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工作不交接是否違法?
- 2022-04-08
違反了會計法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不過,沒有法律責任。呵呵
會計交接工作完成後,移交人員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發生的,應當對這些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即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在真實性、完整性方面的問題,如事後發現仍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