肅北蒙古族自治縣草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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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0-07

肅北蒙古族自治縣草原管理辦法北大法寶 2022-05-29

第一條為了加強草原的管理、保護、利用和建設,調動牧民群眾保護和建設草原的積極性,發展畜牧業生產,繁榮自治縣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甘肅省實施草原法細則》和《肅北蒙古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的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自治縣境內的草原、草山、草坡和人工草地。第三條本辦法由縣人民政府負責實施。加強草原的管理、保護、利用和建設,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保護草原是各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第四條縣人民政府畜牧部門主管所轄行政區域內的草原管理工作,下設草原管理、監理機構,區、鄉人民政府建立草原管理委員會,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草原監理員,具體負責草原管理工作。第五條自治縣境內的草原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的除外。第六條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的草原,集體所有制單位長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集體所有的草原(草山、草坡),由縣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件,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第七條自治縣境內的所有草原,可承包給經營單位或個人長期使用,從事畜牧業生產。草原的所有權、使用權、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的草原經村委會報鄉人民政府批准後,允許在本村牧戶之間轉包,但禁止買賣或變相買賣,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第八條實行草原有償使用。凡使用草原的單位和個人都要按承包的草原面積,依照有關規定每年繳納草原有償使用費。第九條草原權屬發生爭議時,爭議雙方應本著有利於民族團結,有利於發展生產和互諒互讓的精神,透過協商合理解決。達不成協議的:

(一)承包戶之間的爭議,由村委會調解。

(二)村與村之間的爭議,由鄉人民政府調處。

(三)鄉與鄉之間或鄉與縣屬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人民政府調解或裁處。第十條草原權屬爭議經過調解或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後一個月內向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對複議裁決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超過十五天既不起訴,也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一條自治縣與毗鄰省、地、縣之間的草原權屬爭議由縣人民政府出面協商並呈報上級人民政府調解、裁決。第十二條在調解、裁決草原權屬糾紛時,對於因界限不清發生的爭議,應按下列原則進行處理:

(一)戶與戶之間的界限以草畜雙承包時劃定的界限為準。

(二)區、鄉、村之間的界限以行政區劃劃定的界限為準。

(三)場、廠(礦)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界限,以正式批准建場、廠(礦)時劃定的界限為準。

(四)凡是經縣人民政府重新規劃或作過裁決的,以重新裁決的正式檔案為準。第十三條擁有草原使用權的單位、個人對所經營的草原,要制定利用和建設的具體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改良和建設,積極圍欄種草,建設人工草場,維護草原的生態平衡;合理配置畜種,控制載畜頭數,提高牲畜質量,增加出欄頭數,加快週轉,嚴防草原退化。第十四條草原管理部門對於因超載過牧而出現沙化、退化的草原,可責成使用單位或個人採取封灘育草、建設草庫倫等措施,限期恢復植被。第十五條草原建設的成果,遵循誰建設誰受益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草原使用權轉讓時,接受單位或個人對已有的建設成果要給予合理的補償。第十六條國家建設需要徵用草原和鄉村興辦各種企業事業佔用草原時,在徵求有關鄉村意見後,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規定辦理。第十七條遇到大的自然災害需要在村與村、鄉與鄉之間調劑使用草原時,要本著團結互助、自願互利的原則,由有關各方協商簽訂合同,明確規定範圍和期限。村與村之間調劑草原報鄉人民政府批准,鄉與鄉之間調劑草原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八條單位和個人在草原上進行工程建設、採石、挖沙、採集藥材等必須在指定的時間和區域內進行,並按有關規定向鄉人民政府繳納草原補償費。第十九條區、鄉人民政府和畜牧部門,要做好草原病蟲害預測預報工作,發生病蟲鼠害時要組織群眾,採取措施及時防治。第二十條機動車輛在草原上行駛要注意保護草原,有固定路線的,不得離開固定路線行駛;沒有固定路線的,應按指定路線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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