

公約排除的範圍有好幾類,如:標的方面(不適用於電力、飛機、氣墊船、貨幣等)、所有權轉移方面、產品責任方面、勞務提供。

如果當事人為CISG成員國主體,雙方完全可以約定排除CISG的適用,當然也可以就公約排除的部分進行具體約定,加以適用。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CISG當事人可不可以選擇適用公約排除的範圍cherie2016.11.25 回答

1:至2002年6月15日,共61國家核准、參加或繼承了該公約,我國在1986年12月11日核准該公約時提出兩項保留。

,加入國它們是: 阿根廷、澳大利亞、奧地利、保加利亞、白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俄羅斯代替)、加拿大、智利、中國、捷克斯洛伐克、丹麥、埃及、芬蘭、法國、迦納、幾內亞、匈牙利、伊拉克、義大利、賴索托、墨西哥、荷蘭、挪威、波蘭、羅馬尼亞、新加坡、瑞典、瑞士、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美利堅合眾國、委內瑞拉、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蘇聯、南斯拉夫、尚比亞。

2:可以。因為只要有一方是組織成員就可以!

3:中國當時宣告保留的條款,一是關於適用範圍的,一是關於合同形式的。

我國在加入cisg公約時就宣告對公約第一章“適用範圍”的第一條第一款的(b)項“如果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做出保留。這表明我國公司與非締約國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將不適用cisg公約。此舉的目的是限制該公約的適用範圍,從而擴大中國國內法適用的機會。根據這一保留,中國當事人與來自非公約締約國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爭議,沒有就法律適用問題達成協議的,法院將根據衝突法的指引決定適用中國的法律時,只能適用中國國內法,而不是公約。這一宣告屬於法律上的強制規範。

我國在參加公約時所做的保留之一便是關於合同形式的保留。依據cisg公約第11 條之規定,“銷售合同無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條件的限制。銷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方法證明”。當時中國之所以對此條宣告保留,蓋因當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涉外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雖然1999 年10 月1 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 規定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而且在《合同法》分則部分“買賣合同”一章並未規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迄今為止中國對cisg公約第11 條的保留並未隨之宣告撤回。如果解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爭議應適用cisg公約,那麼仍應該考慮中國的這項保留,合同仍要以書面形式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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