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93號令徵地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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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6

江蘇省93號令徵地補償標準律臨劉順祺律師 2022-04-26

法律分析: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最低標準,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每畝1800元、1600元、1400元、1200元。

法律依據:《省政府關於調整徵地補償標準的通知》 二、確保徵地補償安置經費支付到位:依法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進行補償安置。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必須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不得分期支付。徵地補償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強行使用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未能調整其他質量和數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徵地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必須將不少於7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被徵地農民如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全部發放給被安置人。對按規定應支付給農民的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必須按時全額髮放給農民,嚴禁剋扣、侵佔、截留和挪作他用。對不按規定支付補償安置費用,或剋扣、侵佔、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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